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案例——
2022年7月2日17時許,被告人曹某慶看到妻子趙某手機內有與他人的不雅聊天記錄,認為趙某有外遇,遂對趙某辱罵并毆打。 當日18時08分,曹某慶將趙某手機內的不雅聊天內容發(fā)送到親屬微信群,并要求趙某的母親及妹妹出面解決此事。 趙某不堪忍受喝下農藥“敵草快”。曹某慶明知趙某喝農藥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當日20時20分許,趙某的親屬發(fā)現(xiàn)趙某已喝農藥并立即將其送至當?shù)蒯t(yī)院救治,趙某經救治無效死亡。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慶犯故意傷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曹某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
宣判后,被告人曹某慶不服,提出上訴。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表示,在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慶與被害人趙某系夫妻,曹某慶因情感糾紛先對妻子趙某實施暴打,并將趙某的隱私在多名親友間肆意轉發(fā)予以羞辱,致趙某不堪忍受喝下農藥且出現(xiàn)中毒癥狀。無論是基于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夫妻間的相互救助義務,還是基于曹某慶先行行為所產生的義務,曹某慶均應積極給予趙某相應的救援幫助;
而且,曹某慶明知趙某喝下農藥并伴有中毒嘔吐癥狀,已處于危險境地,有能力履行救助義務卻未履行,采取放任態(tài)度,置趙某生死于不顧,最終導致趙某搶救無效的死亡后果,充分反映出曹某慶主觀上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間接故意,曹某慶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對其行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為故意傷害罪,定性不當,應依法予以糾正,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曹某慶歸案后對基本犯罪事實及心理活動有如實供述,雖有多處意向減輕罪責的自辯,但在庭審最后階段表示自愿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
山西朔州這一紙判決,無疑投下了一顆輿論炸雷。丈夫發(fā)現(xiàn)妻子出軌,將聊天記錄發(fā)到親友群,妻子羞憤服毒,丈夫未施救致其死亡——當?shù)胤ㄔ阂?strong>故意殺人罪判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半。
判決一出,許多人第一反應是:“這怎么就成故意殺人了?”“她自己喝的藥,為何他要坐十三年半的牢?”
之前我寫過,僅判五年半。一邊是主動將人置于死地,一邊是“未救助”+“發(fā)聊天記錄”,刑期竟相差近三倍。這樣的司法天平,是否已在輿論的情緒漩渦中悄然傾斜?
誠然,丈夫事后不救助,確應譴責,甚至可追刑責。但直接定性為“故意殺人”,且頂格重判,是否超出了行為本身的惡性?
法律中的“故意殺人”,核心在于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此案中,妻子喝藥是自主選擇,丈夫的“未救助”雖冷漠,但與其說他是“殺人”,不如說他是“放任”。刑法中確有“不作為故意殺人”,但通常適用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具有絕對支配地位的情形,比如將溺水者推下水后不救。而此案中,農藥是妻子自己喝下,丈夫并未物理強制或誘騙。
將“發(fā)聊天記錄”與“未施救”拼接成“故意殺人”,更像是在用刑事重罪,去懲罰一場始于道德悲劇的家庭慘劇。
法律最忌“同案不同判”。女子冬天踢男友下河,致其溺亡,這是主動、直接的致命行為,結果僅判五年(過失致人死亡)。而本案中,丈夫既未強制妻子喝藥,也未物理阻止其求救,僅因“未救助”和“發(fā)記錄”,就被判十三年半(故意殺人)。
兩案對比,前者行為惡性明顯更高,刑罰卻輕得多。這不得不讓人質疑:是否因為前者是“女友殺男友”,后者是“丈夫對出軌妻子”,就在輿論與司法的潛意識里,被區(qū)別對待了?
如果法律因一方“出軌”就大幅加重另一方的責任,那法律維護的究竟是人生命權的平等,還是某種“道德純潔性”?
出軌是道德的潰敗,曝光是情感的失控,冷漠是人性的灰暗,自殺是絕望的終局。這起悲劇里,沒有贏家。
但司法不應成為“以暴制暴”“以重刑謝眾怒”的工具。正義不是用一場過度懲罰,去掩蓋另一場錯誤。如果妻子之死值得悲憫,那么司法的理性與克制同樣值得堅守。
此案若以“侮辱罪”或“遺棄罪”論處,或許更契合行為本質。如今“故意殺人”的帽子與十三年半的刑期,與其說是法律的勝利,不如說是輿論激情對司法理性的一次沉重灼傷。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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