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3日,菏澤交警直屬二大隊何樓中隊將樊某駕駛的無牌無證電摩查獲,因樊某未滿18周歲,所以責令監護人到場接受了處罰,并將電摩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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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樊某被查獲現場)
被查處后,樊某非但沒有認識到自身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反而萌生了“投機取巧”的念頭。他片面認為交警查處的核心原因是“沒有車牌”,便動起了找一副車牌安裝的歪心思。
隨后,樊某通過多日“努力”找到一輛報廢摩托車,將其號牌拆卸下來,安裝到自己的電摩上,看著“裝備齊全”的車輛,樊某覺得自己聰明的可怕!自信滿滿,覺得這次一定能“順利通行”。
1月11日,為驗證自己的“妙計”是否奏效,樊某駕駛著這輛套用他人號牌的電摩,主動駛向何樓交警中隊執勤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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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中隊執勤民警憑借豐富的執法經驗,一眼就發現了異常。民警立即示意樊某接受檢查,經核查確認,該號牌源自一輛已報廢摩托車,屬于違法使用其他車輛號牌的情形,且樊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其行為已構成多項交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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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樊某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使用其他車輛號牌的行為,將被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同時收繳涉案號牌。
考慮到樊某系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中隊民警再次責令監護人到場將電摩拖走,并對樊某及其監護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要求監護人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日常交通法規普及與行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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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交警直屬二大隊安瀾宣教工作室提醒大家:電動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范疇,駕駛此類車輛必須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按規定注冊登記,懸掛合法有效號牌,切勿心存僥幸采取套用、偽造號牌等違法手段。
同時,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共同發力,監護人應切實履行監護責任,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交通法規,遠離交通違法行為,保障自身及他人的道路通行安全。
來源:菏澤交警直屬二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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