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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會關于處理破產案件相關問題的參考意見|實務方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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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會自成立以來,致力于推動長期未結案件、疑難案件的清理工作,為此組織會員召開了多輪業務研討和攻堅會議,征集了一批具有共性的疑難問題。這些問題涉及會員作為管理人履職的各個環節,并且部分問題長期未能得到妥善解決,或者需要采取較為復雜、迂回的方式替代性解決。針對上述問題,為集思廣益、傳承經驗,協助會員更為高效穩健履職,協會組織各業務委員會分類研討處理意見并形成書面建議,供協會會員參考。

      需要說明的是,受客觀實際及個體經驗所限,本參考意見內容僅針對有關問題提出思路或建議,僅供會員參考。如有關意見與現行法律法規或者未來法律法規修訂存在不一致的內容,請務必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我們也期盼會員在履職過程中發現新問題、提出新思路、形成新方案,共同推進深圳管理人行業的高質量發展。

      特別提示:本參考意見僅供會員辦案參考,實際履職過程中處理相關事項仍須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各會員如發現本參考意見有不妥之處,請及時向協會秘書處反饋。

      目 錄

      第一部分 破產財產接管與管理問題

      第二部分 破產企業財產處置問題

      第三部分 審計相關問題

      第四部分 債權申報與核查問題

      第五部分 財產分配相關問題

      第六部分 重整與和解相關問題

      第七部分 衍生訴訟相關問題

      第八部分 強制清算相關問題

      第九部分 涉及稅務、工商登記等其他問題

      第一部分

      NO.1

      破產財產接管與管理問題

      一、債務人拖延移交財產,以各種理由拒不移交財務賬冊等資料,或因第三方原因(資產抵押、未繳納租金)導致接管困難的解決方法?

      參考意見:

      參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第三十五條,以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僵尸企業”司法處置工作指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等19部門完善破產府院聯動機制實施意見》,在債務人相關人員不配合接管時,管理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強制措施。若因第三方原因占有賬冊資料,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請求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第八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及時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債務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并可以就債務人應當移交的內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債務人不履行裁定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采取搜查、強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強制執行。

      基于上述規定,管理人接管過程中,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賬冊持有人拒不配合接管,情節特別惡劣的,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相關人員采取罰款或拘留等措施。

      對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權利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管理人不予認可的,權利人可以向破產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訴訟期間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同時,建議調查銀行流水有無大額支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二、管理人未接管到財務賬冊,對于異常交易的流水,在交易相對方(案外人)不配合的情形下,管理人可否申請調查令拓展調查范圍至案外人流水?

      參考意見:

      有相關證據證明案外人賬戶存在用于收取破產企業款項、非法挪用破產企業資金、虛假申報等情形,確有必要查詢相關資料時,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并持規定文件及人民法院調查令等向金融機構申請查詢。管理人在申請中應充分說明調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即需要向法院證明存在異常交易、調查對象與破產財產的關聯性、管理人已盡力但無法自行獲取等。

      相關法律依據:

      1.《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山監管分局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進一步提高破產案件辦理質效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中中法〔2021〕38號)第六條規定,管理人因履職需要確有必要查詢相關資料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并持規定文件及人民法院調查令等向金融機構申請查詢,金融機構應予以辦理。

      2.《溫州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完善金融機構對破產程序配套服務優化營商環境的紀要》(溫金融辦〔2022〕60號)第十八條規定,管理人為追查破產企業財產去向,需查詢相關人員或單位賬戶信息、交易明細等情況時,可由具有律師身份的管理人成員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查或申請人民法院調查,金融機構應協作查詢資金往來等信息。

      3.《北京市發改委等14部門關于印發北京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若干措施的通知(2022)》第五條第2款規定,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破產企業開戶銀行相關信息,在依法依規前提下,可向銀行機構申請查詢破產企業銀行賬戶及關聯企業相關信息,還可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查詢破產企業證券相關信息。

      4.《平頂山發改委平頂山中院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的實施方案(試行)(2022)》第五條第2款規定與上述北京市規定類似。

      外地實務參考:

      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在一宗破產清算案件中,支持管理人申請調查令查詢案外人銀行賬戶交易流水。在該案件中,出借人將借款交付至債務人指定的第三人收款賬戶,第三人不配合提供交付證據,債務人否認收到借款,而生效仲裁裁決已認定借款關系成立,管理人申請對第三人名下相關賬戶交易流水進行查詢,破產受理法院應申請出具了調查令。

      三、債務人名下保證金賬戶(如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賬戶)的余額能否直接扣劃?

      參考意見:

      1.保證金賬戶在同時具備轉移占有(由債權人實際控制)和賬戶資金特定化兩個條件下成立動產質押。保證金系特殊動產,將保證金作為質押財產交存于銀行特定賬戶并轉移給債權人占有的情況下,符合動產質押的構成要件。保證金認定為擔保物權時,銀行因享有擔保物權而可以優先受償,即銀行可扣劃保證金。以保證金形式設立的擔保,如果具備金錢特定化與為債權人管理與控制的特征,則可視為完成質物的轉移占有,具備金錢質押的生效要件,在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質權人作為擔保物權人,對設定質押的金錢享有擔保物權,可請求以該金錢主張優先受償。

      2.在保證金無法與債權人的一般責任財產相區分,也未存入特定賬戶以形成具備特定用途資金的情況下,無對外公示效力,此時保證金所擔保的債權應作為普通債權受償。

      保證金所擔保的債權認定為普通債權時,銀行不得自行扣劃保證金,應由管理人扣劃、接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七次法官會議紀要》中認為,銀行債權人利用其對債務人銀行賬戶的控制地位,扣劃債務人銀行賬戶資金清償其債務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行為,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參考依據和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七十條規定,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并由債權人實際控制,或者將其資金存入債權人設立的保證金賬戶,債權人主張就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以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浮動為由,主張實際控制該賬戶的債權人對賬戶內的款項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銀行賬戶下設立的保證金分戶,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金并非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或者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債權人主張就保證金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響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主張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第11批第54號指導案例(【2013】皖民二終字第00261號):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簽訂質權合同且已將質押財產交付于質權人時,動產質押即已設立。

      四、未實際接管到的車輛如何處理?

