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這不僅僅是一句宣傳語
更是行車安全的保障
對于營運車駕駛人來說
更是絕對不能觸碰的紅線
案例曝光
2025年12月12日,邱某某飲酒后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上道路行駛,行至廣西貴港市覃塘區石卡工業園路段,被貴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覃塘大隊執勤民警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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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現場對邱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44mg/100ml,達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經核查,該車為重型半掛牽引車是營運車輛,邱某某構成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
經詢問,邱某某為2025年12月11日下午17時左右,在吃快餐時喝了三兩酒。其以為過了一個晚上酒氣應該散掉了,至12日早上5時許,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從貴港市區出發,前往水泥廠裝載水泥。后在送貨中,途經汽車大道石卡工業園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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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明,邱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實施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違法行為人邱某某作出罰款五千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另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十八條第(六)項,限制十年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什么是運營車輛?
營運車輛,是指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即通過與經營活動有關的運輸產生和獲得經濟利益。出租車、承包的小客車、私人的大型翻斗車、小貨車、公交車等都屬于營運機動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請銘記
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勿讓一時僥幸
釀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責任編輯:廖旭峰 鐘春
值班編輯:麻新宇
內容來源:貴港交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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