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糾紛中,房屋分割因涉及產權歸屬、出資情況、婚姻目的等多重因素,往往成為爭議核心。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夫妻間房產贈予、產權變更等行為的裁判,既遵循法律規定,又兼顧婚姻家庭的倫理特性與公平原則。本文結合典型案例與法律條文,從實務視角解析離婚訴訟中房屋分割的核心規則。
01 案例解析
案例一:明確放棄產權并過戶,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案涉房產及車位原登記在李先生、趙女士雙方名下,婚姻存續期間,李女士通過微信向王先生發送離婚協議,要求將王先生將房產份額過戶給自己才同意協議離婚。王先生應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要求出具格式文件《婚姻家庭放棄一方聲明書》,表示放棄自身份額,同意變更為被告單獨所有,并完成產權登記。而在房產過戶后,因女方反悔導致雙方并未協議離婚,在離婚訴訟中,趙女士主張該約定合法有效,贈予已經完成,房產應屬其個人財產。而李先生主張過戶系為規避限購政策或受欺詐,要求將房產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爭議焦點:夫妻一方明確放棄產權并完成過戶,離婚時能否撤銷該約定?
裁判結果: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認定原告的聲明構成夫妻間合法財產約定,產權變更登記已完成,該房產及車位為被告個人財產,不予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原告無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等法定撤銷事由,其主張不予支持。
裁判邏輯:夫妻間就房產歸屬作出的明確約定,若形式合法且已實際履行(完成產權登記),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存在法定撤銷事由,否則不得隨意否定約定效力,這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維護了產權登記的公示公信力。
案例二:婚前房產婚后過戶,無明確贈予約定的分割
張先生婚前全款購買房屋,婚姻存續期間與王女士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將房屋登記至王女士的名下,并簽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供的《關于房屋歸屬的約定》格式文本,但未單獨簽訂贈予協議。離婚時,王女士主張房屋為張先生因過錯補償的個人財產,應享有70%份額;而張先生則主張過戶僅為夫妻間產權變更,房屋應屬共同財產, 自 己應分得60%份額。雙方認可房屋現值480萬元。
爭議焦點:婚前房產婚后過戶且無明確贈予意思,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格式文本不能證明被告完全放棄房屋所有權,結合房屋原為被告婚前財產的出資背景,判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考慮雙方意愿,判決房屋歸王女士所有,由其向張先生支付240萬元折價款(房屋現值的50%)。
裁判邏輯:夫妻間房產過戶行為并非必然構成贈予,若無明確贈予約定,法院需結合出資來源、約定性質、家庭貢獻等因素綜合認定。格式文本僅為過戶所需,不能單獨作為贈予成立的依據,應優先保護婚前財產出資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兼顧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混同屬性。
02 房屋分割的法律依據與核心原則
離婚訴訟中房屋分割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等相關規定,其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五條專門針對夫妻間房產給予行為的分割作出細化規定,核心原則可概括為三點:
(一)優先適用婚姻家庭編規則,排除普通贈予合同任意撤銷權
夫妻間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的房產給予行為,本質是基于婚姻建立或維系目的的特殊財產約定,不同于普通民事主體間的贈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應優先適用婚姻家庭編規定,而非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關于贈予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規則,避免單純以產權登記狀態或贈與形式作出裁判。
(二)綜合多重因素,實現公平補償
無論房屋是否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法院均需結合以下因素作出裁判: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子女孕育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這一原則打破“一刀切”裁判模式,既防止接受房產一方因婚姻短暫不當獲利,也避免給予方隨意撤銷約定損害對方信賴利益。
(三)尊重產權登記效力,兼顧特殊情形矯正
已辦理房產轉移登記的,原則上維護財產既有秩序;但在婚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法院可突破登記效力,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補償數額。若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情形,給予方有權請求撤銷房產給予行為,法院應依法支持。
03 不同情形下的房屋分割規則
(一)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房產分割
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房屋轉移登記至對方或雙方名下,但離婚時未完成產權變更的,法院不會僅以未登記否定約定效力:
若婚姻存續時間較長、接受方對家庭付出較多且無明顯過錯,房屋可判歸接受方所有,由其對給予方予以合理補償;
若婚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房屋通常判歸給予方所有,僅在接受方存在家庭貢獻等情形時,酌情給予少量補償。
(二)已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房產分割
產權轉移登記完成后,分割需區分兩種情形:
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給予目的已部分實現(如共同生活多年、孕育子女),維持登記效力,房屋歸登記方所有或按貢獻、過錯比例分割;
婚姻存續時間較短(如登記后不久離婚)且給予方無過錯,法院可參照情勢變更制度,認定婚姻目的未實現,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接受方家庭貢獻確定補償數額。
(三)法定撤銷情形的處理
若給予方舉證證明存在以下情形,可請求撤銷房產給予行為,將房屋恢復至給予方名下:
接受方存在欺詐、脅迫行為,導致給予方違背真實意思過戶;
接受方嚴重侵害給予方或其近親屬合法權益;
接受方對給予方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04 實務要點與常見誤區
(一)核心實務要點
物權變動的雙重考量:夫妻內部,房產約定具有約束力,但未登記的接受方僅享有債權請求權;對外關系中,產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未登記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或債權人。
特別約定的排除適用:僅當雙方明確約定房產給予行為獨立于婚姻關系(離婚后不得變更或撤銷)時,該約定優先于法定規則適用。
訴訟時機的限制:婚姻存續期間,未出現法定撤銷事由的,一方起訴請求變更或解除房產約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僅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才對房屋歸屬及分割作出處理。
(二)常見認知誤區
“過戶即贈予”:房產過戶至對方名下不等于不可撤銷的贈予,若婚姻存續時間短、給予方無過錯,法院可突破登記效力判決房產返還。
“未過戶可隨意撤銷”:即便未辦理登記,若接受方已基于約定履行家庭義務、付出較多,法院可能判決繼續履行約定,而非支持給予方撤銷請求。
“加名即享有一半份額”:房產“加名”構成產權變更,但法院仍會結合出資來源、婚姻存續時間等因素確定實際份額,并非必然平均分割。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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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宋釗
婚姻家事專業型律師
親辦婚姻家事案件300+
執業經驗8年+
擅長談判、調解、訴訟
執業證號:11101201810042086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法學理論功底扎實,熟悉民商事、家事法律法規,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具有十余年公司法律顧問及律師事務所執業經驗,積累了豐富的民商事及家事法律服務經驗,辦理大量民商事訴訟案件,其中婚姻家事案件300余件。
宋律師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務領域多年,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敏銳的案件分析能力及優秀的庭審應變能力。擅長與法官及當事人進行有效溝通,從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問題,制定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方案,盡力促成當事人以最合理的方式解決爭議。善于運用深厚的法律功底和靈活的辦案技巧,通過情理交融的方式制定代理思路,最大化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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