      參考意見:

      1.通過郵寄、住所地現場張貼以及線上發布等方式送達接管通知、接管公告。

      2.向車管所查詢機動車登記信息,若有查封記錄,可聯系相關人民法院了解當時的查控情況,是否實際扣押車輛。

      3.向債務人相關人員詢問調查、制作調查筆錄。

      4.到可能隱藏的地方實地調查走訪。

      5.先發布配合移交公告,如無人移交發布遺失免責聲明,同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攜帶報警回執和被盜搶立案決定書等材料前往車管所辦理機動車被盜搶鎖定業務,將車輛信息錄入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

      6.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提交表決的財產變價方案中明確對于下落不明未能實際接管車輛的處置方案;同時在財產調查報告中載明管理人已采取的動作,并鼓勵債權人向管理人提供財產線索。

      7.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或人民法院裁定的財產變價方案中,若已明確規定符合特定條件的車輛可予以放棄處置,則當符合特定條件(如車輛下落不明,且無人提供財產線索,管理人無法實際接管到車輛,不具備處置條件)時,依據已通過的財產變價方案報告債權人會議和人民法院放棄處置即可,無需另行表決。

      8.若事先通過的財產變價方案無相關規定,且債權人會議未通過關于放棄處置的方案的,因未實際接管到的車輛不具備處置條件,可申請作為終結破產程序后的遺留事項處理。

      9.涉及融資租賃的,先與融資租賃方明確車輛所有權和控制人。

      相關規范性文件:

      1.《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優化破產辦理機制推進破產案件高效審理的意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未實際接管的車輛,可按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變價方案放棄處置。

      2.《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優化破產辦理機制推進破產案件高效審理的意見》第三十二條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管理人應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終結破產程序,將未決事項作為遺留事項處理,但未決事項對破產案件進展有實質影響的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對盜竊、搶劫或搶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進行了規定,為處理相關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4.《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七十六條規定了已注冊登記機動車被盜搶騙后的處理措施,管理人可據此辦理相關業務。

      5.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相關單位出臺的《上海市加強改革系統集成提升辦理破產便利度的若干措施》滬高法〔2023〕47號規定,公安機關應積極協助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查控破產企業名下本市下落不明的車輛,包括查詢活動軌跡、協助扣押車輛并通知處理等。

      6.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多家單位印發的《關于完善破產財產解封處置機制的實施意見》滬高法〔2022〕424號規定,管理人可申請公安機關暫停辦理下落不明機動車的相關業務,公安機關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發現車輛應及時扣押并通知處理。

      7.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合肥市公安局《關于在破產程序中加強司法協作的工作意見》規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函件向公安機關請求協助查控下落不明的破產企業名下車輛。

      五、債務人在破產受理前半年將物業、機器設備、辦公設備等整體打包租賃且相關方不配合接管的處理?

      參考意見:

      破產企業在受理前半年將資產整體打包出租,管理人為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有權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1、針對“明顯不合理低價”的情形,行使破產撤銷權;2、針對“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情形,行使待履行合同解除權。具體而言:

      1.若租金約定過低涉及明顯不合理低價交易,可考慮依據相關規定撤銷租賃合同。承租人在租期內的合同義務并非只有支付租金,還包括對房屋的合法使用、不損壞等,即使租金已付清,只要租期未屆滿,租賃合同就屬于雙方均未履行完畢合同。

      2.若承租人未付清全部租金,管理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如《出租人破產時待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會議紀要)》所述,出租人破產時,租期未屆滿且承租人未支付全部租金的租賃合同屬于待履行合同,管理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以保障租賃物回收處置及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

      六、財產被他人占有如何快速取回?若啟動訴訟追收時面臨無財產可支付訴訟費用且無債權人愿意墊付訴訟費的,如何處理該部分或有財產?

      參考意見:

      1.財產被他人占有如何快速取回?

      (1)及時與占有債務人財產的第三人進行聯系,了解其配合意愿以及訴求,優先選擇協商并處理其合法合理范圍內的訴求。協商是門藝術,如管理人在首次接觸占有債務人財產的第三人時獲得其信任,接管工作就成功了一半。當然,在與占有債務人財產的第三人接觸時,應優先友好協商,不應語氣強硬,同時從該第三人的利益角度出發,告知其利害關系。不僅如此,還應當了解其訴求,可要求其提供相關債權申報文件,加快確認其債權或相關訴求。

      (2)可以要求債務人負責人協助完成第三人占有的債務人財產的接管工作。債務人負責人配合且其具有協調優勢的,可要求債務人負責人先行與占有債務人財產的第三人協商。

      (3)如遇到占有第三人“油鹽不進”的情況,管理人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向其發出函件,告知不配合接管的法律后果,同時明確其不配合管理人接管工作的具體日期與事由,為后續對其不配合接管工作的額外場地占用費不予確認為共益債務留存依據。管理人還可向破產受理法院申請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或派出司法警察與管理人前往現場強制接管。

      2.啟動訴訟追收債務人財產,若無財產支付訴訟費用且無債權人愿意墊付訴訟費的,如何處理該部分或有財產?

      (1)申請緩交、減交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和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事由,向訴訟案件受理法院申請緩交、減交訴訟費。

      (2)就需要通過訴訟途徑才能歸集的或有財產,可以通過拍賣或變賣、變價的方式處置債權,報債權人會議表決或人民法院批準。注意前期財產變價處置方案中對應收債權處置方式的約定。

      (3)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放棄財產,告知不同意放棄的債權人可自行起訴追收并歸集為破產財產統一分配。

      (4)列為遺留事項暫不予處置,有些法官不同意管理人對債務人的對外應收債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放棄處置的,可暫不予處置而先行結案,今后可追回或可處置時再行處理。

      (5)具備直接分配可行性的,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范》第九十三條規定,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可以采用實物分配、債權分配、權利分配等方式進行分配。

      七、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于到期的股權凍結不自動解封,但原采取凍結案件早已結案且執行法院不再出具解封文書,導致股權無法過戶。如何解決此類股權凍結問題?

      參考意見:

      在凍結期限屆滿后,如果人民法院沒有新的指令(如要求繼續凍結或解除凍結等),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常會繼續維持凍結公示信息的原狀等。根據管理人實踐,如果企業的股權凍結已到期,人民法院又沒有續封,管理人可以自行到深圳市市民中心提交材料(相關申請的材料窗口會提供,管理人加蓋公章即可)解除股權凍結申請,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審核后辦理解除凍結。

      八、融資租賃債權人享有對設備的所有權,但判決未要求返還設備,而是判決債權人對設備變價款享有優先權,另合同約定設備變價款超出債權部分歸屬債務人。鑒于管理人以處置債務人財產為限,如處置他人設備,則存在依據不足的問題,如何明確管理人操作方式?

      參考意見:

      雖然融資租賃設備所有權不屬于債務人,但基于生效判決及合同約定,債務人對設備變價款超出債權的部分享有實體權益,因此由管理人處置融資租賃設備符合法律規定。但為避免爭議,建議先與融資租賃方書面確認處置安排,即由融資租賃債權人同意管理人對設備進行處置,并明確處置變現所得超出債權部分歸債務人所有,可以用于清償破產債權。此外,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處置情況,與融資租賃債權人協商收取一定處置費用。

      九、債務人設備由第三人保管的情況,因保管而產生的場地費用、安保費用,在認定為共益債務時,其認定標準是按照保管人的租賃合同標準、實際人員工資標準計算,還是按照租金指導價、本地人員平均工資計算?

