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9日21時34分許,東莞市東江大道橋頭鎮邵崗頭村三叉路口路段發生一起轎車碰撞大貨車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轎車司機及車上乘客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557.99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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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東莞橋頭“3·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員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在超速行駛過程中,追尾前方違法停靠、反光標識及尾部護欄裝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較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為查清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東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書長任組長,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市總工會等單位及橋頭鎮有關人員參加的東莞橋頭“3·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市紀委監委成立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對事故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公職人員履職不力、失職失責問題開展審查調查。
經調查,事故直接原因是涉事轎車司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超速行駛過程中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追尾前方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涉事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司機因身體不適,將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長時間違法停靠在路邊休息、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反光標識及尾部護欄裝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也是引發事故的原因之一。
調查認定,涉事轎車司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超速行駛,是導致此次事故的主要過錯,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責任。
涉事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司機,駕駛反光標識及尾部護欄裝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上路且在道路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是導致此次事故的次要過錯,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東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橋頭大隊(原交通警察支隊橋頭大隊)、東莞市交通運輸局橋頭分局在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方面均存在工作不到位的問題。
相關部門將依法對涉事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司機進行處理。
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單位2名責任人員予以追責問責,具體如下:
謝柱強,東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橋頭大隊(原交通警察支隊橋頭大隊)機動中隊中隊長,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凌廣,東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橋頭大隊(原交通警察支隊橋頭大隊)事故處理中隊副中隊長,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事故調查報告強調,各鎮街(園區)黨委政府、東莞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樹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承擔“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深入分析道路交通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高風險點,切實抓好問題整改和工作落實,確保社會安全穩定。要建立無證駕駛類人員“一人一檔”風險臺賬,落實對無證駕駛類人員的主動篩查與動態管控,形成有效閉環,杜絕監管漏洞;要進一步加大路面巡查工作力度,強化夜間勤務,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查處路面違停、酒醉駕、無證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要多措并舉,強化經營性道路運輸車輛管理工作;要加大監控設備投入,不斷提升數字化管理水平;要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全社會自覺加入到構建交通安全預警防線中來,切實減少交通陋習和交通違法行為,有效遏制交通傷亡事故的發生。
來源:東莞紀檢監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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