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信用江蘇網站消息:南通滬牙衛士醫療集團有限公司因未經審查發布廣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對該當事人進行罰款的處罰,罰款金額: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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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違法事實:現查明:當事人是一家醫療機構,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于2022年07月07日注冊成立。 2025年1月10日,當事人(甲方)與南通金拓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廣告物料、制作合同,制作內容為乙方根據甲方的述求,按照甲方的標準制作廣告,清單具體詳情見附件。甲方須保證向乙方提供的文字、圖片內容應符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內容真實。附件內寫明易拉寶展架單價為60元/個。易拉寶展架制作完成后,南通滬牙衛士醫療集團有限公司將上述展架放置于璟御口腔門診部一樓大廳內,對外進行廣告宣傳。2025年7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現場共發現三塊易拉寶廣告牌,其上分別印有“金牌專家團 滬牙衛士 5G國際齒科中心”、“國際化領先治療型潔牙技術”、“精準植牙 專業領航 種植牙案例分享”等內容,均未見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批準文號。
2025年4月25日,當事人員工羌清林對璟御口腔門診部在美團及大眾點評平臺店鋪“滬牙衛士口腔連鎖(高鐵新城分院)”的共30項醫療服務項目內的圖片及文字說明內容進行修改,醫療服務項目內的圖片上除寫有項目名稱外均寫有“專業技術 品質服務”等內容,并在圖片上附有: 1.蘇醫廣[2024]第06-03-3206-82號; 2.蘇醫廣[2024]第12-31-3206-212號; 3.蘇醫廣[2024]第11-22-3206-188號; 4.蘇醫廣[2024]第08-26-3206-137號; 5.蘇醫廣[2025]第04-21-3206-53號; 6.蘇醫廣[2025]第01-13-3206-11號; 7.蘇醫廣[2025]第05-13-3206-68號; 8.蘇醫廣[2023]第06-14-3206-79號; 9.蘇醫廣[2024]第01-18-3206-7號; 10.蘇醫廣[2024]第05-15-3206-67號; 11.蘇醫廣[2024]第04-02-3206-28號; 12.蘇醫廣[2023]第11-24-3206-161號; 13.蘇醫廣[2024]第01-04-3206-1號共計13條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批準文號。經與當事人核對,除蘇醫廣[2024]04-02-3206-28號因當事人錯寫文號無法提供審查證明原件及《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外,其余12條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與其實際廣告內容、樣式均不一致。
當事人員工羌清林在美團、大眾點評平臺線上店鋪另制作了一條視頻,介紹其“環境一流,儀器先進”,視頻內未見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批準文號。
現查明,當事人員工羌清林于2025年1月1日入職,除主要負責滬牙衛士醫療集團的線上推廣工作外,另負責南通滬牙衛士醫療集團有限公司基礎行政工作。璟御口腔門診部在美團及大眾點評平臺店鋪“滬牙衛士口腔連鎖(高鐵新城分院)”的圖片及視頻內容均由其一人設計制作發布,線上店鋪日常運營工作由南通滬牙衛士醫療集團有限公司負責。 南通滬牙衛士醫療集團有限公司與璟御口腔門診部之間未對上述廣告有關事項簽訂任何協議、合同。且南通通州滬牙衛士璟御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由南通滬牙衛士醫療集團有限公司100%出資設立,在經營方針、投資計劃、重大資產處置、人事管理等方面由南通滬牙衛士醫療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決策管理,上述醫療廣告審查批準證明文號均由南通滬牙衛士醫療集團有限公司員工羌清林辦理。 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7月8日,美團及大眾點評平臺店鋪“滬牙衛士口腔連鎖(高鐵新城分院)”后臺經營數據顯示:上述時間段內共有消費者下單2.64萬元,核銷1.97萬元,退款7167元,下單券數171,核銷券數134,退款券數39,下單人數145人,核銷人數127人。 本案中璟御口腔門診部經營場所內的三塊易拉寶廣告牌設計、制作費用由南通滬牙衛士醫療集團有限公司支付,費用為60元/塊,共計180元。美團、大眾點評平臺店鋪由當事人開通并發布服務產品廣告,線上店鋪日常運營工作由南通滬牙衛士醫療集團有限公司進行,其店鋪內廣告設計、制作、維護、運營等費用均無法獨立進行核算,故本案違法廣告費用屬于無法計算的情形。 當事人通過第三方互聯網電商平臺,以表格化形式,介紹醫療機構名稱、地址、接診時間、醫務人員簡介、醫療服務項目、診療流程、醫保政策、價格等患者就醫必須了解的信息,不構成廣告,當事人已對上述內容主動整改。
作出行政處罰機關名稱: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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