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院案例:有關部門對職工投訴未繳納養老保險問題,未及時調查處理,系行政不作為,該行為違法
(2025)晉行申424號
裁判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某某機構1、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某某機構2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某某機構2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再審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反映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的問題,被申請人對該反映的問題未及時調查且未予處理,系行政不作為,因未及時回應,原審法院依法對被申請人的該不作為行為確認違法并無不當,但該確認違法針對的是被申請人未及時處理投訴的行為,并非確認被申請人未履行監管職責違法。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5)晉行申42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武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某。
法定代表人史某,該局局長。
原審第三人山西省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武某因訴被申請人某某、原審第三人山西省某某公司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晉04行終5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武某申請再審稱,原審僅確認被申請人某某違法,但是沒有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是錯誤的。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晉04民終2590號民事判決認定:“關于失業保險損失問題,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具有專屬管理權、監察權、處罰權,征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保管理部門的職責。對于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某某機構1不能補辦的,具體繳費金額的確認屬于某某機構1的職能,應由某某機構1認定,而認定保險損失數額需以繳費金額為基礎,故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的數額亦應由某某機構1認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未認定保險損失,導致再審申請人敗訴,此損失理應由被申請人承擔。再審申請人根據上述生效判決起訴被申請人,然而原審卻未支持全部訴求,前后判決明顯相互矛盾。原審判決也未責令被申請人對原審第三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懲處。綜上,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
![]()
![]()
![]()
![]()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