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挺有意思的疑問,很多人可能都想過:遇到間諜色誘,吃了對方請的飯、拿了給的好處,甚至還發生了關系,最后轉頭就把間諜舉報了,好處也全上交,沒泄露任何情報。這種情況國家會怎么處理?算犯罪嗎?
這事兒聽起來像“反向釣魚”——把間諜的“魚餌”吃干凈,沒咬鉤,還直接把釣魚的人舉報給了“龍王爺”。要搞清楚答案,得先把這個場景的關鍵信息拆明白。一是確實接受了間諜的利益,不管是吃喝財物還是發生關系;二是核心底線沒破,沒泄露真實情報,沒給國家造成損失;三是主動認錯,及時上報還上交了所得。
首先說清楚,國家判斷這類行為是否犯罪,核心看“有沒有危害國家安全”,不是單純糾結“有沒有接受好處、發生關系”。根據《反間諜法》,間諜罪的關鍵是做了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比如泄露國家秘密、給間諜提供幫助等。沒做這些事,只接受了利益,根本夠不上犯罪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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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法律對主動悔改的情況有明確的從寬規定。《反間諜法》第五十五條就說,要是受誘騙接受了間諜的利益,沒造成危害后果,還主動向國家安全機關說清情況、有悔改表現,完全可以不追究法律責任。之前有個大學生被間諜偽裝的“美女博主”誘惑,發現不對后及時舉報,不僅沒被追責,還因為立功受了表彰。
不過要注意,不追究法律責任不代表沒一點處分。特別是當事人如果是公職人員,接受間諜利益、發生不正當關系的行為,可能違反單位的紀律規定,會受到警告、調離崗位這類紀律處分。畢竟公職人員的紀律要求更嚴,不能因為沒犯罪就不管作風問題。
反過來想,要是明知對方是間諜,還主動湊上去接受利益,就算最后舉報了,只要做了危害國家安全的準備工作,還是可能被追責。比如之前有個公職人員被色誘后,還跟間諜簽了相關手續,就算后來后悔,也因為間諜罪被判了刑。
說到底,國家處理這類事的原則是“寬嚴相濟”,重點看兩個核心:有沒有危害國家安全,有沒有主動悔改舉報。要是只是一時糊涂受了誘騙,沒闖禍還主動舉報,基本不會被判刑;但要是本來就想勾結間諜,就算最后回頭,也得承擔相應責任。這也提醒大家,遇到可疑情況別慌,及時打12339舉報電話,就是最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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