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獲嘉縣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獲嘉縣看守所地址:獲嘉縣仁愛路與信義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
▼導航:獲嘉縣高級中學
▼乘車路線:獲嘉縣客運總站乘坐獲嘉7路公交車到史莊鎮站下車,向東南步行1500米。
![]()
▼獲嘉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獲嘉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一、作案后前往公安機關報案但是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作案后前往公安機關報案但是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不構成自首。按照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投案自首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罪行。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行為人犯罪之后,出于本人意志而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并最終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的行為。報假案,編造虛假情況,欺騙司法機關,則不屬于自動投案。
所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行為和犯罪事實,而不是與犯罪無關的事實或其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且,應是按照實際情況徹底供述自己所實施的全部犯罪事實或是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如果在供述過程中推諉罪責,避重就輕,掩蓋真相,企圖減輕罪責,則不能認為是如實供述。
![]()
二、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通知后到案,但在公安機關掌握部分證據后始予供述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接到公安機關的電話通知后前往公安機關,在公安機關尚未找到被害人的尸體,尚不能確認被害人已被害并且為其所害的情況下,主動向公安機關供述了其殺死被害人的事實,系自首。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到達公安機關后,并未主動供述其殺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實,公安技術人員在被告人駕駛的汽車中檢出殘留血跡后,經訊問,被告人才供認其犯罪事實。雖然被害人的尸體是在被告人的帶領下找到的,但該情節系被告人供述其犯罪事實的組成部分,不能因此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
![]()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機關調查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實,在公安機關掌握了部分證據后始予供述的,不能構成自首。具體分析如下:自首的成立需具備兩個條件,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根據《自首和立功解釋》的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也就是說,自動投案的時間既可以是在犯罪被發現之前,也可以是在犯罪被發現之后。
![]()
實踐中自動投案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均未被發現的情況下主動投案;(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主動投案;(3)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均已被發現,但在尚未被司法機關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以前主動投案;(5)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6)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視為自動投案。【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獲嘉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