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 id="ffb66"></cite><cite id="ffb66"><track id="ffb66"></track></cite>
      <legend id="ffb66"><li id="ffb66"></li></legend>
      色婷婷久,激情色播,久久久无码专区,亚洲中文字幕av,国产成人A片,av无码免费,精品久久国产,99视频精品3
      網易首頁 > 網易號 > 正文 申請入駐

      秦前紅、羅世龍|憲法精神再解讀:從規范主義到功能主義

      0
      分享至


      作者簡介:秦前紅,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羅世龍,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原文發表于《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6年第1期,發表時因篇幅所限略有刪節。此處推送的是完整版本,并已依據2025年備案審查工作報告的內容進行了更新。

      摘要:遵照規范主義進路解讀憲法精神的內涵,可謂我國理解憲法精神的傳統。其中,以憲法意識或憲法價值定義憲法精神的文化說、通過分析憲法文本尋求憲法精神的文本說和貫通二者的融貫說漸次出現。各說所存在的缺陷昭示著此種研究進路已陷入困局。于是,憲法精神研究的功能主義分析進路隨著憲法精神適用論的展開而興起。循此新進路,考察憲法精神的應用實例可知,在協同型適用場景下,憲法精神發揮著提示、更新和續造功能;在獨立型適用場景下,憲法精神發揮著創制功能。鑒于這些實際功能未能成功將憲法規定、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區分開來,宜應以必要性原則為基準來合理界分各自的應然功能場域,并判定憲法精神應予登場的時機,從而使三者在功能分工的基礎上實現銜接協調,共促規范與現實間的動態平衡。

      關鍵詞:憲法精神;規范主義;功能主義;合憲性審查;憲法解釋

      一、引言

      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倡憲法精神以來,憲法精神這一概念便逐漸走向臺前,成為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相繼為《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第36條、《立法法》第5條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第5條、第11條和第14條所確認。這在大幅拓寬依憲立法原則和合憲性審查標準中“憲”的內涵的同時,也引發人們關于憲法精神在法理上和實踐中均難以把握的擔憂。如有不少學者認為,憲法精神高度不確定,容易引起分歧并造成擴大解釋,因而不宜將其寫入實定法中。此言固然有理,但在憲法精神已然成為合憲性審查標準的當下,再以含義不清為由徹底否定憲法精神入法的意義顯然無多大建設性作用。與其固守以往的批判性意見,對憲法精神不聞不問,不如深究其來龍去脈,以助力全國人大常委會援引憲法精神的規范化,提高憲法實施的質量。從宏觀上來說,這也是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譜寫新時代中國憲法實踐新篇章的必然要求。

      故此,當首先概覽憲法精神研究歷程以鑒往知來。而回顧過往針對憲法精神的研究可見,人們在探討這一概念時,向來遵循規范主義進路,聚焦憲法精神的規范內涵,試圖回答清楚“憲法精神是什么”這一關系到憲法精神實踐運用成效的基礎性問題。畢竟,在常人眼里,若憲法精神內涵不清,則以其為基礎的合憲性審查實踐就難以步入規范化的軌道而有序展開。然而,依此進路進行的系列研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缺陷,在當前正面臨著爭論不休的困境,難掩疲態。在此背景下,考慮轉向新的研究進路實有必要且不失為一種良策。注重實踐導向的功能主義分析進路即因滿足此種形勢的需要而在近年來悄然興起。但甚為遺憾的是,目前尚未有學者徹底揭示這一全新變化態勢并有意識地在功能主義視角下對憲法精神予以深入分析。為彌補相關研究空白,同時促進憲法精神應用的規范化展開,本文擬在系統梳理和檢討關于憲法精神之規范主義認識傳統的基礎上,闡明從規范主義到功能主義這一正在發生的研究轉向,進而從功能主義切入,探究憲法精神在眼下所實際發揮的各種功能及其在未來應恪守的功能邊界,以從中求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援引憲法精神的內在邏輯和優化空間。

      二、認識傳統:憲法精神的規范主義解讀

      揆諸憲法精神認識史便能發現,遵照規范主義進路解讀憲法精神可謂我國理解憲法精神的傳統,貫穿憲法精神入法前后而延續至今。在此種認識傳統中,人們圍繞憲法精神的內涵展開詳盡探討,漸次產出文化說、文本說和融貫說等成果。以下即在理清各說間關系的過程中展現針對憲法精神的規范主義研究進路的可能失當之處。

      (一)文化說:彰顯價值取向的憲法精神

      在憲法精神未成為一項正式的法律術語以前,各學者多從文化角度對其予以研討,或從主體性的憲法意識出發來界定憲法精神,或在相對外在于主體的憲法價值層面闡發憲法精神。沿著這兩條進路,憲法精神的含義得以豐富。

      依循基于主體意識理解憲法精神的認識論傳統,不少學者視憲法精神為人們法制意識的核心,認為憲法精神本質上是一種信守憲法、尊崇憲法和認同憲法的憲法意識和政治風氣。此種認識論傳統雖符合“精神”一詞的語義,有助于憲法的現實化,但顯然與如今規范層面的憲法精神不在同一頻道。它強調的是對主體思想世界的改造而非對作為認識客體的憲法的深層次探尋,因而注重面向大眾的宣傳教育活動而非專業化的憲法適用過程。這種重心的偏離自然導致憲法自身的精神無法在此種認識論傳統中得到揭示。而規范層面的憲法精神恰需人們深入挖掘憲法自身的精神特質,否則其難以作為合憲性審查標準在實踐中得到清晰無誤的專業化應用。由是,文化說的另一條進路即憲法價值論得以勃興。

      之所以說價值論是另一條進路,是因為持此論者的觀察視角已然發生某種轉變。他們不再直接關注主體的意識狀態,而是開始在憲法價值層面追問作為認識客體的憲法的精神究竟體現為什么。為從價值方面澄清憲法精神的內涵,各學者主要從共時的民族特質和歷時的時代特性這兩方面汲取養分,或將其歸為某種單一價值,如以人為本、和、改革開放、富強、中國式現代化或權利與權力的協調平衡;或遵從多元價值論,聲稱憲法精神體現“民主、法治、人權、限權”等各種價值追求,是“建立新中國、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精神與人民民主精神的統一體”。

      雖然價值論從價值角度成功探明憲法自身的精神,但因在理論認知和實踐導向兩方面存在不足而難以為我們所用。在理論認知方面,他們在理清憲法精神之內涵時往往并未密切關照憲法文本,而是徑直訴諸文本外的諸多因素。如有學者在論證“以人為本”是憲法精神的科學內涵時,主要是從人的存在、人的尊嚴、人的自由和人的發展等方面展開,未能切實結合憲法條文做出相應解釋。還有學者集中圍繞八二修憲的時代背景來闡明八二憲法的精神是改革,在行文上忽略憲法文本的具體內容。另有學者從憲法產生史的角度出發,將憲法精神理解為權利與權力的和諧相處,同樣未從文本規定切入對此予以分析。這些做法恐怕不能還原真正的憲法精神。鑒于憲法精神已是法規范意義上的專業概念,人們自當首先立足憲法文本來探索其內涵。文本自身無疑是法律分析的起點,舍此怎可能順利推斷出法律精神?盡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曾明確,憲法精神需借助文本外因素得以確定,但其在強調這點時仍將憲法文本置于首位,這就說明,文本始終是我們析出憲法精神的初始基礎。倘若在不參考憲法文本的情況下即能推導出憲法精神,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又何必在援引憲法精神時慣常性地提及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實際上,文本本身就已蘊藏特定的價值追求,強調回歸憲法文本的必要性也意在約束主觀恣意的價值判斷,從而盡可能地尋求相對確定的價值共識,這從根本上契合法學作為解釋之學的使命。正是未充分認識到這點,憲法價值論者才在界定憲法精神時頻生難以彌合的分歧,以至于有學者無奈地發出憲法精神是什么永存爭議的感慨。