      參考意見:

      對于場地費、安保費等保管費用的計算標準,管理人首先應參照原租賃合同或保管協議的約定。因管理人的核心職責在于維護全體債權人的整體利益,確保破產財產的價值最大化,故若原合同約定的金額明顯高于市場價格或者缺乏合理性,管理人應當主動與保管人進行協商,以調整至一個公允、合理的價格。在實務中,對于具體采用合同標準還是政府指導價(如深圳市租賃指導價)并無強制性規定。費用的最終確定,核心在于其合理性與必要性。管理人需基于市場行情、同類服務價格等進行綜合判斷,并通過與對方溝通協商確定一個公平合理的金額。此外,管理人享有《企業破產法》賦予的待履行合同選擇權。對于破產受理前成立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如租賃合同、保管合同),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合同。在解除原合同后,管理人可以根據破產財產處置的實際需要,以更有利于破產財產的方式重新簽訂新的保管或租賃協議,從而有效控制成本。

      第二部分

      NO.2

      破產企業財產處置問題

      十、對外股權(投資)處置方法及程序?

      參考意見:

      1.做好前期調查。管理人在對破產企業的對外股權進行處置前,需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應明確對外投資企業的主體信息,通過公開渠道梳理其涉訴情況及工商信息,初步掌握其經營狀況。若破產企業為“無財產、無人員、無賬冊”的三無企業,管理人在未接管到財務資料時,須盡力通過多種途徑,如調取工商內檔、查詢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信息、查找訴訟文書等,聯系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知情權查閱相關材料,并聘請審計機構對股權進行評估。此外,管理人還需調查被投資企業是否存在執行案件、終本案件,以及是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被限制高消費等情況,為后續股權處置提供充分依據。查清具體情況,投資款有無實繳,被投資人企業是否經營、是否配合、是否資不抵債,是否有拍賣以外的處置方式。

      2.拍賣股權。在股權拍賣中,確定合理的起拍價至關重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移送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規定,管理人可沿用執行案件中的財產評估報告,或在調查評估后酌情定價或放棄處置。沿用評估報告需滿足不超過有效期一年的條件,酌情定價需滿足財產價值較低或資料不全無法評估的條件,放棄處置需滿足經調查評估后認為財產已無處分價值的條件。對于非執轉破的破產清算案件,《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規定了首次網絡拍賣起拍價的四種確定方式,其中適用于股權拍賣的定價方式有沿用執行程序中的定價依據、委托評估機構確定、管理人提議后由債權人會議決定。管理人提議定價時,應通過網絡詢價系統的詢價結果或多個詢價系統的平均值為依據;無法進行網絡詢價的,經調查認為價值較低或資料不全而無法定價的,應酌情確定并提出起拍價建議。上海破產法庭也有類似規定,要求管理人采取資產評估、市場詢價、協商議價等方式擬定處置參考價;標的公司相關人員下落不明、無賬冊或賬冊不全的,管理人應充分全面地開展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綜合其他合理因素擬定參考價。拍賣程序與其他財產無區別,但應充分披露被投資企業的現狀和競買風險。

      相關規定:

      1.《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人對外股權投資及收益屬于債務人的財產。破產企業的對外投資應當通過拍賣或者協議轉讓股權的方式予以收回。管理人拍賣或者協議轉讓債務人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應當依法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管理人拍賣或者協議轉讓債務人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應當依法通知公司。

      2.《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范》第八十六條規定:管理人出售、轉讓債務人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應當依法通知該公司及全體股東;管理人出售轉讓債務人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應當依法通知該公司。股權價值為零或者負值項目無法變價,管理人停止追收的應當報債權人會議表決。子公司符合法定條件的,管理人可以依法對子公司提出破產申請或者強制清算申請。

      十一、拍賣處置股權過戶存在難度,能否出具過戶裁定或者加強府院聯動,降低過戶難度?

      參考意見:

      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一般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基于正常股權交易方式辦理變更登記,另一種屬于強制變更登記。

      第一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需要被投資企業及其股東協助申請人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種則是由人民法院出具相關文書,通過司法強制轉移的方式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由于相關法律僅規定了在司法拍賣中人民法院應當履行出具財產權證照轉移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職責,而破產拍賣作為以破產管理人為實施主體的拍賣程序,并不等同于司法拍賣,故并非所有人民法院都同意出具相應文書協助辦理過戶。

      管理人可充分闡明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裁定書或協助執行通知書,實踐中有成功出具的先例。深中法發〔2022〕16號《關于創新推動破產事務高效辦理 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已規定“管理人處置破產債務人對外投資企業的股權,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不得違反規定要求額外提供證明文件,或者以目標公司不配合、下落不明等為由拒絕辦理”,從市場監管部門的角度為辦理股權變更提供了便利。

      由于當下行政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思維模式和各人民法院能否出具協助文書的實際情況還存在差異,管理人財產處置工作的推進仍存在一定障礙,需加強府院聯動進一步推進解決該事項。

      十二、涉港對外投資股權、跨境財產中境外子公司如債權人不愿意放棄該如何處置?是否可以拍賣?買受人主體有無限制?

      參考意見:

      管理人處置涉港對外股權投資,可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申請認可內地破產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的相關規定執行。管理人可委托當地清盤機構處理。協會與香港方有合作協議。

      境外子公司可視情況進行拍賣處置,但需遵循相關規定。參照上海破產法庭《關于規范債務人對外股權投資處置工作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管理人處置債務人境外及港澳臺地區股權投資時,應遵循境外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必要時可聘請境外專業機構提供相關協助服務,以確保處置過程合法合規,保障各方利益。

      十三、對外投資是合伙企業,如債權人不愿意放棄,是否可以拍賣處置?

      參考意見:

      對于破產企業對外投資的合伙企業份額,通常可以進行拍賣或者轉讓處置。但需注意,無論新舊合伙人,在合伙權益承擔方面責任方式必須相同。合伙企業法規定入伙后的合伙人應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因此買受人受讓投資后,視為入伙者,同樣需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管理人在上拍公告中應向買受人充分釋明此責任承擔方式,使其知悉相關風險。

      若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協議約定不可轉讓,應適用合伙企業法第42條之規定,即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十四、在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且清算義務人、債權人均不墊付評估費用時,無法免費詢價的財產(比如衣物)如何確定起拍價?車輛評估費過高,是否可以直接用網絡詢價結果進行處置?機器設備,評估費過高,是否可以直接用網絡詢價結果進行處置?

      參考意見:

      在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且無人墊付評估費用的案件中,管理人可以按照以下路徑確定財產處置的起拍價:

      1.首選網絡詢價,充分利用免費的司法網絡詢價系統,獲取財產的市場價值參考區間。

      2.聯系多家評估機構,說明情況,爭取其基于風險共擔原則提供前期免費的初步評估意見或者“拍賣成交價和擬定價格孰低原則”確定收費基數。

      將通過上述方式確定的起拍價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表決;

      在《處置方案》中明確風險提示:“本處置方案涉及的處置財產是在無法進行傳統評估的情況下確定的起拍價,可能存在偏離市場價值的風險。但通過公開拍賣程序,最終由市場競價發現、確定財產真實價值,是符合法律精神的處置方式。”

      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可以采取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等方式。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擬采用網絡拍賣債務人財產的,一般情況下管理人應當提出處置參考價供債權人會議參考確定起拍價。參考價可通過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管理人估價等方式確定。

      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類似,明確了財產處置參考價的確定方式及適用情形。

      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優化破產辦理機制推進破產案件高效審理的意見》第十六條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變價出售財產的定價依據及首次拍賣起拍價的確定方式進行了詳細規定,為實踐操作提供了具體指引。

      十五、房產流拍多少次,可以協議變價處置?機器設備流拍多少次,可以協議變價處置或當廢品處置或直接放棄?

