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房屋時,鄰居家的樹還是美麗的“點綴”,可隨著樹木一天天長大,樹冠仿佛成為了房子旁邊的烏云,影響自家采光、通風、排水,甚至危及居住安全。面對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要求鄰居砍掉樹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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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與被告向某均系恩施市甲村村民。2008年,李某之父在甲村自行修建房屋一棟,該房屋緊鄰向某馬尾松林,其中五棵馬尾松依靠在房屋后墻生長。李某及李某之父認為樹木逐年生長會便利小偷行竊,也使得自家地基松動,威脅居住安全,多次與向某協商未果。2024年,案涉房屋取得不動產權證,權利人登記為本案原告李某,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向某砍伐依靠其告房屋后墻生長的五棵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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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本案被告向某林木生長在前,原告李某之父修建案涉房屋在后,該房屋在修建前被告林木樹冠已經較高,已能預見到周圍環境對其造成的影響,李某未從源頭上協商處理導致目前的現狀,現仍要求向某砍伐早在修房前幾十年生長樹木的理由不充分,但考慮到李某房屋修建居住多年,恩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已頒發了不動產權證書,為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向某應將影響李某房屋安全的樹丫予以剔除。據此,法院判決向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剔除影響李某房屋安全的樹丫,若需機械設備費用由李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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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顯著提高,群眾對于居住品質的要求也隨之迭代升級。如今,良好的居住環境早已超越了 “遮風擋雨” 的基礎需求,人們對居住空間的通風、采光、日照、隱私保護等細節條件,提出了更為精細化、高品質的要求。鄰里之間朝夕相伴,是低頭不見抬頭見的“近鄰”,更是守望相助的“家人”。因此,作為不動產相鄰關系的權利人和義務人,各方均應秉持和睦相處、包容禮讓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對于自身行為中明顯可能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居住的不利因素,應主動檢視、及時消除,面對鄰里間的分歧矛盾,應秉持理性協商態度,以溝通化解隔閡、以理解凝聚共識,共同營造團結友愛、和諧融洽的鄰里關系。
來源丨民二庭
作者丨張 森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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