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
王某與郭某原系夫妻關系。2018年3月17日,王某的親戚張甲向郭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7萬元,該筆款項隨后被分筆取現。
2018年12月25日,王某與郭某因感情破裂辦理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但未提及上述與張甲相關的款項往來。2022年2月12日,經張甲催要,王某就上述總計7萬元款項向張甲補簽《借條》一份,明確該7萬元為借款,借款期限至2024年2月13日,利息按同期LPR的1.2倍計算。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期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張甲經多次協商無果后提起訴訟,主張案涉7萬元借款為王某與郭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要求二人共同償還。郭某以“對借款毫不知情”為由抗辯,拒絕承擔還款責任。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王某、郭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張甲借款本金7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爭議焦點為:郭某名下銀行賬戶接收7萬元并取現的行為,能否認定為與王某形成共同舉債合意或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遵循“共簽共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債權人舉證”三層邏輯:其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其二,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推定為共同債務;其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需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郭某名下賬戶接收的7萬元,法院認定其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理由如下:
1. 銀行賬戶的強身份關聯性推定知情。根據金融管理規范,個人銀行賬戶實行實名制,賬戶密碼、操作權限通常由本人掌控。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賬戶由他人實際控制(如借用、代持等),否則應推定賬戶持有人對賬戶內資金流轉享有支配權。本案中,郭某作為賬戶權利人,其對張甲向其賬戶轉賬7萬元的行為不可能完全不知情,無論是主動告知收款賬戶還是默許王某使用賬戶收款,均表明其與王某就7萬元借款達成某種形式的合意。
2. 取現行為進一步印證實際參與。涉案7萬元轉入郭某賬戶后被分筆取現,取現操作需憑銀行卡及密碼完成。若郭某未參與,該筆資金長期留存或轉作他用(如消費、轉賬)的可能性更高,而取現行為更符合“款項實際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特征(如家庭應急、日常開銷等)。即便取現后資金去向無法直接查明,郭某作為賬戶控制人,對資金被取現的結果亦負有管理責任,其行為已超出“被動收款”范疇,應視為對借款的實際使用。
3. 舉證責任分配層面,張甲已完成初步舉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債權人主張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為共同債務的,需承擔舉證責任。但本案中7萬元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直接轉入郭某賬戶,張甲提供的轉賬記錄、取現憑證已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足以證明郭某對該筆借款知情并實際參與。郭某雖抗辯“不知情”,但未提供任何反證(如賬戶被盜用、密碼泄露等),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筆者寄語
對于債權人而言,出借款項時尤其是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項時,應注重落實“共簽共認”要件,盡量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確認,避免因形式要件缺失導致權益受損;同時需妥善保管轉賬記錄、款項用途證明等證據,以便發生糾紛時完成舉證責任。
對于夫妻雙方而言,應妥善管理個人銀行賬戶,避免賬戶被他人擅自使用,若發現一方擅自舉債且未用于共同生活,應及時固定證據并明確拒絕追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