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視《財經調查》欄目曝光的違規使用劇毒農藥克百威(商品名呋喃丹)種植蔬菜事件,震驚全網。
在湖北天門、黑龍江、云南等地,部分種植戶與農資商明知呋喃丹高毒屬性,仍通過偽造生產日期、隱蔽銷售等方式,將這種國家明令不得用于蔬菜、果樹、茶葉和中草藥材的農藥大肆用于蔬菜種植。
菜農說:“味道大受不了,只有晚上打藥,我們根本不吃這里的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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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的不僅是行業亂象,更是對公共健康與生態環境的公然漠視。
呋喃丹對土壤生態的破壞具有不可逆性。
作為氨基甲酸酯類高毒農藥,其在土壤中的降解半衰期長達30至60天,且水溶解度高達700mg/L,極易隨雨水滲透污染地下水,在砂土地區尤為嚴重。
這種農藥通過觸殺、內吸作用殺滅害蟲的同時,也會徹底摧毀土壤微生物群落,導致土壤板結、肥力衰退,破壞農作物生長的根基環境。
更嚴重的是,其殘留會在土壤中持續累積,即便停止使用,也需漫長時間才能自然凈化,對耕地可持續利用構成長期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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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呋喃丹對水生生物有劇毒,土壤中的殘留通過地表徑流匯入水體后,會導致魚類、兩棲類動物大量死亡,破壞農田生態鏈的平衡。
對人體健康而言,呋喃丹的毒性堪稱“致命威脅”。
其對大鼠急性經口LD50僅為8~14mg/kg,屬于典型的高毒農藥,吞食或吸入均可致命。
人體接觸后,會抑制膽堿酯酶活性,引發膽堿能神經過度興奮,流涎、出汗、瞳孔縮小、呼吸困難、肌肉震顫等癥狀,口服中毒者10~30分鐘即可發病,若搶救不及時將危及生命。
慢性危害更為隱蔽,包括免疫力下降、肝腎功能損傷,對兒童智力發育和行為表現的影響尤為嚴重。
長期攝入含呋喃丹殘留的蔬菜,會對肝臟、腎臟等器官造成慢性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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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擔憂的是,蔬菜作為日常飲食中不可或缺的食材,其殘留的毒素會通過食物鏈逐級累積,給消費者健康埋下長期隱患。
對于違法行為,我國法律早已筑起“防護墻”,明確了嚴厲的處罰措施。
根據農業農村部第736號公告,自2024年6月1日起,含克百威制劑產品已被撤銷登記、禁止生產,2026年6月1日起將全面禁止銷售和使用。
在此之前,《農藥管理條例》已明確規定,克百威等8種高毒農藥禁止用于蔬菜、果樹、茶葉和中草藥材生產。
對于違法者的處罰,法律條款清晰且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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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農藥的,或違規使用限制農藥的,將被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也明確,使用禁限用農藥的農產品不得上市銷售,違者將面臨沒收產品、罰款等處罰,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網恢恢,為何仍有“漏網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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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違法成本“低廉”是主因。
現行法律對違規使用高毒農藥的處罰,往往以罰款為主,且罰款金額與違法所得相比可能微不足道,難以形成有效震懾。只有在造成嚴重后果時,才可能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大量未造成直接人身傷害但存在巨大安全隱患的違規行為,法律的“牙齒”顯得不夠鋒利。
其次,追溯體系存在“斷點”。
農藥從生產、批發、零售到最終使用,環節眾多。目前,我國的農藥追溯體系尚不完善,尤其是在農村地區,“地下黑市”和“熟人交易”現象依然存在,使得禁藥的流通難以被有效追蹤和打擊。對于分散的小農戶,如何有效落實其用藥記錄和責任追溯,是監管面臨的一大難題。
第三,監管不力是導致呋喃丹禁而不止的重要原因。
基層監管力量“薄弱”。
鄉鎮一級的農業執法和市場監管部門,往往面臨人員編制不足、專業知識欠缺、檢測設備落后等問題。面對廣袤的農田和分散的農戶,監管顯得力不從心。傳統的監管模式多依賴于對市場上農產品的抽檢,這種“事后監管”的方式,難以從源頭上遏制禁藥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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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模式與手段落后。
農戶使用禁藥往往具有隱蔽性和季節性,監管部門難以進行常態化、全覆蓋的巡查。面對日益復雜的農藥品種和隱蔽的使用方式,傳統的檢測手段和監管模式已難以適應。
部門協同存在“壁壘”。
農業、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在農藥監管、農產品檢測、案件查處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協同作戰機制尚不完善,存在“各自為戰”的現象,難以形成監管合力。
餐桌安全無小事,土壤健康是根基。
呋喃丹違規使用事件警示我們,食品安全監管需織密“防護網”,既要加強對農資銷售環節的清查力度,嚴厲打擊偽造生產日期、隱蔽銷售等違法行為,也要強化對蔬菜種植的抽檢頻次,實現從田間到餐桌的全鏈條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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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讓種植戶知曉違規使用高毒農藥的法律后果,引導其選擇低毒、環保的替代農藥。
劇毒農藥禁而不止,根源在于利益驅動下的僥幸心理。唯有執法部門保持高壓態勢,加大處罰力度,讓違法成本遠遠高于違法收益,才能從根本上遏制此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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