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作之便為他人購買專票提供幫助,被判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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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系東營A化工有限公司業務員。2019年1月5日,借東營A化工有限公司向山東B潤滑油有限公司購買焦化底油之機,崔某幫助胡某某以東營C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義與山東B潤滑油有限公司簽訂瀝青(實為焦化底油)銷售合同,在明知胡某某經營的東營C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與山東B潤滑油有限公司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由東營A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購貨資金,東營C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開票費用,幫助胡某某從山東B潤滑油有限公司處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五份,涉案票面稅額累計人民幣712982.09元,價稅合計人民幣5169120.2元。崔某未從中獲利。
另查明,該案系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在辦理山東D集團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中發現,于2023年12月21日移交廣饒縣公安局,廣饒縣公安局于2023年12月22日對崔某以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案立案偵查,2024年1月5日崔某經電話傳喚到廣饒縣公安局接受訊問,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二、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崔某明知胡某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提供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三、辯護意見
1.被告人崔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2.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崔某存在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愿意繳納罰金,悔罪態度好。綜上,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依法適用緩刑。
四、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幫助他人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經電話傳喚后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崔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崔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在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過程中,被告人崔某明知胡某某以非法方法獲取涉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利用自身與山東B潤滑油簽訂焦化底油的購買合同的工作便利,為胡某某非法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幫助,其在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所起作用較大,并非輔助作用,且本案并非共同犯罪,胡某某系以抵扣稅款為目的而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超出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構成,不應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胡某某定罪處罰。故不應當認定崔某為從犯,對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根據被告人崔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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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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