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儒林外史》中一場爭產風波,照見的是古代宗法社會下女性在“繼承”二字前毫無還手之力。現如今,我們手中握有平等繼承權。這中間橫跨的,是一部制度與人心的漫長進化史。
本期推文梳理中國繼承制度演變,引發思考:當法律賦予我們選擇自由,我們該如何更好守護家庭,安置親情。
第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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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旺
白楊坪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從《儒林外史》看古今繼承制度變遷
“話說嚴監生臨死之時,伸著兩個指頭,總不肯斷氣……”眾人“訌亂著問”,卻只管搖頭不是,趙氏見狀匆匆挑斷一根燈芯,他便“點一點頭,把手垂下,登時就沒了氣。”——如此令人啼笑皆非的故事,正出自清代長篇諷刺小說《儒林外史》——殊不知,嚴監生去世后,其家庭旋即陷入財產爭奪的漩渦。
趙氏與嚴貢生繼承權糾紛案
《儒林外史》第六回“鄉紳發病鬧船家,寡婦含冤控大伯”,詳盡敘述了這場糾紛:嚴監生病故,家產本應由獨子繼承,然幼子夭折,僅留下被扶正的妾室趙氏。此時,嚴監生之兄嚴貢生以“家長”身份強勢介入,其手段霸道卻似“于法有據”:他依據宗法原則,擅自將其次子過繼給亡弟為嗣,并將趙氏逐出主屋,剝奪其母親名分。一紙過繼文書完成了宗祧繼承的關鍵程序,嗣子由此成為合法的宗祧與財產繼承人,趙氏反而需依附于子。嚴貢生繼而派人強行搬運家產,甚至威脅將趙氏“揪著頭發,臭打一頓,立刻叫媒人來領出發嫁!”
本案爭議焦點有二:其一,趙氏雖被扶正,但其出身妾室,在宗法體系中的地位是否穩固?其二,在嚴監生一脈“絕嗣”的情況下,財產應當如何處置?
這場糾紛的實質,是宗祧繼承原則對個人情感與權利的徹底碾壓。它發生在明清禮法森嚴的背景下,生動展現了當時繼承制度的核心邏輯:家族的延續遠重于個人的權利,女性的財產保障在宗法框架下脆弱如紙。吳敬梓筆下這個令人扼腕的故事,正是我們探尋中國繼承制度千年演變的絕佳起點。
古代中國:以宗祧繼承為核心
中國古代繼承制度,歷經數千年演變,始終圍繞“宗祧繼承”這一主軸展開,形成了一套服務于宗族社會的嚴密體系。
西周至漢
宗法奠基
唐宋
法律定型
明清
僵化與鞏固
民國
過渡與變革
西周確立的嫡長子繼承制,核心在于“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此時的“繼承”,首要的是宗廟主祭權的傳承,即宗祧繼承。財產依附于身份,家族財產在觀念上屬宗族共有,分家析產需嚴格遵循宗法秩序。 唐代律典將繼承制度系統化、成文化。《唐律疏議》確立了“諸子均分”的析產原則,同時規定了嚴密的宗祧繼承順序。對于無子者,法律強制要求“養同宗于昭穆相當者”。宋代《宋刑統》基本沿襲唐制,并在戶絕財產繼承上有所發展,規定在室女可承繼大部分戶絕財產,出嫁女亦有份額,體現了對女性權利的有限關照。 明清律法在唐宋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宗法倫理。《大明律》與《大清律例》均嚴懲不依宗法秩序確立繼承人的行為。法律明確:“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但前提是“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這正是嚴貢生行為的法律依據。明清制度將宗祧繼承推向極致,財產繼承完全淪為附屬,女性的繼承空間被極度壓縮。 清末民初,《大清民律草案》引入西方個人本位繼承思想。至南京國民政府頒布《中華民國民法》繼承編,正式廢除宗祧繼承,確立以財產繼承為中心的近現代繼承制度,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權,原則上男女繼承權平等。這標志著法律形式上從“家族本位”向“個人本位”的轉折。然該法仍具一定封建性,且因時代動蕩,未能有效實施。
縱觀古代制度,其核心始終是通過維護宗祧繼承的純粹性,來確保父系血緣家族的永續。個人,尤其是女性,在這一宏大敘事中的財產權利,始終是脆弱而次要的。
當代中國:以《民法典》為基石的平等自由
新中國成立后,徹底摒棄了封建繼承制度。202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了以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和人格平等為宗旨的現代繼承制度。
QING YUN
價值導向的根本轉變
平等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 權利義務一致原則 保護弱者原則 《民法典》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徹底否定數千年的男尊女卑傳統。 充分尊重被繼承人意志,遺囑自由成為核心原則。 鼓勵贍養老人,規定不盡扶養義務者可少分或不分遺產。 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QING YUN
基本內容體系
01
繼承方式
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效力優先,凸顯尊重被繼承人意愿。
02
法定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03
主體范圍擴大
“子女”“父母”涵蓋婚生、非婚生、收養及有扶養關系的繼親屬。
04
代位繼承擴展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且新增了“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規定,擴大了遺產在家族內的流轉范圍。
05
遺囑形式多樣
包括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口頭和公證遺囑,并取消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以最后所立為準。
06
遺產管理人制度
新增制度以規范遺產清算、管理與分配。
與《儒林外史》的時代相比,當代繼承制度已發生根本變化。趙氏的悲劇在今天將有截然不同的結局:作為配偶,她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嚴貢生作為兄長僅屬第二順序,在趙氏存世時無權問津;所謂的“過繼”若不成立合法收養關系,則無繼承權。法律的天平,已從傾斜宗族倫理,回歸至對個體權利與家庭溫情的守護。
弘揚新風尚
法律確立權利框架,但遺產處理終究關乎血脈親情。《民法典》倡導家庭文明,規定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在當代社會,踐行這一精神尤為重要:
協商優先:各繼承人應首先嘗試友好協商,以維護親情、降低成本。
尊重遺囑:理性看待并尊重逝者的最終安排。
注重贍養義務:生前盡心奉養遠比逝后爭奪財產更有價值。
運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善用調解、斡旋等方式,將訴訟作為最后選擇。
從《儒林外史》中嚴貢生為奪產而骨肉相殘,到今日《民法典》倡導的互諒互讓,我們看到的不僅是法律制度的飛躍,更是社會文明從宗法禁錮走向人格獨立、從倫理壓迫走向平等尊重的偉大進程。在法治保障下,以和睦團結之心處理繼承事宜,方能真正告慰先人,福澤后輩,讓每個家庭更溫暖、更安寧。

QING YUN
美編丨喻靖堯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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