      參考意見:

      一般情況下,破產財產的處置應當嚴格按照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執行。在制定變價方案或處理流拍后續事宜時,管理人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并結合破產財產的具體情況,設計靈活的處置流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動產流拍3次(不局限于3次,可在變價方案中明確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可以協議變價處置,動產拍賣流拍2次,可以協議變價處置。具體應以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規定為準。

      十六、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如何處置?

      參考意見:

      1.價值確認方法。

      (1)可沿用執行程序中的定價依據,經債權人會議決定,或委托專業評估機構確定。

      (2)通過訪問權威專利數據庫進行查詢,參考專利賬面成本、公司其他同類專利及行業其他同類型專利成本(可與債權人溝通獲取相關信息)。

      (3)在拍賣網中檢索同類資產的起拍價或成交價,作為價值參考。

      2.處置方式選擇。

      (1)公開拍賣:若破產企業的注冊商標符合拍賣規定,預估市場價值超成本、未過有效期且證書資料齊全,應公開拍賣以實現價值最大化。例如在深圳市,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與人民法院確認后,管理人依評估結果確定拍賣保留價,通過管理人協會在淘寶網或京東網等司法拍賣平臺進行網拍。拍賣雖能廣尋買家,但能否最大變現取決于商標商業價值與市場機遇。

      (2)公開變賣或協議轉讓:若注冊商標已過有效期、預估價值低于成本、拍賣流拍或經其他程序無法變現,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可進行變賣或協議轉讓,也可直接協議轉讓給債權人償債。此方式程序簡便、交易成本低。

      (3)放棄處置:若注冊商標缺乏評估資料、企業停止營業、商標非著名且市場價值低微,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管理人可放棄處置,以避免產生破產費用,維護債權人利益,但無法使債權人積極受益。

      3.知識產權過戶問題。

      商標、專利轉移過戶,即便未接管到權屬憑證,無需人民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完成過戶,確有必要時建議向法官充分說明相關情況,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申請協執。

      相關規定:

      1.《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第十六條規定:首次網絡拍賣起拍價可沿用執行程序定價依據、依不動產市價查詢情況確定、經債權人會議決定或委托評估機構確定;第十七條規定管理人提出建議應網絡詢價或依財產性質處理,如車輛參考同類市場價、知識產權依成本費、其他資產酌情定價。

      2.《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優化破產辦理機制推進破產案件高效審理的意見》第十五條規定管理人應依工作指引處置債務人財產,對特定情形財產可依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變價方案處置,如權利憑證缺失或失效的無形資產、未實際接管車輛可放棄處置。

      十七、未過戶至債務人名下的房產如何處置?

      參考意見:

      1.未過戶至債務人名下的房產不是物權,是債務人的合同權利。能過戶的先過戶,再處置房屋;不能過戶的處置合同權利。

      2.區分出售人配合與否情況:若出售人不配合,依物權公示登記原則,此時應先將房屋過戶至債務人名下再處置;若出售人愿意配合,可在處置后直接將房產過戶至買受人名下,但應在《拍賣公告》中明確房屋未登記在債務人名下、債務人已付款、出售人將配合過戶及風險提示,即若出售人反悔不配合過戶,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債務人和管理人不擔責。

      3.鑒于房屋未在債務人名下可能引發權屬過戶或其他糾紛,建議優先將房產過戶到債務人名下(必要時進行房產所有權訴訟)。

      十八、破產企業實物資產的存儲及保管問題,保管費用過高時如何處置?

      參考意見:

      1.應對具體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后形成具體方案提請債權人會議表決,并在財產變價方案中明確。

      2.若實物資產保管費過高,應及時提請債權人會議表決處置。若需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處置,經人民法院同意后應及時處理。

      3.若拍賣、變賣所得不足以支付保管費用,經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委員會通過,管理人可采用公益贈予、報廢、放棄等方式處置實物資產。

      相關規定:

      1.《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優化破產辦理機制推進破產案件高效審理的意見》第十五條規定管理人應依工作指引處置債務人財產,對保管費過高物品應及時提請債權人會議表決處置,必要時經人民法院同意可在會前處置。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十五條規定破產財產變現應以拍賣方式進行,由清算組委托拍賣機構拍賣;依法不得拍賣或拍賣所得不足支付費用的,可實物分配或作價變賣;債權人對清算組估價有異議可請求人民法院審查。

      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范》第八十九條規定對于難以變價或變現費用超價值的資產,經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委員會通過,管理人可通過公益贈予、報廢等方式處置,但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十九、抵押房產租金(抵押物孳息)歸屬問題,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還是應歸屬于破產財產?

      參考意見:

      1.司法實踐存在兩種觀點:

      觀點一:破產申請受理后的抵押物租金不應納入抵押物范圍,抵押權人對該租金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多起案件判決支持此觀點,如(2021)浙03民終337號案、(2022)浙03民終5212號案、(2016)浙0903民初3324號案、(2022)粵06民終14103號案、(2020)云執復221號案等。人民法院認為破產申請受理前抵押物租金應納入范圍,但受理后因保全措施解除不應繼續納入,個別執行應服從集體清償原則,抵押權人僅有權主張特定時間段的抵押物孳息,否則不符合公平清償原則。

      觀點二:若抵押人進入破產程序前,抵押權人已查封抵押物,則租金應納入抵押物范圍,抵押權人有權優先受償。如(2022)閩09民終1724號案、(2021)蘇12民終2614號案、(2019)浙0681民初14239號案等判決支持此觀點。人民法院認為抵押權人查封抵押物是行使抵押權的表現,管理人解除查封為便于變價分配非弱化抵押權效力,抵押權具有公信力,其利益應優先保護,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物孳息優先清償抵押債權。

      2.鑒于不同人民法院認定不一致,實際處理時需結合抵押物實際情況處理。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約定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扣押,抵押權人有權收取孳息。

      二十、對于多次拍賣后流拍,價值較低、無法評估或詢價成本較高的資產,如何確定管理人建議起拍價的定價方式,以及在拍賣破產財產時如何監督買受人繳納稅款?

      參考意見:

      1.司法實踐中,針對價值較低,無法評估或者詢價成本較高的資產,可以根據財產性質依照下列情形處理提出起拍價建議:

      (1)已完成實物接管的車輛,參考同期同類車輛市場價值提出起拍價建議;

      (2)已接管債務人知識產權憑證等重要資料的知識產權,依申請、登記等成本費用提出起拍價建議;

      (3)價值較低或資料不全無法定價的股權、債權或其他資產,酌情確定并提出起拍價建議;

      (4)在拍賣網檢索同類資產起拍價或成交價,參考確定起拍價,將財產處置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明確起拍價;

      (5)考慮拍賣處置成本,包括管理人后續配合辦理移交過戶的時間精力等成本。

      2.買受人交稅監督。管理人可在《競買公告》《競價須知》中明確買受雙方繳稅義務,寫明標的物過戶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由管理人協助,過戶稅費由買受人承擔,債務人與管理人不承擔費用;若買受人未繳稅致無法過戶,責任自負。拍賣成交后,以郵寄或電子送達等形式督促買受人交稅并完成權屬變更登記,履行提醒義務,同時與拍賣平臺核對公告內容確保稅費由買受人承擔。

      相關規定: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第十六條規定首次網絡拍賣起拍價確定方式包括沿用執行程序定價依據、依不動產市價查詢、經債權人會議決定或委托評估機構確定;第十七條規定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提出起拍價建議的,應當通過網絡詢價或依財產性質處理,如車輛參考市場價、知識產權依成本費、其他資產酌情定價;第十九條規定拍賣成交后管理人應協助買受人辦理交付及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二十一、破產企業應收款如何處置?