      這種在文本外尋求答案的論證方式不僅因未堅守法學作為法律解釋學的品性而易滋生理論上的分歧,更有礙于基于憲法精神展開的諸種實踐。一方面,理論上的歧見本就會給實踐中的行動者帶來無盡的困惑。畢竟明確性是法律的基本要求,當各方就憲法精神之內涵尚未形成一致性理解時,我們顯然不能奢求解釋者將這一新興術語清楚且融貫地運用到法律實踐中去。另一方面,憲法價值論對憲法精神的抽象界定造成這一合憲性審查標準規范作用的缺失,使其難以在實踐中得到直接應用??傊?,形而上的文化說雖能在精神意識層面講清憲法精神的意蘊,但終究因輕視憲法文本及相關實踐而難以徹底揭開作為規范概念的憲法精神的面紗,這不可謂不是一種遺憾。

      (二)文本說:融入憲法文本的憲法精神

      在吸取文化說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闡明憲法精神的另一條道路即文本說得以浮現。公允地說,文本說并非全然否棄文化說的主張,而是在辯證地批判文化說的過程中日漸形塑出自己的樣貌。其依舊認可從價值取向方面尋覓憲法精神的可能性,只是不再游離于憲法文本之外,而是開始回歸法教義學立場,將作為價值秩序之根本的憲法精神視為埋藏于實定憲法內的“草蛇灰線”,力圖通過深入分析文本得到它。在貫徹這一基本思路的前提下,各方從不同視角切入對憲法精神的規范含義予以釋明,相繼形成整部憲法論、憲法制度論、憲法原則論和憲法規定論等迥異看法。

      從與文化說的關聯程度來看,整部憲法論應是文本說中與之聯系最緊密者,因為它將憲法精神等同于整部憲法的旨意在于引起人們對憲法文本的重視以增強憲法意識。這種觀點雖然在憲法宣傳教育領域起到顯著作用,但因未深入到文本內部去揭示憲法精神而無法在法規范層面突出其獨立地位,對憲法精神在實踐中的應用,作用不明顯。

      有別于此,憲法制度論、憲法原則論和憲法規定論都試圖在深挖憲法文本的過程中覓得憲法精神的蹤跡。從憲法規定的制度方面界定憲法精神的憲法制度論多為我國老一輩憲法學家所推崇。如呂泰峰就緊緊圍繞生產資料所有制來說明,我國憲法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何以不僅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也應是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為求全面,張慶福進一步發展此類觀點,認為憲法精神就是憲法規定的所有根本制度,除根本的政治制度外,尚包括根本的經濟制度和教育文化制度。這種認識論傳統賡續馬列主義,始終自覺堅守馬克思主義研究方法,是將“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歷史唯物主義基本原理具體運用于憲法學領域后得到的豐碩成果,成功突顯出新中國憲法的政治特性。

      為進一步正確處理憲法學的政治性和學術性的關系,致力于“以研究方法的規范性應對研究對象的政治性”的立憲主義憲法教義學在近年來日益繁盛。更能體現規范主義立場的憲法原則論隨之受到不少學者的青睞,如周葉中基于憲法基本原則所具備的貫穿立憲和行憲全過程并指導協調憲法調整機制的特征,將之定性為憲法的精神實質。林來梵亦認為,八二憲法的精神主要體現在其所揭橥的社會主義、民主主義和法治主義這三大基本原則上。然而,囿于各方長期以來關于憲法原則內容的差異化思考,此論恐不能穩定地指引相關實踐,面臨與憲法價值論相同的窘境。更重要的是,其因無法全面回應實踐而尚存缺陷。如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援引“憲法序言精神”“保護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則和精神”等來回應合憲性疑問的實況,憲法原則論就缺乏足夠的解釋力,難以說清憲法精神在此時的確切含義。展開來說,在釋明英烈保護法草案第二條規定的憲法基礎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并未訴諸憲法原則,而是征引“憲法序言精神”,認為憲法序言中的“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等內容能夠成為對應立法的憲法依據,這明顯超出憲法原則論的范疇。類似地,在解決地方性法規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交通事故時可以查閱、復制當事人通訊記錄”規定的合憲性問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未從憲法原則層面理解憲法精神,而是結合憲法文本中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條款來解讀憲法精神,這便再次印證憲法原則論在關照實踐方面的片面性。

      恰是注意到這點,憲法規定論才悄然興起,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中。如有學者就將寫入憲法序言的四項基本原則作為八二憲法的精神。還有學者將憲法精神定義為用文義解釋以外的方法所闡發的現行憲法規范。更有學者在此基礎上凝練表達出憲法規定論的核心思想,即從單個憲法條文或個別憲法規范中推斷得出特定的價值內涵并以此為“個別的憲法精神”。可見,憲法規定論取“精神”之“宗旨”語義,將憲法精神等同于一個又一個憲法規定或憲法規范的主要意義。這固然關照到以上所舉事例,但因不能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單獨援引憲法精神的實踐而存在無法彌補的漏洞。

      綜上,文本說內的各種觀點在共享從憲法文本提煉出憲法精神這一基本主張的同時又出于不同的考慮而各有側重,因而在優劣上存在差異之處。但文本說所秉持的基本主張仍然顯露出以上各種論斷所共有的一個內在缺憾,即對憲法文本和憲法精神的高度混同以致憲法精神并未從紛繁復雜的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中成功地獨立出來,這便使作為獨立合憲性審查標準的憲法精神顯得名不副實,有違立法者將憲法精神、憲法原則和憲法規定相并列加以強調的初衷。

      (三)融貫說:處于文本內外的憲法精神

      為避免以上兩種舊說的陳弊,在辯證地汲取文化說與文本說正反兩方面經驗的基礎上,旨在貫通二者的融貫說在近幾年漸漸成型。該說首先從文化視角切入,贊同憲法價值論而否定憲法意識論。但其又不落入價值論看輕憲法文本的局限,而是始終自覺地將彰顯價值取向的憲法精神同憲法原則和憲法制度聯系起來,視之為“決定憲法規定之所以是憲法規定的最深層次的憲法價值”" bdsfid="339">, 因此注重依靠憲法解釋的方法從憲法文本中發現憲法精神。同時,出于革除文本說消弭憲法精神獨立性之固有弊端的考慮,融貫說又不拘泥于文本規定,而是基于違背憲法規定的行為反而可能符合憲法精神的現實,從功能角度分析用憲法精神指代憲法規定之外的合憲性審查依據的必要性,認為如此可以修補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所存在的制度瑕疵和價值缺陷??梢?,在該說看來,憲法精神既可以是已然被憲法文本中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所轉化和確認的應然價值,也可以是尚未出現在憲法文本中而有待人們發現的憲法價值。這似乎是在重回文化說中的憲法價值論,有再度脫離文本的危險。為此,融貫說將游離于憲法明文規定之外的憲法精神視為寄居于“默示性憲法規范”之上的某種特殊存在。這從其將處于憲法文本范圍之外的憲法原則籠統歸入憲法精神范疇的處理方式中可見一斑。綜上,融貫說其實是將憲法精神當作深藏于現行憲法文本并能夠決定未來實定憲法內容的憲法價值群。若在此說下以“現在”這個時間節點為坐標來審視憲法精神,則可稱其既在文本內又在文本外,本質上是統一現行憲法明文規定和面向未來的默示性憲法規范的價值集合體。

