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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1月13號的衛健委新聞發布會,給“扶不扶”的困擾社會多年的問題終于定調了,可以讓人不再糾結而去大膽的扶了。
但我不得不潑一個涼水了讓大家清醒一下了,這是斷章取義的解讀了發布會上的內容,發布會內容是公開可以去看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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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當時發布會上提到這一條規定,是一個主任醫師在回答關于有人暈倒需要心肺復蘇不敢施救的顧慮,而不是為了回答老人摔倒了敢不敢扶的問題。
所以說這個算不上對人摔倒了“扶不扶”的表態,而是大家過于解讀了184條規定的作用了。
184條的來歷
實際上184條并不是新出來的,早在《民法典》誕生前就存在了,早在2017年的《民法總則》里就有了,然后在2020年正式納入到《民法典》,2021年《民法典》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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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如果這個對“扶不扶”管用的話,早就該管用了,也不會等到今天突然火爆一把。
184條的意義
那么184條就沒什么意義了嗎?不是的,這個還是有些作用的。
就像是發布會上講的那個場景,做心肺復蘇的時候,不確定會有什么后果,有可能人會救沒了。
在以前的時候,人沒了就存在爭議,是不是救人不當導致的?所以會面臨扯皮賠償的風險。
這時候就適合184條登場了,當然了,我們這里的前提是正常的救人步驟。
184條規定:因救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點就是關鍵了。
假如心肺復蘇把肋骨按斷了,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184條就是保護了這種場景。
實際上184條的核心是賦予自愿的緊急救助者的民事責任豁免,其主要是應對新聞里提到心肺復蘇這類的緊急救人情況。
而普通的老人摔倒還不是這種適用場景。
扶不扶的困境
面對扶不扶的困境,184條規定帶來不了多大的改變。因為普通老人摔倒的場景,只是去簡單的扶起來的動作是不會造成什么損害的。
扶不扶的根源問題是怎么證明不是因為自己而倒下的,以及證明不了的時候被反敲詐了該怎么辦?
這才是問題的核心,作為普通人擔心的就是這些事,而不是壓壞肋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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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一旦被這種事情耽擱了,要找這證據那證據的,還得請假跑腿各種麻煩事,不僅沒有任何好處,反而要搭上自己的錢、精力。
而即便是證明清白,對方敲詐的行為也沒有什么懲處與損失,問題的根源從來不在扶不扶的路人,而是在于被扶的倒下者。
184條保護了那種比較緊急的救助情況,但是卻沒有對普通的摔倒扶起敲詐問題做保護,所以很多人依然不敢去扶。
總結
那184條就一點用都沒有嗎?這倒也不是沒用。這條規定的積極作用,是一種社會價值觀的倡導,這是符合我們傳統美德的一條規定。
這是在法律層面倡導善行,守護內心的良知與社會的溫情。
但是要終結“扶不扶”的顧慮,光靠一個184條是不夠的,需要更完善的保護與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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