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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
萬州區恒合土家族鄉政府
與恒合派出所在日常巡查時,
在轄區鳳安社區4組一預制廠廠房內
發現大量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
萬州區“煙花爆竹”打非辦接報后,
迅速組織公安、應急、供銷、
生態環境等部門聯動處置。
經現場清點,
共查獲非法煙花爆竹1689件。
目前,
涉案物品已被安全轉移,
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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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初步調查,該批煙花爆竹系恒合當地一商戶從湖北非法購進,且在無任何安全防護條件的廠房內違規儲存,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目前,涉案煙花爆竹已被依法查封,并安全轉運至專用倉庫儲存,案件正在調查處理,后續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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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州區“煙花爆竹”打非辦提醒
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等行為極易引發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呼吁廣大群眾自覺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不得通過網絡平臺,寄遞物流等渠道交易煙花爆竹;不得在禁放區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此外,區“煙花爆竹”打非辦呼吁廣大市民積極參與監督,如發現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請立即撥打安全生產舉報熱線“12350”。對提供有價值線索并經查證屬實的舉報人,將依法依規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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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延伸
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其生產、經營、運輸、
儲存、燃放等環節均受法律嚴格規制,
相關違法行為將面臨法律嚴懲,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來源:微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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