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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非稅勿擾。
現在我們談談第六個指導案例。
第六個案例,它的進項發票看起來好像是通過借名交易的方式得到的,借名交易行為是不是虛開呢,我覺得未必,因為我就辦了好幾個這類的案件,都是認定存在真實交易的,因此我覺得這個案例里面說他的進項是虛開的,未必正確。
但是,今天我們就不討論它的進項發票是不是虛開這個問題了,我們就暫且認為他是虛開的。
它的進項是虛的,它的銷項也是虛的,那這個公司不就是一個典型的空殼公司、皮包公司了嗎,一個皮包公司虛進虛出了,被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本來就是理論界、實務界的共識,沒什么爭議的,但為什么最高法會將這個案例頒布出來,當做指導案例進行解讀呢,我想不明白。
如果我們將第一個案例跟第六個案的裁判要旨進行對比的話,就會發現第一個案例里面說到,騙稅是騙取國家已收稅款,那第六個案例里面,那個空殼公司是騙取了國家已收稅款嗎?
好像沒有騙取國家已收稅款呢,因為這個空殼公司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要由它的下游受票方決定的,假設它的下游受票方虛受發票之后是用來逃稅的,那他這個行為很明顯是沒有造成已收稅款損失,那既然沒有造成已收稅款損失,為什么要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呢,大家覺得是不是有點問題呀?
如果大家看得足夠仔細的話,第6個案例的裁判要旨他是這么說的,他說這種行為本質上是一種騙取國家稅款的行為,用的是本質上三個字。
那什么叫本質上呢?
我的理解就是他實際上沒有騙取國家已收稅款,但是根據這個行為的危害性,把它視為騙取了國家已收稅款,因此就定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那問題就來了,你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理解成一種騙取國家已收稅款的行為。你這個理解在對最主要的虛開類型,最典型的虛開類型,最應該重點打擊的虛開類型進行解釋的時候,竟然是用本質上這句話去解釋,要套本質上這三個字才能解釋這個問題,那你這個理解是不是正確的呢,還真的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當然,你也可以這么理解:
第一個點,這是一家空殼公司,兩邊的業務都是虛的,沒有一點真實業務,那么他肯定沒有納稅義務的,逃稅罪是以納稅人具有納稅義務為前提的,你都沒有納稅義務,你怎么可能構成逃稅罪呢?
第二個點,你收取了開票費,這個開票費歸根到底還是源自于那這13個點的一部分,你肯定是跟下游一塊分了這13個點的的某一部分,你既然不是逃,那就只能是騙了。
第三個點,大家有沒有注意到,最高法在理解與適用里面說到空殼公司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百害而無一益,空殼公司不具有納稅義務,所以不具備適用虛抵進項稅額的條件。從這句話我們是不是可以這么理解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它的入罪邏輯有兩個:
第一個是針對于實體企業的,實體企業就要騙取國家已收稅款,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個是針對空殼公司的,就不考慮那么多了,只要你的進項是假的,銷項也是假的,因為你都沒有納稅義務,因為你的行為社會危害性這么大,我就直截了當的定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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