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會邀請歌手現場表演他人創作的歌曲,雖然未收取門票,但是在網絡平臺上同步直播,是否對他人的歌曲構成侵權呢?近日,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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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藝人是音樂創作人及歌手,其創作了大量優秀的音樂作品,包括《某某情歌》。某公司系該藝人獨家經紀和版權代理公司。經授權,該公司獨家享有《某某情歌》的全部著作權。
2023年8月,某公司在網絡上發現,位于合肥的一家企業在組織并主辦的公司年會上邀請其他歌手現場演唱了《某某情歌》,但該歌手和主辦的企業均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擁有著作權的某公司將歌手和辦年會的企業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因表演權被侵權所受經濟損失10萬元和為制止侵權發生的合理費用3.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主辦企業作為涉案演出組織者,未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某歌手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的情況下,表演涉案作品,均侵犯了某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表演權,構成共同侵權。
該公司年會雖未收取門票,但通過7家媒體現場同步直播,直播期間點擊收看達到400余萬人次,客觀上起到了對主辦企業的商業推廣作用,不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
近日,法院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演唱者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案涉演唱的地點、規模等因素,判決主辦年會的企業和表演者共同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
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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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現如今,很多企業選擇舉辦年會來展示企業的實力、活力和風采,宣傳企業文化。但如果一不小心超出“合理使用”范圍,就有可能侵權。
因此,企業作為演出組織者,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或避免在網絡平臺發布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表演及改編、惡搞、丑化他人作品;專業歌手等表演者應通過簽訂演出合同等方式,確保演出組織者對其欲表演的作品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不能想唱就唱!
企業合規使用音樂其實成本可控且流程簡便。最穩妥的方式是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音著協)等正規渠道申辦授權,音著協管理著全球1600萬首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可提供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全方位授權服務。若想降低成本,還可選擇版權到期的公有領域歌曲、組織員工創作原創作品。
此外,企業還需注意細節防控:年會若涉及直播、錄像傳播,需提前確認授權范圍包含信息網絡傳播權;與表演者簽訂協議時,要明確約定授權責任歸屬,避免后續糾紛;大型年會可設立“版權審查崗”,對節目單逐項合規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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