      融貫說的推論思路雖值稱道,但因前后不一致的論述以及語焉不詳的結論而有待完善。論述的自相矛盾之處主要體現在其對憲法精神性質的認定飄忽不定。例如,其一方面將憲法精神界定為“憲法現象背后的決定因素或力量”,另一方面卻又將之視為處于憲法文本內外的價值集群,這便引起邏輯沖突:憲法精神既然是決定性的,又何以不唯一?當然,此處所說的前后論述的不一致性實屬學說展開過程中的偶然瑕疵,尚不致危及該說所采方法的科學性。相比之下,更值追問的則是,運用如此科學的推論方法的融貫說最終又為何未能徹底道明整體意義上的憲法精神?須知,結論的模糊性勢必會影響方法的科學性。若不明確整體的憲法精神,又怎能穩定地識別出“默示性憲法規范”以切實統一現行憲法文本的“內”與“外”以及實定憲法的“當下”與“未來”?總之,理論邏輯堪稱完美的融貫說終究因結論的含混不清而難以自足,這種不圓滿性既是在隱秘地宣告以往研究視角的偏頗,也意味著探索憲法精神規范內涵的旅途在今天或許已遇到暫時無法化解的困局而難有結果。

      三、研究轉向:憲法精神的功能主義分析

      正是由于解讀憲法精神的規范主義傳統在當下正陷入遲滯窘境,憲法精神研究的功能主義轉向才在近年來開始興起,成為人們認知憲法精神的最新趨向。此種轉向雖在客觀上業已發生,但在現階段尚未得到系統的歸納和分析,故有必要梳理澄清這一新的研究進路,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深化我們關于憲法精神的理解。而這一切都得從研究視角的轉變說起。

      (一)轉向合憲性審查實踐的憲法精神適用論

      鑒于以往的規范主義研究未能充分結合憲法精神的實踐語境,要么主要遵循個人的生活經驗與價值觀念來抽象地劃定憲法精神規范含義的應然邊際,要么在對憲法精神之內涵予以學理演繹時固守文本主義方法論而忽略概念所身處的特定時空環境,不少學者開始呼吁轉變觀察憲法精神的視角,倡議在研究憲法精神時回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援引憲法精神的實然世界中來。如鄭磊等人就曾設想借備案審查年度報告中的合適案例來明確憲法精神的外延、內涵與位階。邢斌文則注意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對憲法精神的應用并對此予以考察。這種視角轉換確屬合理,畢竟,對“憲法精神是什么”的終極回答取決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解釋。如果不強調這點,恐會使人們關于憲法精神規范含義的爭論永不止息,進而嚴重削弱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受以上全新研究思路的影響,確有學者從合憲性審查實踐中歸納出憲法精神所處的多重語境并就此展開討論,但最后遺憾地得出憲法精神之內涵在現階段尚無法確定的結論。這在其后的類似研究中得到再次確認。此種補強規范主義研究進路新嘗試的失敗表明舊傳統在當下實現自我修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正基于此,學者們才開始有意識地轉向對憲法精神適用的研究,更多地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運用憲法精神的應然方式和具體規則,以促進相關實踐的規范化進行。如左亦魯根據憲法精神的抽象性和凝練性特征,主張在合憲性審查工作中適用憲法精神應在宏觀層面平衡穩定性與靈活性、確保體系性與序列性以及堅持唯一性與激勵性。楊海濤在總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援引憲法精神的困境后認為,欲實現援引憲法精神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得在原則上遵循謙抑援引理念、統一規范援引技術并適度限縮援引情形。任喜榮和張偉更是在分析憲法精神與憲法規定、憲法原則之適用關系的基礎上構建出具體的適用規則。縱覽這些學者關于憲法精神適用的論述可知,雖然他們在展開相關討論時未曾言明功能主義研究方法,但在確立運用憲法精神之原則和規則的過程中確已于無形間部分地遵行此類進路。要而論之,三者共同申明憲法精神在應用中宜具備兜底補充特性的原初用意其實皆在于凸顯憲法精神區別于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的獨特功能,如填補憲法漏洞、校準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緩解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的緊張狀態等。因此可言,憲法精神研究的功能主義轉向誠已伴隨研究者觀察視角由應然世界向實踐語境的轉變而逐步顯現。

      此種功能主義轉向確具內在的合理性,值得肯定與推進。一方面,這能夠讓我們成功走出規范主義的泥淖,繞過冗雜繁瑣且久無定論的關于憲法精神內涵的無謂爭辯,在開展憲法解釋時從形式邁向實質,專注于隱藏在法言法語背后的實在的法律爭點,致力于解決圍繞憲法精神展開的具體問題。另一方面,這契合長期盛行于我國的實用主義思維傳統,在合憲性審查中具有必不可少的實踐價值,能夠為我們界分憲法規定、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提供行之有效的新的方法論指引,有助于切實加強憲法實施與監督,彰顯憲法對社會變遷的靈活調整作用。

      然而,不無遺憾的是,以上轉向合憲性審查實踐的憲法精神適用論在當下仍存諸多不足而有待完善和發展。首先,最大的弊病在于,他們都未能在解析憲法精神時始終自覺貫徹功能主義研究方法,只是隱約間以此為切口構想適用憲法精神的應然場合。這便致使關于憲法精神應用的方案設計在整體上因欠缺基本的理論脈絡和穩固的內在邏輯而呈現出顯著的碎片化狀態,難以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實踐提供系統性的行為指引。其次,也正因此,既有論說才在勾連現狀分析與對策供給方面暴露出明顯的脫節問題,無法在二者間實現一一對應,難免受到不能針對性回應現實的詬病。最后,出于上述原因,現有構思在談及憲法精神的應然適用場景時多側重宏觀推演或是點到為止,實際上并未周延詳密地根據憲法精神的應然功能邊界指明憲法精神應予登場的具體時刻,繼而易使全國人大常委會援引憲法精神的實踐依然無跡可循?;诖?,為避免轉向實踐且聚焦憲法精神適用場合的功能主義新進路甫一開辟即慘遭折戟,下文便在承繼以上觀察視角和問題意識的前提下,徹底以功能主義研究方法探究憲法精神的實踐運用,進而以憲法精神的應然功能邊界為基點,在反思現狀的基礎上明確未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援引憲法精神方面可資優化的空間。

      (二)協同型適用場景下憲法精神的實際功能

      當我們以一種類型化思維來審視眼下的行憲活動時便可發現,全國人大常委會援引憲法精神的實踐大抵可被區分為兩種類型,即協同型和獨立型。我們不妨就在這一分類框架下開啟尋求憲法精神實際功能的新旅途。

      回望作為法律術語的憲法精神被正式提出以來的合憲性審查實踐易知,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憲法精神會和憲法規定、憲法原則一起“登場”,呈現出明顯的協同型適用樣態,此乃憲法精神的一般適用場景。即便偶有憲法精神獨自出現的情形,也不能就此將其徑直排除在協同型適用場景之外,因為聯系上下文語境便可發覺,其中仍有不少情境屬于協同性適用之類型。在此種思想的引領下,經檢索整理可得,協同型適用憲法精神的過往實例主要有三十二個,如下表所示。





