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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建國、趙淑芬系夫妻,其子趙明與劉雅婷于2018年9月登記結婚。婚后,二人居住在劉雅婷婚前購買的住房內。
2019年底,因趙明與劉雅婷即將迎來孩子出生,雙方家庭共同商議在北京市區購置一套新房,用于雙方父母來京照看孩子時居住。經多方看房,最終選定位于豐臺區的一處住宅(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及配套的地下車位(以下簡稱一號車位)。
2019年12月29日,劉雅婷作為買受人,與原產權人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總價377.8萬元,其中首付款225.8萬元,貸款132萬元。交易通過甲公司居間完成,所有合同、付款憑證、貸款文件及后續不動產登記均以劉雅婷個人名義辦理,房屋及車位亦登記在其名下。
購房資金來源方面,趙明將其名下位于天津的一套房產出售,所得售房款223萬余元轉入劉雅婷賬戶,用于支付首付款。此后,因趙建國夫婦長期居住在一號房屋,相關物業費、取暖費、水電費及部分貸款由其實際支付。房屋裝修亦由趙家參與并承擔費用。
2022年,因家庭矛盾激化,趙建國、趙淑芬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一號房屋及一號車位歸其所有,理由是“全部出資由我們承擔,只是借兒媳名義購房”。
劉雅婷辯稱:房屋系其與趙明婚后共同決策購買,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出售天津房產所得)支付首付款,貸款亦以夫妻名義申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趙家支付部分費用系基于親情資助,不能改變物權歸屬。雙方從未達成借名買房合意,更無書面協議。
趙明作為第三人出庭,表示支持父母訴求,稱“我們夫妻沒出錢,房子就是我父母的”。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趙建國、趙淑芬的全部訴訟請求。
劉雅婷勝訴,一號房屋及一號車位權屬維持登記狀態,歸其所有。
三、法院說理要點
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一號房屋及車位自始至終以劉雅婷名義簽約、貸款、繳稅、登記,符合《物權法》(注:本案適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規定的登記生效主義,權屬清晰。
原告主張的“借名買房”缺乏合意證據。
雖然趙家支付了部分費用并實際居住,但未能提供任何書面或口頭借名協議,亦無證據證明劉雅婷曾同意代持房產。家庭內部資金往來不能當然推定為購房出資。
出資行為不等于所有權。
即便趙家確實承擔了部分成本,該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構成贈與、借貸或家庭資助,但不能直接產生物權變動效果。物權歸屬仍以登記為準。
原告堅持確權,而非主張債權,路徑錯誤。
法院明確釋明:若存在借名關系,其權利性質為債權(如要求過戶),而非直接確認所有權。但原告拒絕變更訴請,故依法駁回。
規避限購并非本案爭議焦點,但借名關系本身未成立。
即使不考慮政策因素,僅憑出資和居住事實,不足以認定借名買房成立。
綜上,原告未能證明其對房屋享有物權,亦未選擇正確的救濟路徑,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
“誰出錢,房子就歸誰”是常見誤區。
在家庭購房中,出資僅是判斷權屬的參考因素之一,登記公示效力優先。若無明確代持約定,出資可能被認定為贈與或家庭支持。
借名買房必須有“合意”證據。
僅有轉賬、居住、裝修等事實,無法推翻產權登記。法院要求證明雙方事前達成借名合意,且通常需書面協議支撐。
確權之訴 vs 債權之訴,路徑決定成敗。
若主張借名買房,應訴請“配合過戶”,而非“確認所有權”。前者是合同履行之訴,后者是物權確認之訴——二者法律基礎完全不同。
親情資助需留痕,但更要明確性質。
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建議通過協議明確是借款、贈與(給子女一方還是雙方)還是代持,避免日后爭議。
家庭房產糾紛往往情理交織,但法律只認證據與規則。登記在誰名下,誰就掌握主動權。如有類似安排,務必提前規劃、書面確認,切勿依賴“大家都明白”的默契。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長期處理家庭內部房產確權、借名買房、出資性質認定等復雜糾紛,注重從法律關系本質出發,提供精準風險評估與解決方案。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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