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山東A律所負責人索取現金200萬,為山東B律所負責人在當選濟寧市律協會長方面謀取利益后索要現金60萬,為某律師在結算律所分紅方面謀取利益、高價向其出售房產獲取財產性利益37.8604萬??山東省濟寧市司法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國慶啟,因犯貪污罪、受賄罪,一審被判十年九個月,并處罰金70萬元。
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的受賄事實顯示,16年間,國慶啟先后收受21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現金等有價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44.7301萬元,案發前已退還206萬元。其中不乏安排人員到轄區律師協會工作、助力紀檢監察組組長職務晉升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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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啟生于1966年3月,曾任濟寧市司法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因涉嫌犯貪污罪、受賄罪,于2024年10月18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
一審法院查明,貪污方面,2019年2月,國慶啟利用擔任濟寧市司法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將濟寧某房地產公司返還市司法局的房屋租賃費20.2786萬元占為己有。
受賄方面,國慶啟利用擔任濟寧市司法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副局長,濟寧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政委,濟寧市司法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等職務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崗位調整、案件辦理、承攬工程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2008年至2024年,國慶啟先后收受21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現金等有價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44.7301萬元,其中案發前已退還206萬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國慶啟曾先后向不同律師索要錢財。
2020年11月,國慶啟以“家中有急事需周轉”為由,向山東A律所負責人王某某索取現金200萬元。
王某某說,當時國慶啟給自己打電話說他遇到急事,需要200萬元,并補充說要現金。自己雖擔心國慶啟是編個理由要錢,但礙于他是濟寧市司法局副局長、是律所主管部門的領導,身為律師的王某某不敢輕易得罪他。
王某某提到,雖然給錢時要求國慶啟在提前準備好的借條上簽字,但是自己也明白,如果國慶啟不主動還錢,自己也不會去要,全當送給他了。
借條復印件顯示,國慶啟借王某某現金200萬元,為現金交付,期限三個月,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期滿立即償還。
王某某說,借條既沒有約定利息,也沒有約定到期不還錢如何追償。200萬元借款到期以后,其看國慶啟并沒有主動還錢的意思。
國慶啟則說,2020年八九月份,王某某找到他,說自己代理了一起離婚財產糾紛案,雙方當事人和律師鬧得都非常僵,都不肯讓步,案件推進得很艱難,想讓他出面調解一下。
國慶啟表示,自己答應喊上對方的代理律師及所在律所的負責人一起吃頓飯,幫他們調解一下。此后自己沒問過那起離婚案的事,也不知道出面調解是否有用,但把王某某能通過這起案子獲得高額代理費一事記在了心里。當時自己正準備為兒子在北京買房,就想向王某某借200萬,也按王某某的要求出具了借條。自己雖有能力歸還,但因為王某某是自己管理服務對象,不會主動催要,便想盡可能長時間地使用這200萬元。
相關卷宗材料證實,王某某代理的這起離婚訴訟案涉及雙方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股權8000余萬元,以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車輛、存款等,標的額巨大,后該案件成功調解。
但王某某表示,自己代理的這起案件從未找國慶啟從中協調過。
同樣的“套路”仍在上演。
2023年8月,國慶啟為山東B律所負責人朱某某在當選濟寧市律師協會會長方面謀取利益,當年10月,國慶啟以借款購買房屋為由向朱某某索要現金60萬元。
朱某某說,2023年10月前后,國慶啟以給孩子在北京買房為由向其借錢,讓其準備60萬現金。自己意識到這60萬很可能拿不回來了,但考慮到國慶啟是律師行業的分管領導,不想因此得罪他,加之國慶啟曾表示有意推薦自己當濟寧市律協會長等因素,自己就答應了。
朱某某表示,雖然國慶啟嘴上說是借,但卻明確要求給現金,也沒有寫借條、約定還款時間、借款利息等。此后雙方心知肚明,未提還錢之事。
朱某某說,自己后來順利當選了濟寧市律協會長和山東省律協副會長,國慶啟為其順利當選出了不少力。
國慶啟供述稱,因為給朱某某提供的這些幫助,自己就不再想歸還這60萬元。給朱某某說的借錢原因是找的借口,實際上當時孩子已經交完購房款了。
國慶啟除了以購房之名索要錢財,還向他人高價出售房產獲取利益。
2023年5月,國慶啟為律師白某某在結算律所分紅方面謀取利益,向白某某出售明顯高于市場價格的房產,獲取財產性利益37.8604萬元。
白某某說,2020年7月,自己從山東B律所離職后,一直沒有成功結算合伙人的分紅利潤,多次催要無果。2023年上半年,其跟國慶啟聯系,希望他能協調B律所,盡快結算合伙人分紅款,國慶啟答應。
沒過多久,國慶啟稱兒子結婚在北京買房急用錢,想把濟寧某房產賣掉。考慮到國慶啟能幫忙解決合伙人分紅款的事,還分管律協,2023年5月至11月,白某某便分多次支付了400萬購買了上述房產。彼時,房屋價格已然開始下滑,市場價格大約為320萬元左右。
在國慶啟的協調下,B律所最終給白某某結算了合伙人分紅,白某某到手約100萬左右,收到這筆分紅款后直接用于支付了剩余的購房款。
國慶啟供述稱,當時自己正想賣房,讓白某某幫忙打聽有沒有想買的。過了兩天,白某某說要去看房,后稱他可以買下這套房子,也給其解決解決困難。自己定價400萬,希望全款支付。白某某沒有還價,但表示手頭沒有這么多錢,只夠支付一部分,等B律所的分紅給了之后再付剩余購房款。
國慶啟說,自己知道白某某這是暗示其幫助協調,于是同意分批支付購房款,并找到B律所負責人朱某某催要了白某某的分紅款。
一審判決書顯示,除了向律師索要錢財,國慶啟還安排人員到轄區律協工作、助力紀檢監察組組長職務晉升等,從中獲利。
2024年10月18日,國慶啟被采取留置措施,還主動供述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實。
2025年11月18日,曲阜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國慶啟犯貪污罪、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并處罰金70萬元。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國慶啟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目前暫未檢索到其是否上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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