      通過分析以上實例,不難發現,在同樣的適用場景中,憲法精神所實際發揮的功能往往并不一致。這種功能上的差異性可被界分為提示、更新和續造三種不同的面向。提示功能意指,提醒立法工作人員注意憲法文本中已有的憲法規定和原則,以防止其在借助立法解決各類社會問題時不當忽略憲法中的內容。當憲法精神發揮這一功能時,它其實是在重申憲法文本中的特定規定,并不改變憲法既有規定的任何內涵,因而具有重復性特征。這也就意味著,即便不提及憲法精神,也存在相應的憲法適用根據,合憲性審查活動依然能照常進行。如在“生育險門檻案”中,全國人大法工委曾在與審查建議人的口頭溝通中提出,部分地方對領取生育險設置門檻的規定與憲法法律相關規定精神不符。而在此后公開出版的備審決定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法工委在未援引憲法精神的情況下依舊認定,部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作出的限制性規定,與憲法和社會保險法等法律關于平等保護、權利義務對等的相關規定不符。類似地,在“民族學校教學語言案”中,法工委曾認為,相關規定與憲法精神、有關法律規定及黨的民族政策不一致。而在后來對外發布的工作報告中,其又在不提及憲法精神的場合下確認,“上述規定與憲法第十九條第五款關于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的規定……不一致”。這便清楚地證明,筆者關于憲法精神提示功能的分析并非無稽之談。進一步考察以上實例可以發現,起到提示功能的憲法精神會因適用場景的差異而提醒立法工作人員注意不同的憲法內容:當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抽象地捆綁式提到憲法規定、原則和精神時,其意在借憲法精神提醒立法工作人員注意整部憲法的存在,以突出通過立法貫徹實施憲法的必要性(實例1-3);當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憲法精神和憲法修改予以聯結時,其意在借憲法精神提醒立法工作人員注意憲法修正案的存在,以保證修法和修憲的統一性(實例4-7);當全國人大常委會連帶性運用憲法精神和憲法具體規定時,其意在借憲法精神提醒立法工作人員注意某一或某些憲法規定的存在,以申明立法的憲法基礎或違憲因由(實例8-24)。

      也許會有人以上述部分實例未點出憲法具體規定為由質疑憲法精神所具備的此種提示功能,認為在憲法具體規定未顯身的情況下,斷定憲法精神發揮著提示功能難免牽強附會。的確,在已發生的個別實例中,由于憲法具體規定的身影不太清晰,憲法精神的提示功能偏弱,但不能由此斷然宣判其功能的喪失,因為綜合實例發生背景、相關合憲性研究意見和學理探討文章,我們仍可從中明晰所涉憲法規定的規范內涵。再者,在批判憲法規定隱身時,莫要忘記我國合憲性審查實踐之特殊性。一方面,我國合憲性審查的興起同備案審查工作的突破性進展休戚相關,呈現出明顯的漸進性特征,即從回避憲法判斷逐漸發展至直面合憲性涉憲性問題;另一方面,出于避免嚴重分歧的出現以助推審查工作的行穩致遠、減輕機構負擔并降低決定與錯誤成本等方面的考慮,我國合憲性審查有意遵循憲法解釋極簡主義,本就不喜對憲法規定展開詳盡論證。這自然會導致部分實例中憲法具體規定的缺失以及極具模糊性的憲法精神的頻繁替代性登場。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憲法精神在很多情況下就是憲法規定的同義語,其既不具備額外的新意涵,也不影響所涉憲法規定的規范含義。只要事后能夠通過聯系各種資料識別出所涉憲法具體規定,我們就可以稱憲法精神在此時更多地起到提示功能??梢?,發揮提示功能的憲法精神因高度契合我國合憲性審查實踐進程的特殊性而在現階段具備存續的必要性。從更廣闊的視角來看,在目前人們憲法意識普遍匱乏而國家又大力弘揚憲法精神的背景下,讓憲法精神在協同憲法規定和原則之適用的場景下起提示功能確實不失積極意義,能夠增強普通民眾對憲法精神的感知度和熟悉度,在潛移默化間實現培育公民尊崇憲法意識的目標,從而為日后具體憲法規定及原則的貫徹落實奠定必不可少的社會心理基礎,助力憲法實施走向深處。

      除此之外,在協同型適用場景下,憲法精神尚具更新功能,即依社會情勢的變化,在不超過文義最遠射程的情況下,靈活地更新人們對特定憲法規定之內涵的理解(實例25-26)。如在實例25中,為在當時的疫情防控形勢下順利開展工作,法工委工作人員即援引憲法精神以更新憲法第68條第1款關于常委會會議之規定的含義,強調“召集”可由此前的“現場召集”革新為當下的“以視頻方式遠程召集”。在實例26中,為順應我國人口新形勢以使人口增長同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以及法工委通過援引憲法精神來更新憲法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特別是第25條規定的含義,明確計劃生育的內涵已由曾經的“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出生人口數量”變革為如今的“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應當說,憲法精神此種功能的發揮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意為之的結果,在其看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與時俱進地更新憲法內容以適應現實情況本就是合憲性審查工作的一種特殊形式。雖然此時的憲法精神表現出更新憲法規定含義這一新的特殊功能面向,但從本質上看,其仍不失一般層面的提示功能,因為相關規定規范內涵的變遷并未超出文義最遠射程,即使不援引憲法精神,也無礙憲法變遷的正常進行。然而,慮及我國欠缺成熟的針對具體憲法爭議的糾紛解決機制,無法定期釋明憲法規定的最新時代內涵,以憲法精神標明并助推憲法變遷的發生又并非毫無必要和益處。

      最后,憲法精神還會偶爾展現續造功能,即基于社會實際需要,依托憲法具體規定發展出居于文義最遠射程之外的默示性憲法規范(實例27-32)。這點已為融貫說所覺察,但尚未得到徹底闡明,宜應結合既有實例作出進一步解釋。在實例27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即依憲法精神確認,作為憲法慣例的特定修憲工作程序具有規范效力,認為其是附著在憲法第64條規定之上的默示性憲法規范,對修憲發揮著有效的推進作用。在實例28中,憲法室則以遵循憲法精神的名義,在憲法第18條規定的基礎上續造出新的憲法規范。之所以說是“續造”而非“解釋”是因為,憲法室所推導出的結論,如憲法第18條規定的“允許”發展為“鼓勵”、中外“合作”“合資”發展為“合資”“合作”“獨資”、“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發展為中國自然人也可成為投資主體等,顯然已突破該規定的文義最遠射程。類似地,在實例29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援引憲法精神承認過往憲法實踐的正當性,繼而借憲法第86條規定續造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屬于國務院組成人員”這一默示性憲法規范。而在實例30-32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征引憲法精神,將憲法第44條、第124條和第129條規定中的“法律”續造為“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由上可見,起續造功能的憲法精神雖在形式上仍以憲法規定的存在為發揮作用的前提,但實質上已呈現出鮮明的獨立性特征。若對上述三種不同功能面向的憲法精神予以系統考察則可進一步知曉,從提示到更新再到續造,憲法精神的實質獨立性確有逐步增強之勢。這啟示著我們萬萬不能因形式上的協同型適用樣態而不假思索地將憲法精神同憲法規定或續造出的默示性憲法規范相混同,否則便會犯和之前不少學說同樣的錯誤,不當抹殺憲法精神的獨立性和一元性特質。

