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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9日,云南滇中新區小哨街道中對龍社區五山居民小組馮某戶發生火災,受災1戶,造成1人死亡,火災主要燒損1張木床、部分衣物及床上用品,燒毀部分棉被及棉制物品,過火面積0.5平方米,火災直接財產損失264元。
事故發生后,云南滇中新區管理委員會高度重視,為查清事故原因,汲取教訓,嚴肅追究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云南省消防條例》《云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云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云南滇中新區管理委員會授權空港消防救援大隊牽頭組織實施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成立了由空港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周寧任組長,小哨派出所所長盧昱汛、小哨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潘爾懷任副組長,新區社會事務局、應急管理工作專班(安委辦)、總工會、空港消防救援大隊和小哨街道、小哨派出所派員參加的火災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堅持“依法、及時、客觀、公正”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詢問、檢驗鑒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直接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加強事故防范工作的有關措施。
一、 起火場所基本情況
火災現場位于云南滇中新區小哨街道中對龍社區五山居民小組馮某戶,平日由馮某及其妻子、次女共同居住,長子和兒媳偶爾在此居住。起火建筑為一棟二層磚混結構自建住宅,該建筑坐西南朝東北,東西長14.34米,南北寬7.18米,單層建筑面積102.96平方米,總建筑面積205.92平方米;建筑東北、西北、北側均為村內道路,東南側貼近為馮某兄弟住宅。建筑一層共5個房間,房屋正中為客廳,西南方向2間客臥,東北方向2間主臥,起火房間位于一層東北方向馮某女兒臥室,臥室整體結構完好、門窗及門鎖完好無損,僅臥室西北面單人木制床鋪東南側床腳及木制橫檔有炭化痕跡,過火面積約0.5平方米,其余房間未過火。建筑二層共3個房間,多為閑置狀態,未過火。
二、 事發經過和滅火救援情況
(一)發現及報警情況
2025年9月19日14時30分許,馮某與妻子離家務農,將女兒一人反鎖在臥室睡覺,期間院內大門、起居室大門均鎖閉,臥室門關閉。16時54分許,馮某獨自返家,聞到女兒臥室內有糊味,推門進入后發現女兒仰臥于門后,已無氣息,其臥室床鋪上的棉被、墊棉等床品和衣物落于地面且部分已過火,隨后馮某用水對臥室內過火的物品進行潑水降溫,將過火物品清理至室外,并對臥室地面進行清掃,此時室內僅有余煙無明火。16時56分,馮某聯系其妹妹的兒媳張某告知自己女兒死亡情況,17時08分,馮某聯系兒子的朋友趙某,17時20分許,趙某到場后,委托趙某撥打110報警。17時38分許,小哨派出所接警到場后,立即通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到場勘驗,同時讓趙某撥打119報警電話。
(二)滅火救援情況
2025年9月19日17時40分,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隊119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云南滇中新區小哨街道中對龍社區五山居民小組發生火災,明火約1小時前已被撲滅,立即調派空港消防救援大隊文博路站2車10人前往處置。18時26分,消防救援力量到達現場,到場時已無明火,未進行處置,火災現場已被破壞,死者已移離原位。小哨街道、中對龍社區、五山居民小組、120急救及官渡刑偵大隊相繼抵達。
(三)人員傷亡情況
火災造成1人死亡,根據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尸體體表未見大面積燒傷及致命性機械損傷,其特征符合一氧化碳中毒跡象;綜合現場情況,公安機關據此得出“疑似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結論;經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死者家屬對馮某女兒的死因無異議,并書面表示拒絕進行抽血毒物化驗等法醫檢驗,據此,未再啟動系統性法醫解剖程序。本次事故調查尊重并采納公安機關的上述專業意見。
三、 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起火原因
綜合分析現場勘驗、調查詢問、檢驗鑒定、走訪了解等情況認定:2025年9月19日16時14分許,云南滇中新區小哨街道中對龍社區五山居民小組馮某戶發生火災,起火原因系其女兒在一層東北面臥室內使用打火機不慎,引燃床鋪上的棉被、墊棉等可燃物引發火災。
(二)造成人員傷亡的主要原因
1. 起火臥室環境封閉,棉被和墊棉起火燃燒后產生大量有毒煙氣。
2. 死者為重度智殘,日常生活完全依賴監護人照顧,缺乏必要的逃生自救常識和能力,未能及時逃生自救。
3. 發現報警晚,監護人長時間外出,家中無人看管,火災發生40分鐘后監護人返回家中才發現著火,未及時報警。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云南滇中新區小哨街道中對龍社區五山居民小組“9·19”亡人火災屬于一般火災事故。
四、 火災事故暴露的主要問題
