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肝菌是云南人夏日餐桌上常見的美味,承載著獨特的地域飲食文化。近日,圍繞這一美味食材的一件歷時近5年的菌株專利侵權糾紛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據悉,該案是繼上海豐科“純白色真姬菇案”后,我國食用腐生菌領域菌株侵權第一案。
案情 黑牛肝菌菌種知識產權疑遭侵權
原告景洪宏臻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臻公司)是一家深耕食用菌領域多年,集菌種研發、工廠化栽培、產品加工銷售于一體的農業科技企業,依托西雙版納州獨特的氣候與生態資源,該公司的研發團隊通過有性雜交育種技術精心選育出YL1701-2黑牛肝菌新菌株。該菌株突破傳統黑牛肝菌栽培周期長、產量不穩定、抗逆性弱等痛點,具備遺傳穩定、活力強、后期出菇速度快且整齊、生長效率高的顯著優勢,成功實現工廠化規模化栽培。為保障研發成果,宏臻公司于2019年2月將該菌株保藏于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委員會普通微生物中心(保藏編號CGMCCNo.17073),并于同年6月提交發明專利申請,于2021年8月正式獲得授權。
然而,2021年,宏臻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疑似侵權的黑牛肝菌產品,經調查核實,確認被告西雙版納林香萬里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香萬里公司)通過農貿市場相關攤位大量銷售該類產品。為守護研發投入與市場權益,宏臻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打響黑牛肝菌菌種知識產權保衛戰。
一審判決 涉案菌株不屬同一種菌株
該案件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林香萬里公司銷售的牛肝菌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以及該公司是否實施了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一審期間,經雙方同意,法院委托北京國創鼎誠知識產權應用技術研究院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機構采用ITS rDNA序列一致性檢驗和SSR指紋圖譜一致性檢驗方法,但因未使用行業常規的M13引物,導致檢測結果出現偏差,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說明書描述的菌株不屬于同一種菌株,一審法院據此駁回宏臻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侵權行為成立 判賠40萬元
宏臻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專利權保護范圍認定錯誤、未準予重新鑒定、林香萬里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茂系宏臻公司的前員工”為由提起上訴。經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林香萬里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曾為宏臻公司員工,其母親唐某某負責經營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農貿市場攤位,結合公證書記載的照片等證據,足以認定林香萬里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
針對專利保護范圍這一核心爭議,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將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說明書記載的SSR指紋圖譜進行對比,基于鑒定意見的鑒定結論得出錯誤結論,適用法律亦有錯誤。對于已經依法進行微生物保藏的發明專利,其保護范圍應以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保藏菌株為準,說明書中記載的SSR指紋圖譜等信息主要用于解釋和輔助鑒別,不能替代保藏菌株的核心地位。在技術層面,盡管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說明書記載的SSR指紋圖譜存在差異,但最高人民法院采信了第一次委托鑒定的比對意見,認定這是由于鑒定實驗系統差異(如未使用M13引物)導致的規律性、整體性數據偏移。
最終通過對比ITS rDNA序列(相似度100%)以及分析SSR指紋圖譜的高度一致性,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宏臻公司的保藏菌株屬于同種菌株,構成侵權。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專利類型、侵權行為性質、侵權方經營規模及宏臻公司研發投入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及合理開支共計40萬元,同時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侵權情節嚴重,未支持宏臻公司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記者 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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