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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當事人蘭某某于2025年2月至2025年4月在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鳳陽畬族鄉鶴山村山頂實施了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七條及< <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土地類)> >(浙自然資規[2025]2號)序號5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一、責令當事人將非法占用的203平方米土地退還給蒼南縣鳳陽畬族鄉鶴山村集體;二、沒收在非法占用203平方米鄉村發展區上新建的223.2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三、對非法占用的203平方米建設用地(商業服務設施用地)處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罰款,計人民幣40600元(肆萬零陸佰元整)。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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