      (三)獨立型適用場景下憲法精神的實際功能

      區別于協同型適用樣態,在極少數情況下,憲法精神不再依賴憲法文本中的任何內容,而是以全然獨立的姿態“登場”。經歸納,此類實例主要有三個,如下表所示。



      綜合以上三例可見,在獨立型適用場景中,憲法精神更多地發揮著創制功能,即在憲法法律明顯缺位的情況下,因時創制出面向未來的默示性憲法規范,以妥善解決迫在眉睫的現實問題。如在實例33中,面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因組成人員不足半數而無法正常召開會議履行職責的窘境,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在總結過往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在憲法、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等文本規定之外,依憲法精神創制出全新的憲法規范:當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無法正常履職時,應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成立籌備性機構,代行相應職權。在實例34中,為解決相關人事任免無憲法法律依據的難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借助憲法精神創制出獨立的憲法規范,即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依委員長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國務委員的職務。這一規范后來為2021年新修正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32條規定所確認,由默示性憲法規范成為顯見的文本內容。無獨有偶,在實例35中,為配合當時的疫情防控工作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基于憲法精神創制出的憲法規范,后來也為2021年新修正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2條規定以及2022年新修正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14條規定所吸收,即遇有特殊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這兩個實例中新法的事后肯定恰能驗證憲法精神在獨立型適用場景下所發揮的創制功能,若基于憲法精神而來的規范不是一種全新的規范,又何必以修法的形式吸納之?而這點也正是區分續造和創制功能的關鍵標準:盡管兩種功能在效果上都是催生默示性憲法規范,但由前者導出的規范依舊被官方視為既有憲法規定的有機組成,作為明示規定的“伴影”而可為目前憲法文本所容納,由后者導出的規范則往往被官方視作外在于當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獨立規范,宜應作為嶄新的明示規定被納入事后所修新法之中。慮及這些默示性憲法規范要么屬于當下的憲法文本,要么構成未來的憲法文本,不將其與憲法精神等同視之顯然是明智之舉,否則憲法精神的獨立性又將被遺憾地埋沒于可見的文本規定中。

      綜上可言,憲法精神研究的功能主義轉向實非一時興起,而是蘊含著一定內在邏輯的理性抉擇。當我們已能以一種類型化的方式來系統歸納出憲法精神在差異場景下所實際發揮的各項功能時,就意味著即便我們暫時不知曉憲法精神的確切內涵,也不妨礙我們從功能角度分析憲法精神在當下所呈現的特征,更不影響我們從功能方面切入來思忖憲法精神的適用邊界。下文便繼續沿功能主義分析進路,在充分結合憲法精神在當前所表現出的以上四種功能的情況下,著重探究未來憲法精神應予作用的功能場域。

      四、優化空間:憲法精神的應然功能邊界

      之所以要在理清憲法精神功能發揮的現實邏輯后,繼續以功能主義方法探討憲法精神的適用邊界,根本上還是出于盡可能地改進憲法精神應用現狀的考慮,即欲通過廓清憲法精神區別于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的特質,助力以其為依據的合憲性審查實踐的規范化運轉。

      (一)確定憲法精神功能邊界的意義

      在從功能主義研究方法層面具體展開劃定憲法精神適用邊界的理論方案之前,似有必要簡略說明如此作為的意義,否則難以證立討論憲法精神應然功能邊界的必要性。畢竟,經上文分析可知,憲法精神的現實應用本就已蘊藏一套邏輯,這未嘗不是一種“規范化”運行的體現。因此,只有在切實指出目前實踐邏輯的不當之處后,再行討論憲法精神運用的優化空間才不會招致“為賦新詞強說愁”的批評。而當我們對前述兩種差異類型適用場景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援引憲法精神的內在邏輯予以反思時即可見,確定憲法精神功能邊界的意義恰源自眼下憲法精神的實際功能未能成功區分其與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的客觀現實。

      例如,在憲法精神頻頻發揮提示功能的場合下,憲法規定的功能場域實際上存在遭受憲法精神不當擠壓的潛在風險,這在憲法精神登場而憲法規定隱身的情況下表現得尤為突出。此種現象的出現在目前來看當然并非毫無必要和現實合理性可言,承前文述,一方面,以抽象的憲法精神協同具體的憲法規定及原則的適用更能彰顯合憲性審查工作的柔性色彩,讓其他國家機關更容易接受合憲性審查結論并配合后續相關整改工作,從而增強合憲性審查制度的實效并促使其行穩致遠;另一方面,如此可將憲法宣傳教育自然融入合憲性審查工作中,進而能顯著涵養人們的憲法意識,為以后憲法實施的縱深化發展預先營造有利的社會氛圍。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此種潛在風險就不值得我們重視。隨著未來合憲性審查機制走向成熟而不會再輕易遭受嚴重阻礙,以及公眾憲法意識得到明顯強化而開始自覺發揚憲法精神,此種由提示功能所引起的“向一般條款逃逸”的現象即應出于避免這一風險的考量而予以禁止。

      這終究是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進行合憲性審查時連帶運用起提示功能的憲法精神和憲法文本規定的現實必要性將依上述社會情勢的變更而逐漸消耗殆盡,開始讓位于科學界定憲法精神功能邊界的學理考慮。這類考慮主要是,第一,從立憲史的角度來說,憲法文本中的各項規定在生成時就貫徹著憲法精神,因而在此后的行憲歷程中適用憲法規定本就是在無形中顯現背后的憲法精神。若在此時再將憲法精神移至前臺,則難免會造成合憲性審查標準的疊床架屋,給相關機構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第二,從法律適用方法的層面來看,相對于一般性的憲法精神,指向特定內容的憲法規定無異于是針對具體案型的“特別法”。依“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適用原理易知,在一般適用場景下,宜應徑直適用憲法規定而非憲法精神。這既是在落實立憲原意,也是在方便合憲性審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畢竟,憲法起草者在制定具體的憲法規定時已經預設有對應的實踐情景,在此情景下,若舍規定而采精神,則恐怕是南轅北轍、節外生枝。第三,在適用有形的憲法規定就能解決問題的情形下,額外引入抽象的憲法精神事實上可能會損害由憲法文本所型構的憲制秩序的穩定性和明確性,有違形式法治論的要求。在形式法治論看來,穩定性和明確性是法律之為法律在形式上所應具備的基本品質。憲法作為現代法律體系中的根本法與最高法,自然也不例外??紤]到由文字寫明的憲法規定在內涵上相對清晰且易為人預見和把握,在合憲性審查中優先適用之當能使基于靜態憲法文本而生長出來的動態憲法秩序在整體上符合法治的形式標準,是通往憲治之路的正道。第四,合理界分憲法規定與憲法精神的功能場域也符合比較法原理。如在美國,依憲法精神進行憲法解釋早已成為憲法審查實踐中常被人使用的主流解釋方法之一。然須注意的是,即便如此,法官通常也只會在憲法文本無法正常發揮涵攝功能的情況下才引用憲法精神來輔助裁判說理,且在進行論證的過程中仍主要依賴于可以從文本表達的整體結構中推斷出的必要關系,這也就意味著,美國憲法語境中的憲法精神具有區別于我國的確定內涵,即始終指向將所有剩余權力(residual authority)都保留在私人領域的有限政府理念。哪怕是這樣,仍有不少批評者對此表達擔憂,認為這會容許過多的個人價值判斷介入司法決策中,勢必削弱憲法解釋的客觀性、一致性和可預測性,繼而主張限定憲法精神的功能邊界,即僅在更為基本的憲法意義來源未能提供明確指導的少數情況下使用它。

      由上觀之,劃定憲法精神功能邊界的必要性確實源于當下憲法精神所實際發揮的一些功能在未來對憲法文本規定功能場域的可能潛在侵蝕,前述提示功能即為一典例。這一現象也得到其他學者的注意,如針對實例15交警查手機案,就有學者直截了當地指出,在能夠直接適用憲法第40條規定的情境中,不應再畫蛇添足地援引憲法精神。至于在評價實例16同命不同價案時,有學者更是因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的銷聲匿跡而批評說這屬于典型的“沒有憲法的合憲性審查”。通過確定憲法精神的應然功能邊界探索未來援引憲法精神之優化空間的現實意義由此可見一斑。從理論上來看,這也有助于內含形式法治品質的憲法適用方法體系的科學建構。

