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其中首次將
無人機 “黑飛” 行為
明確列為妨害公共安全情形
并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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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規的出臺
初衷絕非 “限制飛行”
而是為了推動無人機飛行
實現 “合法、安全、可追溯”的
規范化管理
近日,滕州市公安局文昌、北辛、南沙河派出所聯合治安大隊依托常態化巡查與精準排查機制,成功查獲4名非法操控無人機 “黑飛”人員,依法開具了我市首批無人機“黑飛”行政處罰罰單,及時消除了潛在的公共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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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孔某、向某某、徐某某三人操控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時,未經批準在管制空域內飛行,且飛行高度遠超適飛空域120米的限定標準,其行為違反《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楊某某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其行為違反《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安機關已對上述人員分別責令停止飛行,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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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重點條款
▼ 第四十六條: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于飛行空域管理規定,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或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升空物體,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飛行、升放前款規定的物體非法穿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第七十六條: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
重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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