      參考意見:

      1.應收賬款的調查。若破產企業有完整或部分財務資料,管理人申請搖號選定審計機構梳理匯總應收款項明細并分類賬齡,然后通過外圍網站查詢債務方工商信息,郵寄詢證函核實款項真實性。若企業無財務資料或資料遺失且無法聯系相關人員,管理人通過裁判文書網等查詢企業作為原告的應收款項訴訟情況。

      2.處置路徑及優劣勢分析。應收款屬于債務人財產的,應在財產管理方案、財產變價處置方案中明確處理方式。

      (1)發函追收:不論應收款有無憑據,管理人應先發函追收,對方認可并還款可避免后續程序;拒絕支付則另尋途徑。

      (2)訴訟追收:若應收款項權利憑證等齊全且具備訴訟條件,企業現金流充足,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訴訟風險大、追收成本高或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訴訟費用的才需要債權人會議表決),管理人可提起訴訟。優勢為司法程序公開透明、判決后收回資產及效率高;劣勢為訴訟費用高昂、周期長,不利于資產快速變現,且面臨回收價值低或無法回收風險。

      (3)提請核銷:若應收款項賬齡長、資料不全且債務方無履約能力,管理人可向債權人會議提請核銷。優勢為處置時間短,便于清理財產終結程序;劣勢為應收款無變現資產,損害債權人權益。

      (4)司法拍賣:若應收款項權利憑證等齊全但企業無持續經營能力和現金流支付訴訟費用,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管理人可在司法拍賣平臺拍賣。優勢為拍賣流程公開公正,避免訴訟問題;劣勢為存在流拍可能,延長資產處置進度,且成交量低。應收賬款采取拍賣方式處置應當謹慎且作為例外原則,應當先行采取發函追收、上門追收或訴訟追收等方式追收無果的情況下,方可拍賣,拍賣起拍價可以采取評估定價或者參考賬面價值定價,應收賬款拍賣方案應當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

      (5)申請破產:如次債務人符合破產條件的,可考慮申請次債務人破產清算。

      (6)申報債權:如次債務人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管理人要及時聯系次債務人管理人申報債權。

      3.關于限定拍賣次數及一元起拍問題。是否限定拍賣次數及能否一元起拍均需債權人會議通過,但建議綜合考慮拍賣處置成本確定起拍價不低于處置成本(如管理人后續要配合辦理移交及相關配合工作可能花費的時間和人力成本)。

      相關規定:

      1.《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優化破產辦理機制推進破產案件高效審理的意見》第十五條規定管理人應依工作指引處置債務人財產,對特定情形財產可依債權人會議變價方案處置,如權利憑證缺失或失效無形資產、未實際接管車輛可放棄處置,已過訴訟時效或缺乏證據的應收款經追收無果可放棄追收。

      2.《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第十七條規定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提出起拍價建議的,應當通過網絡詢價系統進行詢價或依財產性質處理,如車輛參考市場價、知識產權依成本費、其他資產酌情定價。

      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債務人財產網絡拍賣次數、降價幅度不受限制,債權人會議決議可明確拍賣至變現或變賣前流拍次數及處理方案。

      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債務人財產網絡拍賣次數、降價幅度不受限制,債權人會議決議可明確拍賣至變現或變賣前流拍次數。

      二十二、車輛過戶無法取得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如何過戶的問題?

      參考意見:

      破產處置的車輛可直接在西麗車管所辦理解封、補辦車輛登記證書及過戶,無需人民法院出具過戶裁定。所需材料: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破產三書復印件加蓋管理人公章+負責人身份證明+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管理人公章。

      相關規定:

      深中法發〔2022〕16號《關于創新推動破產事務高效辦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第四項“優化財產處置機制”第二十條的規定,管理人處置破產財產,向各職能部門申請辦理車輛過戶的,各職能部門應當依法支持破產財產處置工作。

      二十三、競買人不愿意按照協會的模板簽署成交確認書,對此類競買人有無限制措施?成交確認書能否由協會(監管方)或拍賣平臺直接郵寄買受人?

      參考意見:

      對于破產財產拍賣,為了謹慎起見,設置拍賣規則時,建議在拍賣公告上明確買受人必須親臨或委托代理人前往破產協會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對于未按要求簽署成交確認書的競買人,視為拍賣違約,并可以限制其參與后續拍賣。

      相關規定:

      1.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二條: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根據此條規定,法律并未要求必須以親臨現場形式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四百九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拍賣成交確認書是可以以信件或電子簽名等方式簽訂的。

      第三部分

      NO.3

      審計相關問題

      二十四、接管耗時長且審計過程中債務人配合度不高時,如何推進審計工作?

      參考意見:

      可要求審計機構就已接管材料先行審計,并提供需補充資料的詳細清單。管理人應限期要求相關配合清算義務人提交資料或反饋意見,并告知逾期提供的不利后果。若反饋期限屆滿仍未收到資料,應加快推進出具審計報告,并根據審計報告及接管資料情況,決定是否追究相關配合清算責任。

      二十五、股東(均為債權人)之間對對方提供的審計需要的文件提出質疑,且對審計報告中的事項存疑,提取大額款項以及巨額款項去向不明,應如何處理?

      參考意見:

      管理人應限期要求異議股東或異議債權人提交證據材料,并請審計或相關單位就異議材料發表意見。審計機構可根據證據情況調整審計報告或出具初步補充審計意見。若提取大額款項及巨額款項去向不明的相關證據充分,足以證明侵占債務人財產或涉及無效清償行為等,確有必要時,應依法提起訴訟。

      二十六、財務資料較多,管理人自身存放場地有限,接管存放有無好的處理方案?只接管到憑證沒有賬冊的,是否需要做賬?

      參考意見:

      1.對于存放問題,管理人應及時接管,目前場地由管理人自行安排,管理人做好接管記錄,貼好封條。可考慮以協商方式處理,由債務人法定代表人、股東等自愿承擔租金。

      2.若管理人僅接管到齊全憑證,沒有賬冊的情況下,可以協商要求審計機構建賬。

      第四部分

      NO.4

      債權申報與核查問題

      二十七、如何明確已知債權人范圍及管理人通知義務?

