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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管甲在收取500萬元保證金后,未按期完成行政許可且擅自將股權低價轉售第三人,構成根本違約。
2. 雙方事先約定“保證金3倍、固定1500萬元”違約金,條款對等、可預見且未超交易總額15%。一審調低至500萬元,二審改判全額支持1500萬元,并返還500萬元保證金。
3. 律師費已含在違約金內,不再重復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9日,鈕某一方與管甲一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框架)》一份,約定管甲一方將其持有的某科技公司即目標公司100%股份轉讓給鈕某一方,轉讓總價10200萬元。轉讓后目標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鈕某一方指定,目標公司交割前由管甲一方負責將債權債務清零等。雙方約定支付方式為,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鈕某一方先行向雙方共同監管的銀行賬戶支付轉讓保證金500萬元;自簽訂正式股轉協議后,在確定的交割日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鈕某一方支付管甲一方本次股權轉讓款8700萬元,同時釋放保證金500萬元,合計9200萬元,其中3000萬元由鈕某一方代為償還鈕某一方經營期間結欠銀行的貸款;自交割日起整一年,管甲一方如無隱性債務產生(如有, 則相應扣除), 鈕某一方再行支付余款1000萬元,鈕某一方支付該余款的同時,應承擔一年期利息60萬元。雙方同意,本協議約定的交割日前,目標公司的經營風險及債權債務由管甲一方承擔。暫定財務交接基準日為股權交割日。同時,雙方還約定目標公司投資項目的環評,以及碼頭的環評報告自全部出具起5個工作日內簽訂正式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本框架協議后,由管甲一方或目標公司按約定時間完成約定的行政許可(附清單,略) ……
上述行政許可的獲得將直接影響到股權轉讓后目標公司的正常運行,也是雙方簽訂本協議的前提條件,項目環評和碼頭環評以及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手續必須得到鈕某一方的確認,如在約定時間內無法完成,鈕某可據此解除本協議并要求退還保證金。關于違約責任,若一方違約,在不影響守約方在本協議下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守約方有權采取如下一種或多種救濟措施以維護其權利:(1)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2)暫時停止履行義務,待違約方違約情形消除后恢復履行;守約方根據此款規定暫停履行義務不構成守約方不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3)要求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自本協議簽訂后,管甲一方不得與任何第三方就本協議約定的股權或股權所對應的資產進行轉讓磋商或簽訂協議,若管甲一方違反此約定,應承擔保證金3倍(1500萬元)的固定違約金。如鈕某一方逾期支付轉讓款,7天內鈕某一方應承擔每天萬分之三的違約金;超過7天,視為鈕某一方根本性違約,應承擔應付金額20%的懲罰性違約金。本協議簽訂后,鈕某一方在管甲一方完備合同約定的行政許可的情況下放棄該項目的股權轉讓,則視為放棄500萬元保證金并支付10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等。該協議簽訂后,鈕某一方支付了500萬元保證金。
后因行政規劃問題,管甲一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約定的行政許可,管甲一方提出解除合同,但鈕某一方不同意解除,認為其已經為履行股權轉讓協議作出了無法逆轉的商業安排,如解除合同則損失巨大,提出展期履行,并將配合管甲一方繼續完成行政許可相關事務。但管甲一方在未與鈕某一方達成解除合意的情形下另行與李乙一方就上述股權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該協議約定的轉讓價格低于《股權轉讓協議(框架)》。現股權已經變更至李乙一方名下。鈕某一方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管甲一方與李乙一方于2022年12月5日 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要求管甲一方繼續履行與鈕某一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框架)》, 管甲一方賠償違約金1500萬元及律師費200萬元,李乙一方向鈕某一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
【案件焦點】
管甲一方向鈕某一方賠償的違約金應如何確定。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八十條、第五百八十五條。
【典型意義】
1. 違約金兼具補償與懲罰功能,損失難量化時不應機械調低。
2. 條款經平等磋商、權利義務對等,且金額未超法定上限,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3. 股權轉讓價值含機會成本、品牌溢價等無形因素,法院應綜合預期利益、違約惡意、守約投入等認定違約金合理性,遏制“一物兩賣”不誠信行為。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1. 管甲一方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鈕某一方保證金500萬元;2. 管甲一方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鈕某一方違約金500萬元;3. 駁回鈕某一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1. 維持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2023)蘇0282民初【】號民事判決第一項;2. 撤銷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2023)蘇0282民初【】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3. 管甲一方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鈕某一方違約金1500萬元;4. 駁回鈕某一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02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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