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陸某到南寧辦事時不慎遺失了一部手機,該手機價值2999元,手機殼內還有身份證。報警后查得,路人覃某拾到該手機。覃某接受派出所詢問時,承認撿到陸某的手機,但自稱因當時喝醉酒,導致手機再次遺失。陸某遂起訴至法院向覃某索賠。
陸某認為,覃某撿到自己的手機不妥善保管導致手機再次遺失,應照價賠償。覃某則認為,自己不是故意弄丟對方手機,無須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覃某拾得陸某遺失的手機,依法應當返還,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將手機返還前,也應當妥善保管。結合在案證據,覃某拾取手機后,未設法通知陸某領取,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而是簡單地將手機放在車頭屜桶內,其行為對手機的遺失具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鑒于陸某購買手機與丟失手機的時間間隔較短,手機在該時間段內發生明顯貶值的可能性較小,故法院作出判決:覃某賠償陸某2999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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