      參考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四條規定,“已知債權人”通知義務主體雖為人民法院,但實務中管理人通常負責通知,鑒于管理人職責兜底條款,管理人應重視此項工作。已知債權人范圍:

      1.債務人提交的債權債務清冊、相關財務報表明確記載且能查明聯系方式。

      2.若債務人不配合清算、下落不明,管理人可通過裁判文書網、執行信息網檢索債權人信息。

      3.管理人還可通過天眼查等第三平臺檢索債權人信息。

      4.破產受理法院通過內部系統查詢到的涉訴案件。

      應通知其申報債權,對于涉訴涉執債權人,管理人應通過閱卷等方式掌握送達地址,通知方式應以EMS寄件為宜。

      相關法律依據:

      1.《廣東省管理人業務操作指引(試行)(2021)》第三十條【引用法條第幾條,建議統一為大寫或小寫】規定,管理人應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協助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債權人并公告;適用快速審理的破產案件,管理人應在接到指定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告知相關事項。“已知債權人”指根據債務人提供資料及本案卷宗材料初步判斷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且能查明聯系方式的債權人,管理人可通過相關網站查詢債務人涉訴涉執情況。

      2.《中山一法院破產審判單元企業破產案件審理規程(試行)(2021)》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或委托管理人向債權申請人和已知債權人發出書面受理通知,法官助理應制作公告模板由管理人刊登公告,通知和公告應載明多項事項。已知債權人范圍可根據債務人提交的相關材料確定,若材料中未載明債權人聯系地址等信息,管理人應通知債務人補充提供,無法提供的債務人應書面說明,無法聯系的債權人視為未知債權人。

      3.《北京高院企業破產案件審理規程(2013)》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或委托管理人向已知債權人發出書面受理通知并在人民法院報公告,涉及境外已知債權人可通過適當方式通知,通知和公告應載明相關事項,已知債權人范圍根據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或清算責任人提交的相關報告確定,無法聯系的債權人視為未知債權人。

      二十八、管理人已窮盡各種方式(包括現場走訪)通知質押權人申報債權,但質權人一直未申報債權,也未提起訴訟。在此情形下,質物的變價款是否需預留?什么條件下可以將該變價款向其他債權人進行分配?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后,債權人還能否補充申報債權?

      參考意見: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第六十四條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債權審核認定指引》第八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可在分配方案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前補充申報,因此,管理人在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時尚不能將資產分配給普通債權人,仍需預留。人民法院裁定分配方案前申報債權的,應向其進行分配。人民法院裁定分配方案后仍未申報債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提存款項二個月仍未領取的即可向其他債權人進行分配。

      二十九、人民法院不向管理人申報訴訟費債權,政府墊付職工工資不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或管理人不知道政府已墊付),對于人民法院及政府的上述債權如何處理?

      參考意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破產受理申請前的債務人未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屬于破產債權。該債權應由相關人民法院向管理人進行債權申報,管理人通知債權申報后,人民法院未申報債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不得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權利。有觀點認為訴訟費債權為公法債權,根據《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規定應作為劣后債權。

      對于職工債權由管理人調查,如履行通知后未申報債權的,在無法聯系職工又不知第三方墊付時,擬定分配方案時予以提存,提存期滿依法處理。

      三十、債權異議之訴取得生效判決后,是否還要走債權人會議、債務人核查程序?是否要申請裁定確認?在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債權確認訴訟才判決的,是否也還需要走債權人會議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程序?

      參考意見:

      債權確認糾紛訴訟本身是因相關方對債權審查結論不服而提起的訴訟,在起訴前已經經過核查程序,故取得生效判決后無需再行核查,但需將結果向債權人會議、債務人通報,至于是否申請法院裁定,則需區分取得生效判決的時間是破產程序終結前還是終結后:

      破產程序終結前,債權確認之訴取得生效判決的,將判決結果通報債權人之后正常申請法院裁定確認,列入債權表。

      破產程序終結后,法院通常不出具債權確認裁定,如果部分債權人有要求,仍然可以申請法院出具確認債權裁定。如果生效判決結果直接為確認債權的,則無必要再行申請法院裁定確認債權。

      三十一、共益債務是否需要債權人申報,是否需要核查,是否需要法院裁定確認?

      參考意見: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共益債務的清償需債權人向管理人提出,若管理人不予確認,債權人可提起債權確認之訴;管理人確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可隨時支付,但需報人民法院同意支付。

      三十二、債權人主張拆遷補償債權如何認定?

      參考意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20年12月29日修改后雖刪除了被拆遷人就土地的優先主張(即使房屋被轉讓),但基于生存權的保障及權利產生的順序性,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等規定,根據不同情形認定其優先性。例如(2016)渝0118民初8224號、(2020)最高法民終1117號、(2021)最高法民申45號生效法律文書所闡述的情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以公平合理地認定拆遷補償債權的性質與優先順序,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被拆遷房屋為居住性質的基于生存權應當優先,非居住性質的區分具體情形綜合考慮,目前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被拆遷人原本對房屋有所有權,對房屋變價/置換所得應優先于抵押權人;另一種觀點認為簽署拆遷合同即轉讓所有權,不應優先。

      三十三、對于劣后債權,人民法院什么情況下可以裁定確認?未經裁定確認的劣后債權是否可以列入分配方案參加分配?

      參考意見:

      目前,深圳中院不予裁定劣后債權,而廣州、上海等法院會裁定確認劣后債權。若破產財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債權清償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可清償劣后債權。

      三十四、第三方將款項支付至債務人指定的個人賬戶,約定款項用于支付職工債權等其他日常經營,第三方的墊付款能否認定為職工債權?

      參考意見:

      若第三方與債務人約定款項僅用于支付職工債權,并在收款后及時向職工支付,款項特定且用途明確,可按第三方墊付職工債權認定職工債權。若約定款項不僅用于職工債權,尚有其他用途,導致款項無法特定化,則不宜認定為職工債權。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27.企業破產與職工權益保護。破產程序中要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推動完善職工欠薪保障機制,依法保護職工生存權。由第三方墊付的職工債權,原則上按照墊付的職工債權性質進行清償;由欠薪保障基金墊付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順序清償。債務人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債務人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

      第五部分

      NO.5

      財產分配相關問題

      三十五、破產程序終結后,還有追加分配的財產,能否接受新的債權申報?

      參考意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未申報的債權人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可以進行補充申報。

      一方面,此規定旨在避免未及時申報的債權人對已進行的分配程序造成沖擊;

      另一方面,兼顧實質公平,即補充申報后已進行的分配不再進行補充分配。但如仍有財產可供分配,從公平原則考慮,應當允許債權人補充債權,并參與之后的財產分配程序,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破產程序中的全面實現。

      2.對于“最終分配”目前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56條所指的最終分配為破產程序終結前的最終分配,破產程序終結后管理人已終止執行職務(除法律明確終結后應繼續履行的事項),破產程序終結后追加分配的財產應以已確定的分配方案為原則(即分配對象已經確定,不能增加)。

      觀點二:56條所指的最終分配不考慮破產程序是否終結,即終結后最終分配前可以補充申報。

      三十六、關于未申報債權的預留份額如何處理?

