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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湖北鄂州一基層法院發文禁止辯護律師自行攜帶個人電腦等電子設備開庭,引發關注。
網傳信息顯示,鄂州市鄂城區法院于近日向黃斌等人涉黑案的辯護律師發出《出庭通知書》,稱該案將于2026年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文末附有“溫馨提示”,稱“本案系重大敏感案件,根據有關規定,禁止攜帶個人筆記本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法庭。確需使用電腦的,本院將統一提供專用電腦、U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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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法院是適用法律的地方,但看這則“溫馨提示”,實在有好多讓人費解的地方。
重大敏感案件的標準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法發〔2021〕30號)指出:“重大、疑難、復雜、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對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的;具有首案效應的新類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顯然,僅僅因為涉黑,就認定為“重大、疑難、復雜、敏感”的案件,似乎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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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規定,到底是哪個、哪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法院作為司法機關,應帶頭守法,不能公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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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攜帶個人筆記本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關于進一步規范庭審秩序保障訴訟權利的通知》規定,“對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禁止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采取屏蔽網絡信號等必要技術措施,防止庭審活動信息被不當傳播,確有使用必要的,需經人民法院準許。”
顯然,這里的電子設備是指手機等網絡,明顯排除了電腦特別是未上網的適用。
禁止攜帶個人筆記本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法庭,沒有上位法依據,其實就是手機,現在上網檢索法律都要靠手機,單純禁止手機也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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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需使用電腦的,本院將統一提供專用電腦、U盤。
我經常說,律師就是一個帶著筆記本電腦就能賺錢的職業,這說明電腦對律師的重要性。
在律師手中,電腦就是勞動生產工具,甚至是須臾不離的訴訟活動工具。禁止律師攜帶電腦入庭,在很多情況下會給律師正常履職帶來不必要的負擔和麻煩,甚至會造成律師無法完成執業工作。
因此,確實需要電腦。
該案多位辯護人質疑,“本案案卷超一百卷,證據多達數萬頁,一旦無法攜帶電腦進入法庭,對證據基本很難進行有效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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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供的電腦不順手。
大家知道,電腦有強烈的私人屬性。用別人的電腦當然不方便,這應該是所有人的共識。
既然法院能配備電腦,與律師自帶電腦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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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這些年法院有些操作真的讓人看不懂。
例如我的朋友盛學友記者反映: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案件時,將并非訴訟參與人的旁聽人員個人身份信息錄入了庭審筆錄。
據2025年12月22日濱州中院法官回應澎湃新聞,正卷中已刪除,僅存入副卷。
這是不是多此一舉?而且涉及個人信息泄露,法院這樣做的依據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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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把心思放在主業審判上,而不是這些讓人不舒服,也沒有作用的事上。
2026年1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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