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2015年就保全了被執行人的核心資產,到頭來不僅被平均分配,對方明明還有多套門市房、廠房,和住宅,執法部門卻宣稱'無資產可供執行,把我們保全的財產先進行了平均分配,卻在36天后又查封近500平房產--這樣的操作讓我們的勝訴判決成了空文。"近日,債權人李某華、戰某忠向媒體實名反映,其與被執行人王某成的債權糾紛中,先保全資產被違規分配、回遷房權屬“隱身”、執法部門裁定自相矛盾等問題,讓兩人的合法債權實現之路卡殼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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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李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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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先保全核心資產,卻遭“平均分配”
據(2015)鳳民初字第03529-1號民事裁定書顯示:2015年10月19日,李某華、戰某忠就與被告人王某成和鳳城市金昊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的民間借貸糾紛,向鳳城市執法部門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查封王某成名下4557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地號0650122044)及311.4平方米房屋,并提供了3萬元現金及案外人房產作為擔保。執法部門當日裁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對上述資產子以查封。而根據(2015)鳳民初字第03529號民事調解書,王某成、金昊公司需向兩人償還借款本金41萬元、利息253345元,于2015年11月5日前執行完畢。但2017年2月7日,鳳城市執法部門作出(2015)鳳執字第01805號執行裁定書:以王某成“未履行義務""兩次拍賣流拍"為由,將李某華、戰某忠先保全的311.4平方米房屋和4557平方米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4人保全的共2357.80平方米房屋,以260.8萬元的流拍價,平均分配給包括兩人在內的 10名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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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天后查封新資產,裁定自相矛盾還現“雙重獲益”
讓李某華戰某忠無法接受的是:就在該分配裁定作出36天后,2017年3月16日,鳳城市執法部門又作出民事裁定書,查封了王某成名下116.038平方米住宅及350平方米廠房(共計466平方米)。“一邊說'無資產可供執行’,一邊又查封近500平房產,這不是自相矛盾嗎?"更讓他們憤慨的是,同為債權人的楊某君,還出現了“雙重獲益"的情況:此前王某成用門市房抵頂楊某君的債務,但因為當時這個門市房辦不了房產證,楊某君全額起訴王某成,執法部門調解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被告王某成償還楊某君借款本金。房屋抵頂沒成功,該門市房仍屬王某成資產;可楊某君不僅在本次平均分配中獲得了相應份額,還實際占有該門市房并收取租金長達10年之久--而該門市房至今登記在開發商名下,實際權屬仍屬王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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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遷房“登記在開發商名下”,但證據指向屬王某成
除了已被分配的資產,王某成還有一筆“隱身"的核心資產:其原有土地房屋被鳳城市億林房地產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拆遷后,依據2011年8月18日的拆遷協議,開發商需補償其13處共計2326.25平方米門市房,協議明確“開發商協助王某成銷售”。
目前這些門市房中有5套未辦理房產證,按法律規定應屬原被拆遷人王某成,但房管局登記顯示權屬為億林地產。對此,億林地產向執法部門出具說明稱“2014年已與王某成變更為貨幣補償且付清款項",但該說法存在多重爭議:開發商所述“回遷約定日期"為2011年12月12日,與李某華持有的2011年8月18日回遷協議日期不符;所謂”數百萬元貨幣補償款"已支付完畢不可信,請以銀行流水佐證,且據李某華了解王某成是用3-4套門市房抵頂開發商的差價款是翰林府9號樓,與這5套房無關;2015年11月6日執法部門調解書顯示,王某成曾用該批回遷房中的206.68平方米門市房抵頂給借款人,執法部門最終未將該房屋判給債權人一一這也佐證了“2014年貨幣補償變更“存在瑕疵,案涉門市房仍屬王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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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瑕疵疊出:保全裁定有復議期,分配裁定無上訴期
在程序層面,李某華還指出執法部門的多處疏漏:
1.2015年的保全裁定明確"不服可在5日內申請復議”,但2017年的分配執行裁定書未
注明15天上訴期,導致他后續發現王某成尚有資產時,已錯過法定上訴期限:
2.依據《最高人民執法部門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參與分配的前提是“被執行人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但王某成既有未辦房產證的5套門市房,又有后續被查封的466平方米房產,根本不符合“無資產可供執行"的條件。
當事人核心訴求:糾正違規執行,維護合法債權
結合案件事實與證據,李某華、戰某忠明確提出四項核心訴求:
1.依法撤銷鳳城市執法部門(2015)鳳執字第01805號執行裁定書,糾正將其先保全
資產平均分配的違規行為,重新對案涉資產進行合法處置:
2.要求執法部門對鳳城市億林房地產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貨幣補償已付清"情況說明進行實質核查,調取相關銀行流水、資產抵頂協議等證據,確認5套未辦房產證門市房的真實權屬,將其納入王某成可供執行資產范圍:
3.依法核査楊某君“雙重獲益”的違規情形,追回其不當占有、超額分配的資產份額,
對執法部門保障其他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由于執法部門工作失誤,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剝奪和損害,給債權人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這些損失要由誰來負責,請相關部門給出說明。
4.對執行程序中存在的“未注明上訴期"等程序瑕疵進行追責整改,規范執行行為,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媒體呼吁:以公開促公正,還原事實保障權益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執行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實現。針對本案存在的諸多爭議,媒體特此呼吁:懇請鳳城市執法部門秉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本案執行程序進行全面復查,公開核查過程與結果,針對裁定自相矛盾、程序瑕疵等問題作出明確回應,依法糾正違規執行行為:呼吁相關監管部門介入監督,督促鳳城市億林房地產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真實、完整的補償款支付憑證、資產抵頂協議等材料,還原回遷房權屬的事實真相,杜絕虛假證明干擾司法執行:期待上級執法部門、檢察機關關注本案,依法行法律監督職責,保障當事人的申訴權利,推動案件得到公正處理,讓勝訴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得以實現,維護司法公信力與社會公平正義。目前,李某華、戰某忠已委托律師提交申訴書,持續依法維權。截至發稿,媒體尚未收到鳳城市人民執法部門及億林地產的回應,事件進展將持續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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