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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7年,周明遠與同學吳志航達成口頭協議:由周明遠借用吳志航名義購買乙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一號房屋(總價117萬余元)。
具體履行情況如下:
首付款36萬元由周明遠通過其控制的甲實業公司、丙策劃公司支付;
貸款81萬元以吳志航名義辦理,但全部月供由周明遠或其親屬存入吳志航賬戶償還,持續至2023年;
2007年10月,周明遠向吳志航賬戶存入5萬元,備注為“借名費”;
2009年房屋交付后,周明遠完成兩次裝修,并一直實際占有、出租、收取租金;
物業費、供暖費、契稅、維修基金等均由周明遠支付;
房產證原件長期由周明遠保管;
2022年,周明遠將一號房屋出售給具備購房資格的張文博,要求吳志航配合過戶,遭拒。
吳志航辯稱:
雙方不存在借名買房,自己是真實購房人;
首付款系向甲公司借款,已償還12萬元;
因出國留學,公證委托周明遠嫂子李秀芳代管房屋;
房屋登記在其名下,戶口也已遷入,應歸其所有;
反訴要求周明遠騰退房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周明遠與吳志航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 周明遠于10日內代吳志航清償B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剩余貸款并辦理解押;
? 吳志航在解押后10日內配合將一號房屋過戶至買受人張文博名下;
? 駁回吳志航要求騰房的反訴請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雖無書面合同,但借名關系具有高度可能性
法院綜合以下事實認定借名成立:
首付款、契稅、裝修、物業等全部費用由周明遠承擔;
16年持續償還月供,有銀行流水、證人證言佐證;
長期實際控制房屋(自住、出租、收租、保管證件);
吳志航對“為何不出資、不管理、不主張權利”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公證委托≠房屋歸屬證明
吳志航稱委托李秀芳代管,但法院認為:
公證委托發生在購房之后,且內容僅為“代辦手續”;
不能反推房屋歸吳志航所有,更不能否定周明遠的實際出資與占有。
戶口遷入、自行還貸等行為不足以推翻借名事實
吳志航2012年遷戶口、2023年突然變更還貸賬戶,均發生在周明遠提出過戶要求之后,有明顯對抗意圖;
此類行為不能否定此前16年的客觀履行狀態。
買受人具備購房資格,過戶請求可支持
張文博符合北京購房政策,且同意接受房屋,過戶具備現實條件,僅需先行解押。
四、律師提示(借名買房律師 · 靳雙權律師)
借名買房無需書面合同,但必須形成“證據閉環”: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出資 + 還款 + 占有 + 證件保管 + 證人證言五位一體。缺任何一環,都可能敗訴。
名義人“事后補救”行為難撼動既成事實:
如遷戶口、突然還貸、聲稱“委托管理”,若與長期行為矛盾,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過戶前必須清除權利障礙:
本案因存在抵押,法院明確要求先由出資人代償貸款、注銷抵押,再辦理過戶。這是央產房、商品房過戶的通用規則。
買受人資格決定能否直接過戶:
若周明遠自行起訴確權,可能僅獲“協議有效”判決;但因買受人張文博具備購房資格,法院可直接判令過戶至其名下,一步到位。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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