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是傳統習俗和婚姻儀式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發展和觀念變化,彩禮糾紛案件逐年增多。
網友咨詢:
我和女朋友沒領證,但一起生活了好幾年還生了孩子,現在分手了,我能要回當初給的彩禮嗎?
李爽律師解答: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分手后給付方能否要求返還彩禮,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一般來說,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通常會予以支持,但也存在例外情況。若雙方雖未領證,但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了子女,此時法院會考慮到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家庭關系,并且生育子女后,彩禮可能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子女撫養,這種情況下,可能不會支持全額返還彩禮,甚至部分返還或不予返還。
法院在判斷時會考慮以下因素: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時間越長,返還的比例可能越低;彩禮的用途,若彩禮已實際用于雙方共同生活,則返還的數額會減少;給付彩禮一方的經濟狀況,若因給付彩禮導致其生活困難,法院可能會支持適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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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爽律師補充:
認定彩禮時,除金錢外,實物也包括在內。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對彩禮特定物的性質、樣式、規格、數量和價值,雙方當事人能夠確定的,且原物存在的,則應當盡量返還原物,這樣可以減少矛盾;原物不存在的,按照市場價計算返還現金。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李爽律師
廣東潮庭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8年,擅長婚姻家事、勞動爭議、債權債務、刑事辯護以及企業法律顧問等訴訟與非訴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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