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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均壽命提高,不少超齡勞動者仍在崗位上打拼。可一旦發生工傷,后續待遇糾紛便常找上門,其中最受關注的就是:已達法定退休年齡,被認定為工傷后,還能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嗎?
廣東高院判例:認定工傷,就該支持補助金
67歲的老王(化名)是河南人,2025年在廣東一家公司務工時意外受傷,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十級。工傷認定后,老王向公司主張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內的工傷保險待遇,卻遭到公司拒絕。
公司的理由很直接:老王已遠超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并非勞動關系,不應享受針對在職勞動者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協商無果后,老王提起訴訟,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公司向其支付該筆補助金。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試圖推翻原判。
廣東高院審理后給出明確態度:勞動者雖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已被認定為工傷且構成傷殘等級,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支付相關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公司以超齡為由拒絕支付,與《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不符。最終,高院裁定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維持原判。
這起案件的核心邏輯的是:工傷認定是享受相關待遇的前提,既然已被認定為工傷,就不應以年齡為由剝奪部分工傷保險待遇,地方條例也為超齡工傷勞動者提供了明確依據。
不止一種答案:這些地區有不同裁判思路
廣東的判例支持了超齡工傷勞動者的訴求,但在全國范圍內,裁判標準并非完全統一,主要存在兩種不同思路。
思路一:以“再就業需求”為由不予支持
部分法院認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立法目的,是補償工傷勞動者因傷殘導致再就業困難的損失。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已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條件,再就業并非其主要生活來源,因此不宜享受該筆補助金。
比如某電子公司超齡女員工李某,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訴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時,法院便以其超齡、無再就業保障需求為由,僅支持醫療費等其他工傷待遇,駁回了就業補助金的請求。
思路二:地方立法明確保障,細化參保與待遇
有些地區通過專門立法,將超齡勞動者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明確待遇支付標準。以四川為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規定,65周歲及以下超齡從業人員,可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個人無需繳費。
若此類人員被認定為工傷且構成五級至十級傷殘,離開用人單位時,工傷保險基金將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協議協商解決,從制度上保障了超齡勞動者的核心權益。
法律邏輯拆解:爭議的核心是什么?
超齡工傷能否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爭議,本質是對“待遇立法目的”與“超齡用工關系”的理解差異:
支持方:工傷待遇的核心是彌補勞動者因工作受傷的損失,只要被依法認定為工傷,就應參照條例享受完整待遇,年齡不應成為排除條款,這也是《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地方法規的明確導向。
反對方: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依附于勞動關系的終止,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多為勞務關系,且無再就業剛需,不符合該待遇的補償邏輯,《工傷保險條例》的核心保障對象是在職勞動者。
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構成“超齡用工關系”,打破了“無勞動關系即無工傷保障”的傳統認知,為工傷認定提供了新依據。
總之,超齡工傷并非“無保障”,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核心看工傷認定結果與地方法規、裁判尺度。隨著相關制度不斷完善,超齡勞動者的工傷權益將得到更全面的保護。
參考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粵民申4749號民事裁定書、《四川省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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