      (二)基于必要性原則的設想與展開

      然則,我們究竟該遵行何種基本思路來準確劃定憲法精神的應然功能邊界?從發生學的角度來說,在既有的憲法文本規定之外引進憲法精神這一新的合憲性審查標準自是因為原有標準在功能發揮上存在本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而亟待改善。因此,當通過探明憲法文本規定之功能限度的方式明確憲法精神的應然功能邊界,也就是從拾遺補闕的角度思考憲法精神的功能場域。這其實就是在貫徹“如無必要,勿增實體”的奧卡姆剃刀原理,即以必要性原則為尺度來衡量憲法精神功能發揮的適當性。此處的必要性原則與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有異曲同工之妙,同樣內含謙抑性品格,意在強調憲法精神的登場應以現實爭議已超出憲法文本規定的功能場域為前提條件。由于從正面判定該原則的適用場景不甚便捷,我們不妨從反面考慮之,即根據憲法精神與憲法文本規定在功能發揮方面的重合度來判斷適用憲法精神的必要性,進而精準確定適于憲法精神彰顯自身存在的場合與時機,以凸顯其獨立性特質。

      當我們按照這種思路來審視憲法精神的四種實際功能時就不難發現,提示功能和更新功能因完全可歸屬于憲法文本中各項規定的功能場域而不必由憲法精神發揮之。前文已述,在提示功能場景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援引相關憲法規定就已經是在明示案涉憲法規范及其對應內容,無需再借抽象的憲法精神提示之。類似地,由于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夠通過憲法解釋的途徑及時更新特定憲法規范的時代內涵,并借此保證憲法文本規定涵攝功能的繼續正常發揮,故也不必非得援引抽象的憲法精神來補強憲法變遷的正當性。

      當然,如上文所論,對憲法精神實際功能的批判與取舍理應切實慮及我國現實情況,始終以一種動態發展的視角思索之?;诖?,我們又不宜從一開始就徹底將這兩種功能排除在憲法精神的應然場域之外,而應與時俱進地對此予以處理。具言之,在合憲性審查工作開展初期,為防止明示違憲行為影響相關實踐成效及其可持續性,大可允許“沒有憲法規定的合憲性審查”現象的出現,讓意涵不清的憲法精神通過發揮提示功能來催熟合憲性審查制度。待其穩定后,則應有意淡化憲法精神的此種功能,還原它在學理上的本來面貌。管見以為,隨著連坐違憲案和涉罪人員系列案等標志性案例的公開,合憲性審查工作已然步入穩健發展階段,因而不必再讓憲法精神如以往般那么頻繁地發揮提示功能。同樣地,鑒于當前憲法解釋制度的缺位,用憲法精神替代其完成推進憲法變遷的任務仍不失一定的必要性。但隨著未來以法律草案合憲性研究意見和合憲性咨詢意見為載體的憲法解釋制度的日趨成型,更新功能也應逐步退出憲法精神的作用場域,以在憲法文本規定、憲法解釋和憲法精神這三者間繪就出“和而不同”的理想分工圖景。

      與之相反,憲法精神所實際發揮的續造功能與創制功能則因外在于憲法文本中各項規定的功能場域而仍有保留之必要。經由上文實例分析可知,創制功能得以發揮的首要前提是憲法法律文本中特定內容的缺失,此時再想如平常般談論憲法文本規定涵攝功能的發揮顯然會因無所依憑而不再可能,由憲法精神起創制功能的必要性因此顯而易見。這也得到官方的明確認可,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曾指出,對于憲法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可在必要時根據憲法精神采取創制性辦法,以及時妥善地處理沒有規定和先例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從創制功能發揮的結果來看,后續修法對由此發展而來的默示性憲法規范的明確吸納亦能清楚佐證這點。

      雖然續造功能的發揮最終未能同樣導出全新獨立的法規范,但我們不能借此徑直否認其必要性。因為從過程論的視角切入觀察可見,憲法續造早已超出憲法文本規定的文義最遠射程而有別于日常性的憲法解釋,它不再是發揮憲法文本規定涵攝功能的天然附隨行為,而是溢出其固有場域的暗中改造活動,在實際效果上恐與修憲無異。之所以最終未能像創制功能那般徹底形塑出新的文本規定,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尚有與續造出的新規范內容具有一定關聯的文本規定的存在,相關機構欲以更容易被人接受的解釋之名為刻不容緩的改革掃清可能的合憲性障礙,從而使憲法規范能夠在來不及修憲的情況下成功適應最新的情勢變遷,實現改革與法治的統一?;蛴腥司痛速|疑本文區分解釋與續造行為的實際意義,認為這是在將簡單的問題復雜化,畢竟,無論是從用意還是結果上來看,二者都無甚差異,均是在使原有規范積極回應新興社會變革。在憲法精神未成為一項正式的法律術語之前,這種說法無疑是正確的。但在憲法精神已然全面融入合憲性審查標準體系的當下,不宜再固守這種傳統的認知。此前所以不刻意區分二者,并不是因為解釋與續造在客觀上無本質區別,而是因為我們無法在實定法中找尋到比憲法解釋更合適的工具來為續造行為提供正當性基礎。如今既然已經出現憲法精神這種更適于為憲法續造供應正當性來源的合憲性審查依據,那么就應該放棄以往的權宜之計,轉而立足文義最遠射程這一判準,開始從形式上刻意區分二者,以準確界分并凸顯解釋與續造各自的功能場域。

      在明確有必要將續造功能與創制功能共同置于憲法精神的功能場域之內后,尚有待澄清說明的是兩者應予登場的具體時機。由于二者已屬實質性造法的范疇,明顯區別于平常的憲法適用,將對憲法秩序造成一定的意外沖擊,故仍應以必要性原則為尺度來思量這一問題。這既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維持法的安定性品質,不損及人們對法的合理預期,又能夠以最低成本的方式調適規范與現實之間的矛盾,將引入新法的邊際性影響降至最小——須知,各規范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每一次造法實際上都是一項宏大的系統性工程,均不可避免地會關涉法體系內在構成的整體變動。依此思路回看之前兩種功能發揮的時機便不難發現,必要性原則確已成為憲法精神實踐應用的隱含邊界。

      這可從法律必要性和現實必要性兩方面作進一步解讀。在法律必要性方面,判斷兩種功能發揮之時機是否恰當的標準顯然會出于彼此適用場景的差異而不太一致,這在前述各種實例中已有所展現。具體來說,讓憲法精神起續造功能的前提是,憲法文本規定的涵攝功能無法再借助憲法解釋此種渠道得到正常發揮。這里的憲法解釋當然既可以是形式意義上的憲法解釋文件,也可以是溶于合憲性審查過程中的實質意義上的憲法解釋活動,但最終都須以不超過憲法條文的文義最遠射程為限。如此才能清楚區分解釋與續造的功能場域,使憲法精神不會再輕易地與憲法文本相混同而喪失獨立性。之所以將前文所舉實例27-32作為憲法續造的典例,也正是基于這種考慮。