      參考意見:

      依據現行的破產法規,并沒有對破產案件辦理中出現的未申報債權的預留份額處理的相關規定,但對“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訴訟或仲裁未決的債權”的情形進行了規范,要求管理人應當就這三種情形進行“分配額”的提存。基于現有的可行法規及破產案件辦理實踐經驗,對于:

      1.未申報的債權是否該預留份額?

      未申報的債權可以分為三種:

      (1)可能存在的債權。依債權清冊,清冊上沒有債權信息、在規定時間內又未申報的債權人;

      (2)準債權人。債權清冊上有債權信息存在,但在規定時間內又未進行債權申報的債權人;

      (3)未結訴訟或仲裁的債權。

      對于以上第(1)種情形,依法不得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權利;對于第(2)種情況,遵循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債務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管理人應當就未申報債權進行分配額的預留;對于第(3)種情況,管理人依法應當將未結案件的分配額提存。

      注:第(1)(2)種情形,重整、和解案件可以預留,清算案件不能預留;第(3)種情形應當預留。

      相關案例:

      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在該案中,人民法院明確披露了未申報債權,并做了預備處理,確保了債權人的權益。

      浙江南方石化工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該案中,人民法院通過債權人會議授權管理人將未申報債權列入資產處置方案,確保了公平分配。

      海航控股重整案:該案中,管理人通過提存方式預留償債資金,確保了債權人的權益。

      2.預留份額后未申報債權如何處理?

      依據現行破產法規定,三種符合“分配額”提存的情形,提存后,分配條件未成就的,管理人應當就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由此,依照類推原則及管理人操作實踐,未申報債權的預留份額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已經申報了債權的債權人的分配利益,預留份額后未申報債權的,也應當就預留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若有剩余的可交由管理人、債務人、重整投資人處置。

      相關案例:

      東方時代網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該案中,重整計劃規定:“待定債權、預計債權,以債權人主張數額或者賬面記載數額,按照本重整計劃中規定的同類債權清償方案予以貨幣預留、抵債股票預留。預留的貨幣資金、股票將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銀行賬戶、證券賬戶。預留貨幣最終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歸東方網絡所有,用于補充公司流動資金;預留的抵債股票最終償債后如有剩余的,除重整投資人按照本重整計劃的規定認購外,其余股票由東方網絡選擇注銷或者在二級市場變現后用于補充公司流動資金。”

      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第六部分

      NO.6

      重整與和解相關問題

      三十七、和解程序中,稅款債權人是否為和解債權人?稅款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稅款債權人按什么比例清償債權?

      全額清償,還是按和解協議中無財產擔保債權人的清償比例受償?

      參考意見:

      1.和解程序中,稅款債權人是否為和解債權人?

      和解程序中,是否為和解債權人的前提條件為是不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可見,不論債權人是否申報債權,不論債權性質,不論債權人是否出席討論議決和解協議的債權人會議,也不論債權人對和解協議草案是否表示贊成,均為和解債權人,受和解協議約束。

      2.稅款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稅款債權人按何比例清償債權?全額清償,還是按和解協議中無財產擔保債權人的清償比例受償?

      稅款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應當承擔未申報債權的不利后果,和解協議已經過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管理人應優先保障已簽署且生效的和解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待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另行按照和解協議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受和解協議的約束,而非籠統全額清償。

      3.考慮到不同類別債權的清償順序和比例可能不同,建議制定和解協議時對各類債權做好分類清償安排,如當時無稅款申報可做原則性安排。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條之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第一百條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

      相關經典案例:

      沈陽國際防盜器材有限公司特別清算委員會與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遼寧國際合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執行一案【案號:(2021)最高法執監131號】

      三十八、重整計劃將出資人權益調整為零時,如何保證原各出資人配合辦理股權過戶?對于凍結、質押的股權,若質押權人不愿意配合解除,如何完成過戶?

      參考意見:

      如果不依靠破產受理法院出具裁定書與協助執行文書,單純通過與股東協商,會有一定難度。

      質權人亦是同樣道理,盡可能與質押權人進行溝通協調,告知其若不予配合解押不配合重整計劃,后續將進入清算程序,破產企業資不抵債實際上股權價值亦為零。投資人通過讓渡利益的方式促成質押權人配合。若能與破產受理法院事先溝通好,爭取破產受理法院出具裁定書與協助執行文書,亦可進行解決。

      第七部分

      NO.7

      衍生訴訟相關問題

      三十九、在股東因出資不實被強制執行,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下,對于股東操作將公司資金轉入其個人賬戶的行為,如果無法對股東刑事立案,是否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表決的方式,放棄民事追索?

      參考意見:

      在股東不構成刑事責任的情況下,若有證據表明股東該行為無法律依據且無正當理由,管理人可依法進行民事追償。在股東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可通過債權人會議表決是否同意不在破產程序內提起相關訴訟,同時應告知不同意的債權人可自行提起訴訟。

      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七條規定:“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主張被隱匿、轉移財產的實際占有人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主張債務人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行為無效并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十、破產申請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申請人提起上訴,且在上訴期限內撤回上訴申請,在上一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申請人撤回上訴前,管理人是否應當繼續履行職務?

      參考意見:

      因上一級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準予撤回上訴,上一級法院裁定準許申請人撤回上訴前,駁回破產申請的民事裁定書尚未生效,管理人仍應繼續履行職務。

      【緊急事項及時處理,非緊急事項暫緩處理,有關事項報告人民法院】

      四十一、衍生訴訟勝訴以后無法執行到財產執行終本,該類財產如何處置?

      參考意見:

      1.如果終本發現財產線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執行回財產的,仍可進行追加分配。

      2.對于該勝訴債權,可以征詢債權人會議意見后,對該勝訴債權進行拍賣,產生拍賣款的,可以追加分配。

      根據個案決定具體處理方式,以上幾種方式管理人結合個案分析,形成處置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

      四十二、已結案件遺留衍生訴訟,勝訴以后無法執行到財產執行終本,工商均未注銷。是否可以統一管理人履職標準,是否可以注銷工商,是否需要將這項財產權益拍賣或者采取其他處置措施?

      參考意見:

      1.訴訟需要主體資格,債務人注銷的前提是債權債務全部清理完畢,財產處置完畢或者放棄處置、無遺留事項才能注銷。

      2.注銷工商登記與執行終本并無關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并未設置前置條件,因此在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后即應當辦理破產企業注銷工商登記手續。但實踐中基于繼續訴訟、仲裁或執行的需要,或者由于辦理稅務注銷手續存在障礙,往往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注銷工商登記手續,但該不能辦理是因為處理遺留事項的需要,或者客觀上存在障礙,因此不需要把執行終本視為注銷工商登記的障礙。

      另一方面,關于執行案件財產權益的拍賣,如果被執行人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本,將相關財產權益進行拍賣的成交可能性較低,建議通報債權人會議后依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規定放棄處置。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一百二十二條管理人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四十三、對于衍生訴訟過程中追收到的被執行人共有房產,能否經債權人會議同意,與對方參考當地市場價格協商定價完成房產的處置?