該起火災發生在村民自建住宅中,建筑內未配備消防設施器材,不涉及工程建設、中介服務及消防產品質量責任,事故調查組結合實際對有關情況進行了調查。
(一)監護人責任缺失
馮某、謝某作為其女兒的法定監護人,未認真履行看護職責,將患有重度智殘的女兒獨自留在家中,對家庭火源、打火機等管理不到位,未能消除生活場所內的消防安全隱患,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及看護措施,導致火災發生時無人及時發現和救助。
(二)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
調查組通過檔案核查和實地走訪發現,街道、社區、居民小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小哨街道對轄區內特殊群體家庭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監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社區、居民小組建立并落實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排查和幫扶制度;中對龍社區、五山居民小組作為基層治理單元,對特殊群體家庭的底數、風險情況掌握不清,未嚴格按照防火安全公約組織上門巡查和精準宣傳,對監護人履行責任的情況缺乏提醒和監督。
(三)農村社區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薄弱
社區及居民小組針對特殊群體家庭的消防關愛措施(如推廣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未有效覆蓋,事發區域消防基礎設施存在短板,村落主通道狹窄;居民小組的微型消防站未有效利用,無法滿足初期火災撲救的基本需求,整體防控能力呈“被動”應對狀態。
(四)農村社區消防宣傳培訓工作機制未有效觸達
街道社區在消防知識宣傳和培訓方面覆蓋范圍有限、形式較為單一,日常消防安全宣傳多集中于趕集日、節慶等人員較為密集的時段,宣傳對象多以中青年為主;而長期留守在村內的多為年邁、殘疾、孤寡等弱勢群體,未能得到有效覆蓋。街道、社區、村(居)小組、派出所等基層力量在“面對面”入戶排查宣傳方面落實不到位,“精準幫扶”措施不足,導致消防安全宣傳存在盲區。
五、 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一)直接責任追究
該起火災事故造成1人死亡,鑒于當事人在火災中死亡,不予立案追究其責任。
(二)對街道、社區的處理建議
建議由云南滇中新區消防安全委員會對小哨街道辦事處進行工作提醒,責令小哨街道辦事處對中對龍社區、五山居民小組進行約談。
(三)對監護人的處理建議
鑒于事故具體情況,建議由中對龍社區對死者的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
六、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壓實屬地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一是街道層面,將特殊群體消防安全工作列為重點督導內容,牽頭建立“街道—社區—村(居)小組—監護人”四級聯動機制,定期組織專項督查,對臺賬不健全、排查不到位的社區、村(居)小組,將督導結果與基層評優評先等績效管理工作掛鉤。二是社區層面,社區應設立“特殊群體安全專員”,負責臺賬更新、隱患跟蹤整改及培訓組織協調;聯合消防救援大隊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面向特殊家庭的消防安全演練;針對以往推動的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購買等工作,采取“入戶宣講+微信群推送+村(居)大會解讀”相結合的方式,確保居民家庭完全知曉并自愿參保。三是村(居)小組層面,明確村(居)小組組長為特殊群體安全第一責任人,每周至少開展一次上門走訪,重點核查監護人履職情況及居住環境安全隱患;建立與特殊群體監護人的雙向溝通機制,確保政策宣傳、安全提醒直達家庭,并能實時接收監護人的求助與預警,實現常態化指導與應急響應的有效結合,切實防范“小火亡人”火災事故。
(二)加強農村社區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以落實滇中新區“千萬工程”經驗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提升為契機,推動新區管委會將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納入鄉村全面振興總體部署。結合村莊道路條件、防火間距、房屋耐火等級等實際情況,統籌建設消防水池、水窖、消火栓等基礎設施,并在自愿基礎上向村(居)民推廣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同時,依托社區和村(居)小組現有聯防隊伍,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手抬機動泵、消防水帶、水槍等基礎器材,組織開展滅火、疏散和救援等基礎技能培訓,全面提升村級火災應急處置能力。
(三)強化院壩課堂宣傳模式
通過院壩課堂精準宣傳模式,深入農村社區講解火場逃生自救、初期火災撲救等消防安全知識,結合真實火災案例,從視覺與聽覺兩方面直觀呈現火災的危害性。充分利用農村大喇叭每日定時播報消防常識和防火提示,提醒居民加強對獨居老人等特殊群體的監護與關懷。同時,組織街道、社區、派出所定期開展消防安全“進農村”“進家庭”等宣傳活動,向村民面對面講解消防安全知識,切實增強群眾的防火意識及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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