      相較之下,關于創制功能發揮之必要性的判準當更為嚴苛。由于它本質上是對后續修憲修法的某種預演和在先鋪墊,所以其登場的前提必定是,眼前的憲法漏洞已不能借由憲法續造得到填補。這在官方表達中就轉化為憲法法律明顯缺位。盡管這揭示出二者必要性判準的差別,但也悄然點明彼此在實質層面的一致性,即都是對憲法漏洞的修補。然須注意的是,真正實現這種效果的不是憲法精神自身,而是經由憲法精神續造或創制出的默示性憲法規范。在續造功能場域下,這種規范寄身于在作用上與之具有強關聯的既有憲法條文;在創制功能場域下,其則成為未來憲法法律條文中的顯在構成。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不再循規范主義進路強求憲法精神的確定內涵興許更符合我們將其引入合憲性審查標準體系中的初衷。因為它在功能上始終充當著潤滑油和轉接器的角色,意在通過彌補漏洞,使以憲法為框架的整個規范體系適應情勢變遷,進而對新的社會現實繼續發揮切實的規范和引導作用。若固定其規范含義,則反而會掣肘相應功能的靈活發揮,恐有損憲法秩序的時代性。

      這恰為現實必要性的判準所在,即當社會現實的變化已經超出憲法文本規定和憲法解釋的功能場域之外時,就有必要喚入發揮續造和創制等功能的憲法精神。然而,僅以此為現實必要性的判斷標準未免太過一般,無法突出我國適用憲法精神的獨特性,也不能為相關實踐提供有效的指引。因此,宜在八二憲法發展史這一更為具象的時空下去理解現實必要性的具體指向。而當我們從此切入后即可見,將既有憲法規范難以繼續在合法性層面充分服務新近改革事業作為現實必要性的判準顯然更具針對性。這其實也就是修憲修法的初始社會動因。

      如在1988年第一次修憲之前,針對八二憲法原第11條規定與改革進程之間的緊張關系,不無通過解釋加以緩和的空間。參與八二修憲的張友漁先生就基于“法不禁止即可為”的理解規則認為,不修改憲法也允許私營經濟的存在和發展,畢竟憲法本就未予禁止。但即便是這樣,起草和頒布1988年憲法修正案后來仍被中央堅持提上日程,這終究是因為基于原有文本規定展開的解釋無從徹底消除公眾關于改革舉措的合憲性疑慮,依然會阻礙和制約甫一起步的現代化建設。也許正是察覺到這點,張友漁先生之后才轉而從正面對八二憲法中的個體經濟條款即第11條規定進行與時俱進的續造,論證說“允許私營經濟的存在……可以說是憲法這一條的引伸,適用范圍的擴大”。這得到同樣是深度參與八二憲法起草的項淳一同志的贊同,其在那時就已開始有意識地運用憲法精神來正當化憲法續造活動,主張私營經濟的存在和發展符合憲法精神,是憲法的引伸。

      由上觀之,在法律必要性之外另設現實必要性標準實非畫蛇添足,此舉能夠依時代發展的實際需要反向重塑憲法精神的應然功能界域,將那些形式上可歸屬于憲法文本規定和憲法解釋之功能場域而實質上不宜歸入其中的情境予以適當排除。相應地,在斟酌起到填補漏洞功能的憲法精神究竟應否登場時,宜遵行兩階段必要性判準,即首先考察案涉現況能否為憲法文本規定和憲法解釋的功能場域所涵蓋,若不能,則有必要引入憲法精神以拾遺補闕;若能,則應進一步追問既有憲法文本到底可否經由憲法解釋完全消解相關合憲性疑慮以為最新改革舉動保駕護航。若可,則確實不必額外援引憲法精神;若不可,則仍得召喚憲法精神??梢?,此種先判定“是否”再思考“程度”的必要性判斷框架,終能在合理界分憲法文本規定、憲法解釋和憲法精神間功能場域的同時,完美達成人們引入憲法精神的初始目的,即因時發展憲法以充分發揮規范對現實的映射與規訓作用。當然,不可否認,受憲法精神應用實踐進展有限的影響,由此而來的兩階段必要性判準仍具一定的模糊性,但其確實能夠融貫解釋關于憲法精神的既往實踐并為未來的應用活動提供切實可行的思維指引。未來,隨著基于憲法精神的合憲性審查實踐的深入發展,我們完全可以進一步細化此種必要性判準以強化其可操作性。

      最后,除通過續造和創制這兩種行為實現填補憲法漏洞的功能外,實際上憲法精神還有一項重要的功能尚未出現在現有實踐中,即校正功能。區別于續造和創制功能,它主要引起憲法規范的質變而非量變,意在重組改造既有規范體系的內在構成以化解憲法文本中各項規定之間的沖突,從而使最終得出的合憲性審查結論準確無誤。鑒于此項功能不為憲法精神所獨有,我們依舊應以必要性原則為基準來度量憲法精神出場時機的適當性,否則其在功能場域方面恐不能與憲法解釋和憲法原則相分離。

      雖已有不少學者關注到憲法精神的此種功能,但正是因為他們都在無意間忽略這一點,所以后來在展開論述的過程中均或多或少地犯下分析不當的錯誤。如在討論《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第29條第2款關于義務教育學校不得聘用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工作人員之規定的合憲性時,有學者就基于該規定因遭受不符合憲法精神的質疑而旋即被刪除的現實認為,確應由憲法精神在此處發揮校正憲法中勞動權條款之適用的功能,以避免下位法規范形式合憲而實質違憲之情形的發生。然而,我們明明能夠根據憲法第33條、第38條和第42條等規定進行體系解釋,推導出“有精神病史的人享有勞動權”這一早已內含于既有憲法條文中的規范內容,這點也為該學者所承認。故在這里實無必要舍棄容易操作的憲法解釋而采行難以把握的憲法精神,以免其意外擾亂憲法秩序。

      類似地,在解析鄉長直選現象的合憲性問題時,有學者依同一事項的決策“直接民主”優位于“間接民主”的憲法原理指出,基層選舉實踐中的直選行為雖缺乏對應的憲法規定,但因契合相關制度設計背后的憲法精神而應作合憲性判斷。這其實也是在主張發揮憲法精神的校正功能,認為應在此借憲法精神修正憲法規定之適用,以避免特定行為形式違憲而實質合憲之情形。然而,我們明明能夠通過適用憲法第2條中的人民主權原則來達到同樣的效果,根本不必冒著混淆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之功能場域的風險,額外借用憲法精神。綜合以上兩例可知,只有當憲法文本規定無法通過憲法解釋實現自我校正時,才應由憲法精神登場來發揮校正功能,此乃必要性原則的應有之義。至于與此相對的合適應用場景究竟為何,則只能留待日后人們在實踐中不斷摸索。

      總之,必要性原則既是我們合理界分憲法文本規定與憲法精神之功能場域的利器,又是我們判斷憲法精神功能發揮時機適當性的法寶。但需注意的是,之所以如此強調各自功能場域的相對分離,并不是要讓彼此間毫無關聯,而是欲使憲法文本規定、憲法解釋和憲法精神在功能分工的基礎上實現銜接協調以走向實質統一,進而共促規范與現實之間的動態平衡。展開來說,憲法解釋的更新功能、憲法精神的續造功能以及為二者所共享的校正功能實際上都服務于現有憲法文本的涵攝功能,它們要么是通過變更憲法條文之規范含義的方式使憲法文本與時俱進,要么是通過擴容既有憲法規范內容的途徑讓憲法文本適應社會變革,又或者是借改造憲法文本內在構成間關系的機會避免涵攝功能的錯誤發揮。與此不同,憲法精神的創制功能則聚焦未來憲法文本涵攝功能的繼續發揮,其在連通后續修憲修法活動的過程中,已于無形間賦予靜態的憲法規范以流動性,從而使得憲法文本不僅可以反映歷史并規范當下,更能夠關照未來。這便是起到各種功能的不可見的憲法精神之于可見憲法文本的整體意義。

