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一下什么是旅客報警、機組報警以及機組協助旅客報警。
昨天有個同事拿著這個話題和我探討,他覺得我們有一些一線的安全員對這三個概念好像并不是很清晰需要明確一下。
所以今天盡量少說法條,多用人話。因為我發現每多用一個法條,閱讀量就會少一些,這兩者呈現一個負相關的關系。
今天從三個角度來聊,分別是:權利義務的角度、空間位置的角度和事件分類的角度。
01
權利義務的角度
從權利義務角度來說,旅客報警其實屬于公民的一種權利。這個權利的依據來自于多部法律,以及公安部的規章、內部規范性文件。
通過這些法律文件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旅客有權就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他認為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進行報警。這是他的權利。既然是權利,他就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選擇不行使,其他人無權阻止。
而機組報警呢?它其實是一項義務。這項義務的出處來自于民航規章《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第二十六條
“機組成員對擾亂行為或非法干擾行為處置,應當
依照規定及時報案,移交證據材料。”
關于這一項義務,有不少機組有一些誤解。尤其是前些年,當時依法履職的觀念還并沒有那么深入人心。當時的機組雖然知道自己沒有處罰權,但有時候會忘了自己其實也沒有不處罰權。
比如遇到機上吸煙的情況,在進行處置之后,可能就有一些機長會基于對方認錯態度比較端正,就不予報警和移交。
其實機長做的這個決策,就是在實施一種“不處罰權”。處罰權與不處罰權,相當于一體兩面的東西。我們既沒有處罰權,也沒有不處罰權,我們只有在處置之后報警移交的義務。至于行為人到底處罰還是不處罰,由有權機關去做決定。
那什么叫做機組協助旅客報警呢?這其實是基于飛機所處的特殊時空環境,以及航司對于客艙的安全管理義務這個背景下推導出的一項類似附隨義務的東西。
說白了就是旅客在機組沒有報警的情況下如果堅持報警,但由于在空中并沒有報警條件,所以由機組協助他進行報警。
02?
空間位置的角度
從空間位置的角度來看,這三者有什么區別?
首先,關于旅客報警。旅客報警作為一種法定權利,無論是在地面還是在空中,旅客都享有報警的權利。
區別僅在于,地面時旅客通常有條件自行報警;而在空中,由于手機信號的問題,旅客可能沒有條件自行報警,但這都不影響他依法享有報警權利。
這就引出了機組協助旅客報警的問題。旅客沒有條件報警時,可以尋求機組的協助。機組作為特定空間安全管理義務人,有義務在合理范圍內協助旅客報警。
關于機組報警的空間范圍,可以從機組報警本身的定義來推導。機組報警是指機組在處置擾亂行為和非法干擾行為之后的附隨義務。對于航司和機組來說,擾亂行為和非法干擾行為發生的時空范圍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飛行中”。
“飛行中”是指航空器內所有艙門關閉之后到落地打開任一艙門,以便卸載貨物以及下客這么一個時空范圍。所以,機組報警的空間位置就是在飛機上。
03?
事件分類的角度
旅客報警沒有事件類型的限制,雖然根據《人民警察法》,警察負責處理的是刑事犯罪與治安違法,但在實務中,很多旅客在純碎的民事糾紛時也會報警把警察叫過來。
面對這種民事糾紛,警察來了也只能做所謂的調解而已。調解沒有強制力,意思就是你愿意聽就聽,不聽拉倒。
再說說機組報警。由于機組報警,是在機組處置了擾亂行為和非法干擾行為之后所做的一件事。所以,從涉及事件性質的角度來說,如果涉嫌了在飛機上的刑事犯罪或治安違法,那么機組就應當啟動機組報警。
最后說機組協助旅客報警。這背后所對應的事件性質類型,往往是機組不認為所面對的事情屬于擾亂行為或者非法干擾行為,但旅客堅持要報警的事情。
最后總結一下。
1、旅客報警是權利,它不受他人意志,空間以及事件類型的影響。
2、機組報警是義務,它是機組在處置了機上擾亂行為或者非法干擾行為之后的強制性義務。
3、機組協助旅客報警,它是機組與旅客對同一件事在定性上產生分歧的時候(一般是機組不認為屬于治安違法但旅客認為是),由于旅客沒有條件自行報警時機組的一種協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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