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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李華生前于2010年購買“一號房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2017年李華去世后,其女趙敏作為唯一繼承人,接手處理該房屋的出售事宜。
此前,李華已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尚有130余萬元尾款未收回。在追索過程中,孫偉(李華生前長期伴侶,二人曾共同經營甲公司)向趙敏說明:一號房屋系其與李華共同出資購置,雖登記在李華名下,但雙方口頭約定各占一半權益。他提議由趙敏出面完成訴訟及過戶,售房款二人平分。
趙敏認可該安排,并在實際收到130萬元售房款后,主動向孫偉支付95萬元。
此后,孫偉曾以“借名買房”為由起訴趙敏,要求確認房屋權屬。該案經通州區法院A號判決及北京三中院B號判決,均未支持借名主張。
但趙敏隨后另案起訴,稱:既然借名關系不成立,孫偉收取95萬元便無法律依據,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
孫偉辯稱:款項系基于雙方對售房收益的明確分配合意而支付,且趙敏在前案中多次自認“按約定給了一半”,不存在無因得利。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趙敏的全部訴訟請求。
孫偉無需返還95萬元。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指出,不當得利的成立前提是“無法律根據”。而本案中:
趙敏在A號案件的答辯狀中明確寫道:“雙方曾就賣房款分配進行約定,故按總房款一半給了孫偉95萬元”;
其在庭審中亦陳述:“當時說好一人一半,所以給了95萬”;
A號判決書事實查明部分亦載明:“趙敏與孫偉協商,約定房屋各占一半份額,故支付95萬元”。
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95萬元系履行雙方關于售房款的分配合意,并非錯誤支付或無因給付。
即便“借名買房”未被認定,當事人仍可就售房收益另行達成處分協議,該合意獨立有效。
因此,孫偉取得款項具有合法依據,不構成不當得利。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
民事合意受法律保護,即使基礎關系未被確認。
法院尊重當事人對財產處置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存在有效約定(包括口頭),付款即非“無因”。
訴訟中的自認具有強證明力。
在前案中承認“按約定給錢”,在后案中難以推翻。此類陳述常成為對方免責的關鍵依據。
大額資金往來,務必注意溝通留痕。
若確系基于合作、共有或補償等背景支付款項,可通過微信、郵件、備忘錄等方式固定“分配性質”,避免被誤認為贈與或錯付。
不當得利不是“兜底”工具。
只要收款有合理事由——如分成、補償、代持回報等——即使原法律關系存疑,也不必然導致返還義務。
如您在處理家庭房產、合作購房或遺產變現過程中涉及向他人支付大額款項,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書面或電子方式明確款項性質,既保障善意履約,也防范事后爭議。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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