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之托·重于泰山”
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在什么情況下能夠認定為自首?
這是很多嫌疑人關心的問題,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因為能否認定自首關系到量刑的輕重。畢竟有自首情節,可能在原有基礎上減輕30%左右,還是比較可觀的。
具體哪些情形能夠最終被認定為自首,這個問題是最關鍵的。按照法律規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主動投案;
2.如實供述。
關于如實供述,大多數人都很清楚,至少要把主要犯罪事實交代清楚,把主要的犯罪成員、其他同案犯交代清楚,這樣大概率就屬于如實供述。
關鍵在于第一點,主動投案。現實中對此有不少爭議。
最大的爭議是,比如公安機關電話通知犯罪嫌疑人到辦案單位,嫌疑人主動配合辦案機關,去了之后又如實供述,這種情況下能不能認定為主動投案?
有的偵查機關認為這不屬于主動投案,不過司法實踐中,在檢察院階段和法院階段,大多數都會直接認定為主動投案。
因為立法的精神是,只要犯罪嫌疑人具備主動性和自愿性兩個條件,就屬于主動投案。
而公安機關電話通知犯罪嫌疑人到辦案機關交代問題時,犯罪嫌疑人有兩種選擇:
可以選擇拒絕過去、堅決不配合,或者隱匿、藏起來。也可以選擇選擇就是主動配合辦案機關,將自己置于一個不利的境地。
既然他主動配合辦案機關,顯然他具備了主動性和自愿性,是符合自首情節的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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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自首的情形大概有這么三種:
第一種:主動投案型
這是一種典型的主動投案。
比如,自己明知自己涉嫌犯罪(不管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還是詐騙罪),意識到自己構成犯罪之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告訴辦案機關自己已經涉嫌犯罪。
這種情況下,辦案機關根本還沒有掌握他的犯罪罪行,肯定屬于典型的主動投案。
第二種:原地等待型
什么意思呢?
比如,一個人涉嫌故意殺人,把人給殺害了。他自己清楚的知道自己已經涉嫌犯罪,旁邊又有人已經打電話報警,說這邊有兇殺案。作為犯罪嫌疑人,他明知自己可能被公安機關抓獲,仍然站在原地等待公安機關的到來。
這同樣具備自愿性和主動性,因為在當時那種場合下,他完全可以逃離現場,把自己給藏起來。
當然,這里面有一個例外:就是他在犯案之后,當場被群眾給控制起來了,他根本沒有逃跑的條件。
這種情況下,即便在原地等待,等到了公安機關的到來,之后也如實交代了,也很難認定自首。
第三種:積極配合型
這種情況就是最上面所說的那種:公安機關電話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交代問題,他又主動配合辦案機關,在約定的時間內直接到了辦案機關,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
這種情況下,同樣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完全可以認定為自首。
由上面的情況可以看出:
自首,雖然有法律明確的規定,但是現實中并不是一成不變的,也分典型的自首和特殊的自首。
所以,具體的案件、具體的情況應該具體對待才行,不能一成不變。
當然,這中間有一些辦案人員可能出于對法律規定的理解不當,或許會導致對嫌疑人的一種誤導。不過現實中大多數情況下,對這種情況的理解基本上還是較為一致的。
作者:
九章刑辯創始人;
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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