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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若犯罪嫌疑人經電話通知后,主動前往指定地點到案,并如實供述相關罪行,此種情形是否可認定為自首?”
答案:可以認定為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自首需要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
犯罪嫌疑人經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的,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
一、電話通知到案屬于自動投案
何謂自動投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精神: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電話通知到案符合自動投案的條件,理由如下:
1.電話通知不屬于強制措施。
傳喚分為書面傳喚、口頭傳喚和強制傳喚,電話通知既不具備書面傳喚的條件,也不具備口頭傳喚的條件,不屬于法定強制措施。
2.人身自由未被限制。
犯罪嫌疑人接到電話通知時,人身自由尚未受到限制,可以選擇拒不到案甚至逃跑,其主動到案體現了歸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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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立法本意。
司法解釋規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舉重以明輕,電話通知即到案的行為更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二、認定自首的具體標準
認定電話通知到案構成自首,需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結合具體案情判斷:
可以認定自首的情形:
1.電話通知內容明確指向犯罪事實,行為人接到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
2.電話通知內容雖未明確指向具體犯罪,但具有明顯提示性質,行為人到案后如實供述;
3.行為人接到電話通知后,明知是偵查策略但仍愿意前往到案并如實供述。
不能認定自首的情形:
1.電話通知內容與犯罪事實無關聯,行為人信以為真前往,主觀上沒有主動接受處置的意愿;
2.行為人到案后不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3.行為人到案后翻供,在一審判決前未能如實供述。
三、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的,法院普遍認定為自首。
例如,在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檢察院與賈某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定"上訴人賈某在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后對主要犯罪事實供認,應當認定為有自首情節"。
四、最后總結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的,一般可以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作者:
九章刑辯創始人;
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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