      參考意見:

      根據相關規定,司法拍賣可以采用議價方式確定處置參考價。議價結果應當取得被告和房屋共有權人的同意,并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同時管理人在確定以議價結果作為處置參考價時,應當向債權人及人民法院闡明合理性,即房產價格透明,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價格,以及評估拍賣流程過長、費用較高等因素。

      此外,司法拍賣平臺能夠提供房產價值的網絡詢價報告,該方式耗時短且無需費用。

      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可以采取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等方式。”第四條:“采取當事人議價方式確定參考價的,除一方當事人拒絕議價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應當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或者組織當事人進行協商,當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議價結果。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議價結果一致,且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議價結果為參考價。”

      2.《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范》第八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的變價原則上采用拍賣方式,拍賣程序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的規定執行。經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通過,可以變賣或者協議轉讓。”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第一,第二款規定:“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征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70%。”

      第八部分

      NO.8

      強制清算相關問題

      四十四、強制清算案件中,債務人資不抵債,無財產可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清算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七條的規定,與債權人協商制作《債務清償方案》確定了債務清償順序、清償比例等內容,并確定債務人有財產后將按照該《債務清償方案》清償債務。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確認該《債務清償方案》并終結強制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對該《債務清償方案》裁定確認,但表示,因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七條規定的“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后,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的情形,因此無法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并要求清算組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上述情況下,人民法院是否應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參考意見:

      在無財產可清償債務時,如債務人又不屬于無法清算予以終結程序的情形下,清算組應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破產清算受理后再提請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四十五、強制清算案件中,股東不同意清算方案的情形下,如何處理?

      參考意見: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方案報人民法院確認。

      四十六、因部分債權人對破產財產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債權,在破產財產處置后,因目前無明文規定除有財產擔保債權以外優先債權的管理人報酬,一般如何確定管理人報酬?

      參考意見:

      1.鑒于尚無明確規定,可計入財產總額計提管理人報酬(職工債權、稅款債權等法定優先債權目前也是如此),最終報人民法院認可。

      2.工程款債權屬于法定擔保,抵押權屬于約定擔保。工程款債權管理人報酬的確定可參考抵押權債權處理,并報告人民法院。

      第九部分

      NO.9

      涉及稅務、工商登記等其他問題

      四十七、破產拍賣過程中,買受人主張開發票如何解決?

      參考意見:

      在破產拍賣程序中,當買受人主張開發票時,應以破產企業的名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

      四十八、債務人有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未注銷,影響債務人稅務、工商注銷的相關問題?

      參考意見:

      1.對于影響稅務注銷的問題。若債務人存在子公司或分公司未注銷,進而影響債務人稅務注銷事宜,管理人可向案件審理法官申請出具協助注銷通知書。通知書中應明確需注銷的分公司或對外投資相關信息,管理人憑借該資料前往相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以消除對債務人稅務注銷的阻礙,確保稅務注銷程序的順利推進。

      2.對于影響工商注銷的問題。首先,若企業設有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設立子企業,管理人或清算組應在破產清算或強制清算程序中將其處理完畢,然后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企業注銷登記。但是,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或強制清算企業的債權人或股東(出資人)表決同意不再對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設立的子企業進行處置的,企業登記機關應根據管理人的申請,并依據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注銷企業登記通知書,辦理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企業注銷登記后,子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不得以該子企業可自行清算為由不予受理。其次,管理人或清算組在申請辦理企業的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設立的子企業注銷或變更登記過程中,應按照企業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管理人或清算組的決定書。如因企業公章遺失或未能接管等原因,無法在有關登記申請文書材料中加蓋企業公章的,可參照本紀要前述規定,加蓋管理人或清算組印章即可,無需再加蓋企業公章;相關登記申請材料需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由管理人負責人或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四十九、稅務機關告知從2023年起沒有人民法院裁定,管理人拍賣處置的房產不納入司法處置范疇,交易稅費按系統評估價和成交價取高值。如此導致管理人在實際處置房產時稅費增加較多。該政策的理解是否如此?有沒有好的解決方案?

      參考意見:

      1.政策理解:稅務機關的政策表明,若無人民法院裁定,交易稅費將按系統評估價和成交價中的較高值計算,這確實可能導致管理人在處置房產時稅費增加。具體增加幅度取決于系統評估價與成交價之間的差距,差距越大,稅費增加越多。

      2.解決建議:管理人應積極爭取獲取人民法院裁定,使拍賣處置的房產能夠納入司法處置范疇,從而按照司法處置的相關規定計算稅費。同時,管理人可加強與人民法院、稅務機關等行政機關的溝通與協調,通過合理的解釋與說明,爭取將拍賣處置的房產納入司法處置范疇,以降低稅費成本。此外,破產程序是綜合執行程序,不應區分處理,深圳破產拍賣由市管協監督,可用拍賣成交確認書代替人民法院裁定作為司法處置依據。

      五十、其他稅務問題

      參考意見:

      管理人因處置破產財產的需要,代表破產債務人辦理以下涉稅事項,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一)解除非正常戶;

      (二)申領、開具發票;

      (三)納稅申報;

      (四)稅收減免優惠;

      (五)納稅信用修復;

      (六)其他相關事項。

      稅務部門發現破產債務人存在歷史欠稅未完稅、欠繳滯納金、罰款、尚未繳納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等屬于破產債權的,應當依法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不得以此為由拒絕辦理。

      相關規定:

      1.深圳26部門聯合發文深中法發〔2022〕16號《關于創新推動破產事務高效辦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2.《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委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第十二條之規定。

      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印發《關于破產程序中涉稅問題的若干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第十一條之規定。

      五十一、管理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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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名“老虎”被處理:倪強縱容配偶不實際工作獲取薪酬,林景臻私藏閱看寄遞有嚴重政治問題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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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面新聞
      2026-02-06 10:39:37
      晚飯七分飽被推翻了?醫生調查:過了56歲,吃飯盡量要做到這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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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蜉蝣說
      2026-02-03 15:00:19
      河南開封一懷胎7月孕婦與婆婆家中遇害,犯罪嫌疑人系兒媳同班同學,目前已投案自首;村委會工作人員:因一條評論行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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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揚子晚報
      2026-02-06 22:30:42
      2-0!1-0!恭喜中國隊,4殺亞洲冠軍,歷史首次,沖進世界杯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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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侃球熊弟
      2026-02-07 0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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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娛子醬
      2026-02-06 17: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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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新聞
      2026-02-04 17:24:12
      廣東3消息!薩林杰正式被裁,杜鋒官宣高升,胡明軒做重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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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特體育說
      2026-02-06 22: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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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中風車
      2026-02-06 13:55:40
      印度停止購買俄油,中國成最大贏家,大批低價俄油被運往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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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江月
      2026-02-06 13:12:40
      今夜,無眠!全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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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基金報
      2026-02-06 00:19:45
      伊朗在伊美談判中表示絕不接受“零濃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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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
      2026-02-06 20: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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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事尋蹤記
      2026-02-06 07: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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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極目新聞
      2026-02-06 19: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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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球童無忌
      2026-02-06 21: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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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聯社
      2026-02-06 15:24:11
      2026-02-07 0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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