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法院向律師發送的《出庭通知書》引發關注。
引發關注的原因是,通知“溫馨提示”,在案件的庭審期間,因“本案系重大敏感案件,根據有關規定,禁止攜帶個人筆記本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法庭。確需使用電腦的,本院將統一提供專用電腦、U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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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關于進一步規范庭審秩序保障訴訟權利的通知》規定的,對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禁止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采取屏蔽網絡信號等必要技術措施,防止庭審活動信息被不當傳播,確有使用必要的,需經人民法院準許。
有律師撰文表示,以上規定中的“禁止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應該嚴格限制在“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而且顯然針對的是手機等可以鏈接網絡“防止庭審活動信息被不當傳播”,明顯排除了電腦等特別是未上網的適用。
而在上面的法院《開庭通知書》中,已經明確說明,案件是“公開開庭審理”。既然是公開開庭審理,何來禁止律師攜帶筆記本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這豈不矛盾?
看到以上的法院“開庭通知”,令筆者想到了前不久在某法院關于手機被禁止使用的兩個親身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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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手機被禁止帶入基層法庭。
2024年8月,筆者代理的樓上漏水案,在本地法院下設的一基層法庭開庭。進法庭安檢時,執勤的法警要求,除了紙質的訴訟材料,其他的物品一律不得攜帶進入法庭(基層法庭的法庭,不是開庭時的法庭)。
筆者為此詢問執勤的法警,得到的答復是,這是法院的規定。筆者為此又詢問審案的法官,理由是證人攜帶的手機里,有漏水現場錄制的視頻,需要作為證據原始載體質證。
法官的答復是,不準攜帶手機,是法院的規定,沒有法官的專門通知,就是不準攜帶。至于如何舉證,那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情。
直到開庭時,證人的手機,還是不準攜帶進入法庭。可筆者申請將此內容記入筆錄,可最終相關內容,書記員根本不記錄。可見,連書記員也知道,這樣的規定,根本沒有法律依據,不能記入筆錄。
筆者后來將此事反映到了法院的信訪部門,得到的答復是,法院領導不知道下面的基層法庭有如此的規定,不知道法庭跟法院執行的是不一樣的安檢規定,已經安排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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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開庭時,當事人及律師的手機要交給書記員保管。
還是樓上漏水訴訟案,后來案件被移送到了法院其他庭室審理。法院的安檢是允許攜帶手機進入法院,可到了開庭宣讀完法庭紀律后,書記員專門要求,當事人及律師,需要在開庭期間,將手機交給書記員保管。同樣的,該要求并不計入筆錄。
被告代理人的女律師聞聽書記員的“法庭紀律”之后,絲毫沒有猶豫,而是熟練的將手機關機后,走到書記員坐席將手機上交。據此可見,律師對于這樣的“法庭紀律”,早就不是遵從一次兩次了,而且壓根沒想過提出異議。
筆者當時就在想,如果當事人開庭也來了,看到自己的律師將手機如此“順滑”的上交,內心里會做如何的感想?是覺得律師是在服從法律規定,還是認為律師是在配合法院工作,還是覺得律師連自己的手機都保不住,又如何在自己的案子中堅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庭審后,筆者向法官提出,開庭時讓當事人上交手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官顯露出悻悻的表情,只是低聲說了一句,這是院里的規定,再解釋什么。此后的庭審中,書記員詢問法官是否上交手機時,法官告訴書記員,不用上交了。
看到文章前面法院禁止律師攜帶筆記本電腦、手機的律師《出庭通知書》,第一時間想到的不是法律規定、司法文件要求,而是自己開庭時的兩件遭遇。試想,法院如此的《通知》,肯定不是通知了一名兩名的律師,肯定不是如此處理的一件兩件的案件。
因為諸多的當事人及律師,對于這樣的“規定”都沒有異議,如此的“規定”,也便真的成了規定,公開的通知律師遵守了。可能在很多人看來,不過就是不準帶個手機而已,沒必要為了這樣的小事,跟法院較真,惹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在相關人員的印象中,留下別人都沒意見,只有你事多的印象。
也許,正是這樣的“明事理”的人多了,也便有了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通知不準攜帶手機、筆記本電腦,進基層法庭不準攜帶手機,開庭時需要上交手機了。大家,都知道這樣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可都在等著有人替自己反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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