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孩子撞傷別人,賠償款該誰出?
父母離異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能否置身事外?
這則入庫案例(入庫編號:2025-07-2-375-001),給出了明確答案——離婚不代表免責,父母仍需為未成年子女侵權行為“兜底”。
一
Part.1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未成年人王某某騎車與同伴張某某相撞,致張某某受傷,自行車損壞。交警認定王某某負主要責任,張某某住院17天,各項損失合計21127.18元。
協商無果后,張某某一方將王某某及其父母王某、宋某軍訴至法院。
庭審中,宋某軍以已與王某離婚、孩子歸王某撫養為由,主張自己無責,賠償應由王某獨自承擔。
這一抗辯能否得到支持?
二
Part.2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夫妻離異后,未成年子女侵權,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根據該條款規定,如果依照“與子女共同生活”標準來判定離異夫妻的責任,會導致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監護職責,也對被侵權人的受償權造成了不利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法釋〔2024〕12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夫妻關系的解除,并不意味著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需履行監護責任,未成年子女侵權,離異父母雙方仍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未成年人王某某侵權造成他人損害,其父母王某與宋某軍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已離婚,雖然宋某軍未與王某某共同生活,但宋某軍作為王某某的母親,仍有監護義務,受害人張某某要求王某某及離異的父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宋某軍共同賠償張某某14789.03元。
三
Part.3
律師提醒:離異父母
必避3大誤區
誤區一:不直接撫養就無責。
監護職責不止支付撫養費,還包括教育監督及侵權兜底,義務不可推卸。
誤區二:只能起訴直接撫養方。
被侵權人可將父母雙方一并起訴,最大程度保障受償權。
誤區三:離婚協議可免對外責任。
協議中“單方擔責”約定僅對父母有效,不能作為拒賠第三方的理由。
四
Part.4
結語
婚姻可結束,但父母對子女的責任卻永不終止。
這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成長,也守護了被侵權人權益。
提醒離異父母盡好監護本分,各方都應懂法用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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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無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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