      五、結語

      行文至此,本文關于憲法精神研究歷程的回顧與反思終是畫上句號。經由上文的細致梳理,不難發現,以往的研究主要是對憲法精神的規范主義解讀,當前的研究則因此種認識傳統正遭遇瓶頸以及相關實踐的日漸豐富而逐步轉向對憲法精神適用原理的探討。相應地,功能主義思想的萌芽得以顯現。待我們徹底揭開這一全新研究思路的面紗并依此對憲法精神展開詳盡分析后即可知,它的引入之于憲法文本與社會實際間的關系處理而言不失現實必要與積極意義。同時,我們也能更深入地理解規范主義研究傳統何以會在今天陷入暫時難有答案的困局之中,洞察憲法精神學說史發生轉向的深層原因。簡言之,其試圖以統一確定的規范內涵限定憲法精神適用場景的初衷,本就與憲法精神在適用過程中應予發揮的多元復雜功能存在根本上的沖突??梢姡瑥囊幏吨髁x到功能主義的研究進路之變或許起初只是一種無意識的偶然現象,但在后來演繹發展的過程中勢必會逐漸轉化成一場為人們自覺推進的系統行動,是謂“偶然中的必然”。

      注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相關推薦
      熱點推薦
      大理民宿老板實名舉報攜程壟斷:不合作沒客源,合作了有錢收沒錢賺

      大理民宿老板實名舉報攜程壟斷:不合作沒客源,合作了有錢收沒錢賺

      爆角追蹤
      2026-02-09 10:39:56
      胖東來93942元禮盒內容曝光,工作人員稱都是選自最好的

      胖東來93942元禮盒內容曝光,工作人員稱都是選自最好的

      映射生活的身影
      2026-02-09 22:27:09
      永遠不要攻擊孩子的人格:毀掉一個孩子,這幾句話就夠了

      永遠不要攻擊孩子的人格:毀掉一個孩子,這幾句話就夠了

      木言觀
      2026-02-09 21:59:55
      有錢能使鬼推磨!身價數億、拿下三塊地的華晨宇,還是被罵慘了

      有錢能使鬼推磨!身價數億、拿下三塊地的華晨宇,還是被罵慘了

      白面書誏
      2026-02-09 17:36:47
      研究人員以為算錯了:瓶裝水塑料污染是自來水3倍 每升含600萬個塑料顆粒可能入腦

      研究人員以為算錯了:瓶裝水塑料污染是自來水3倍 每升含600萬個塑料顆??赡苋肽X

      紅星新聞
      2026-02-09 18:22:11
      邁巴赫媽媽的“土味穿搭”,刺痛普通人:認知低,連炫富都看不懂

      邁巴赫媽媽的“土味穿搭”,刺痛普通人:認知低,連炫富都看不懂

      妍妍教育日記
      2026-02-09 18:39:47
      已婚也逃不過!在愛潑斯坦的安排下,比爾蓋茨和安妮·海瑟薇會面

      已婚也逃不過!在愛潑斯坦的安排下,比爾蓋茨和安妮·海瑟薇會面

      夜深愛雜談
      2026-02-09 18:16:04
      罷賽1周后,41歲C羅贏了!2大訴求已獲金主滿足,本周末重返賽場

      罷賽1周后,41歲C羅贏了!2大訴求已獲金主滿足,本周末重返賽場

      我愛英超
      2026-02-09 23:15:37
      西貝最大的敵人沒了

      西貝最大的敵人沒了

      求實處
      2026-02-09 18:54:45
      冬奧“丁丁門”丑聞:給丁丁打玻尿酸,增大3厘米,多飛5米8!

      冬奧“丁丁門”丑聞:給丁丁打玻尿酸,增大3厘米,多飛5米8!

      徐德文科學頻道
      2026-02-09 13:28:23
      痛心!佳能深圳工廠搬離的悲?。鹤吡艘患?,死了一片…

      慧翔百科
      2026-02-09 11:20:40

      上海這里火了!全天取號6300桌,最長等位15小時,凌晨5點才進店!黃牛稱一天掙1000元

      上海這里火了!全天取號6300桌,最長等位15小時,凌晨5點才進店!黃牛稱一天掙1000元

      新民晚報
      2026-02-09 19:29:47
      參與刺殺俄情報局副局長阿列克謝耶夫的女特工,成功逃往烏克蘭!

      參與刺殺俄情報局副局長阿列克謝耶夫的女特工,成功逃往烏克蘭!

      項鵬飛
      2026-02-09 18:34:51
      佐藤教練談蘇翊鳴:北京冬奧后胖成35歲大叔,放縱生活失去目標

      佐藤教練談蘇翊鳴:北京冬奧后胖成35歲大叔,放縱生活失去目標

      一枚野球君
      2026-02-09 20:03:49
      比特幣突然崩塌,幾十萬人大逃亡

      比特幣突然崩塌,幾十萬人大逃亡

      新行情
      2026-02-09 15:26:07
      亞裔受害者曝光性虐待細節,愛潑斯坦死前一天官方已擬好“死亡聲明”……愛潑斯坦案愈加撲朔迷離

      亞裔受害者曝光性虐待細節,愛潑斯坦死前一天官方已擬好“死亡聲明”……愛潑斯坦案愈加撲朔迷離

      新民周刊
      2026-02-09 16:48:23
      谷愛凌哭了!抱住媽媽爆哭40秒,決賽2次失誤,首輪鎖定獎牌

      谷愛凌哭了!抱住媽媽爆哭40秒,決賽2次失誤,首輪鎖定獎牌

      奧拜爾
      2026-02-09 21:09:20
      “女色經濟”,開始崩塌

      “女色經濟”,開始崩塌

      首席品牌評論
      2026-02-08 21:21:21
      微博之夜過后,終于意識到內娛真的完了

      微博之夜過后,終于意識到內娛真的完了

      娛樂圈筆娛君
      2026-02-09 14:29:12
      浙江省委常委會召開會議 堅決擁護黨中央對高興夫的處分決定 深刻汲取教訓 深化以案促治

      浙江省委常委會召開會議 堅決擁護黨中央對高興夫的處分決定 深刻汲取教訓 深化以案促治

      環球網資訊
      2026-02-09 19:35:34
      2026-02-10 01:20:49
      人民讀庫
      人民讀庫
      人民讀庫,主流輿論融合平臺
      4821文章數 1818關注度
      往期回顧 全部

      藝術要聞

      301.7米!安徽最高、中國最長的樓,外墻寫滿篆書

      頭條要聞

      人民日報評"南博事件":無論涉及到什么人 絕不放任

      頭條要聞

      人民日報評"南博事件":無論涉及到什么人 絕不放任

      體育要聞

      不會打籃球,如何入選詹娜前男友第一陣容

      娛樂要聞

      央視電影活動名場面!明星站位太講究

      財經要聞

      滬深北交易所優化再融資 釋放3個信號

      科技要聞

      實測|字節新模型帶著音效和復雜運鏡殺瘋了

      汽車要聞

      長安將搭鈉電池 好比汽車要裝柴油機?

      態度原創

      本地
      家居
      房產
      時尚
      公開課

      本地新聞

      圍觀了北京第一屆黑色羽絨服大賽,我笑瘋了

      家居要聞

      山院煥新 雅聚悅親朋

      房產要聞

      海南又一千億級賽道出現,京東、華潤、中石化等巨頭率先殺入!

      冬季穿衣越簡單越實用!從這些日常穿搭中收獲靈感,大方又自然

      公開課

      李玫瑾:為什么性格比能力更重要?

      無障礙瀏覽 進入關懷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