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雅慧 通訊員 許文楚 王屹煒)快遞服務是網(wǎng)絡購物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然而,在寄送貴重物品時出現(xiàn)損壞或丟失等情況,“賠多少、誰來賠、怎么賠”等問題容易引發(fā)糾紛。近日,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某快遞公司向未全額保價寄送快遞的古玩愛好者賠付3000元,在厘清保價快遞理賠規(guī)則和標準的同時,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清晰指引,實現(xiàn)維權有據(jù)、市場有序的良好效果。
小麗是一名古玩愛好者,網(wǎng)購了一件古董瓷器筆筒,購買價格為35000元。在鑒賞期內,小麗與商家協(xié)商退貨,并下單快遞服務,由某快遞公司上門取件。寄件時,小麗特意標注了寄件物品為古董瓷器,但在核實物品價值時,選擇了基礎保價服務,保價金額僅3000元。
數(shù)日后,收件人當場拆封驗貨,發(fā)現(xiàn)古董瓷器筆筒在運輸途中破碎損壞,因此拒絕簽收。
小麗認為某快遞公司存在重大過失,保價條款是“霸王條款”,要求某快遞公司全額賠付。某快遞公司表示僅賠付現(xiàn)金1500元及消費券500元。
雙方協(xié)商未果,小麗訴至法院,要求某快遞公司全額賠償損失3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價的本質是風險共擔。快遞公司在實際賠償時往往根據(jù)保價金額結合物品損毀情況確定具體賠付金額,且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本案中,小麗明知寄遞物品為實際價值高達35000元的瓷器(易碎品),仍在核實物品價值時選擇3000元“基礎保價”服務。在快遞下單小程序中列明的《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涉及保價與賠償部分的內容已通過文字加黑加粗、標紅、加紅加粗進行提示,下單前還設置了寄件人必讀的特別提示,閱讀完并點擊同意后才能下單,因此可以認定某快遞公司已盡到了提示的義務,故應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法院據(jù)此作出前述判決。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官提醒
保價服務不是“走過場”,保價金額直接決定了賠償上限。消費者寄遞貴重物品應認真閱讀保價條款,如實填寫物品價值,必要時可保留購買憑證或鑒定報告作為價值證明;若有多件貴重物品,建議“單獨寄遞、分別保價”,避免因“圖省錢”和“僥幸心理”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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