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22日電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首次對公用事業領域企業并購亮紅牌。
據微信號“市說新語”22日消息,1月21日,市場監管總局禁止佛山市南海區藍鳥燃氣有限公司與佛山市南海區南官燃氣有限公司等經營者新設合營企業案。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市場監管總局首次禁止公用事業領域經營者集中,有效維護了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競爭秩序,預防集中后實體推高瓶裝液化石油氣價格、增加群眾負擔,切實維護消費者利益。
2024年10月,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6家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業務的企業簽署協議,擬在南海區新設并共同控制一家合營企業,投資、建設并運營瓶裝液化石油氣儲配站。該集中未達國務院規定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當事方自愿申報。收到申報后,市場監管總局就該集中多次征求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等意見,并聘請獨立第三方機構開展經濟學分析。經評估,該集中將導致集中后實體在佛山市南海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獲得市場支配地位,同時也更有利于集中后實體與其他市場參與者達成協調行為,可能直接或間接實施提高商品價格等行為,損害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及相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依法禁止本案。
同時,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披露相關細節:
一、受理和審查程序
2025年5月13日,市場監管總局收到本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自愿申報。經審核,市場監管總局認為該申報材料不完備,要求申報方予以補充。7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確認經補充的申報材料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案未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是經核查認為有必要受理,依法對此項經營者集中予以受理并開始初步審查。8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實施進一步審查。11月26日,經申報方同意,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延長進一步審查期限。目前,本案處于進一步審查延長階段,截止日為2026年1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認為,此項經營者集中對佛山市南海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在審查過程中,市場監管總局征求了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等意見,了解相關市場界定、市場結構、行業特征和集中對各方面影響等信息,聘請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本案競爭問題進行經濟分析,并對申報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了審核。
二、案件基本情況
合營方一:藍鳥燃氣、佛山市南海中勝石油氣有限公司(以下與藍鳥燃氣統稱為藍鳥中勝)分別于1999年、1992年在廣東省佛山市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為同一自然人,主要在佛山市南海區等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業務。
合營方二:南官燃氣于2011年在廣東省佛山市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為自然人,主要在佛山市南海區等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業務。
合營方三:佛山市嘉和興冠順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順燃氣)于1994年在廣東省佛山市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為自然人,主要在佛山市南海區等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業務。
合營方四:佛山市南海區宏達石油液化企業公司(以下簡稱宏達)于1993年在廣東省佛山市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為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沙涌社區沙涌經濟聯合社和佛山市南海區里水鎮宏崗村宏崗經濟聯合社,主要在佛山市南海區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業務。
合營方五:佛山市南海沙頭石江液化石油氣站(以下簡稱石江液化氣)于1994年在廣東省佛山市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為佛山市南海區九江鎮石江社區石江經濟聯合社和自然人,主要在佛山市南海區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業務。
2024年10月,藍鳥中勝、南官燃氣、冠順燃氣、宏達、石江液化氣(以下統稱為合營各方)簽訂協議,擬在佛山市南海區新設合營企業,投資、建設并運營瓶裝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合營企業將由合營各方共同控制。申報材料表示,合營企業主要為合營各方在南海區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提供氣源采購、存儲與充裝;合營企業開展業務后,合營各方將退出相關業務。
三、相關市場
經審查,合營各方及合營企業均涉及瓶裝液化石油氣業務,本集中設立合營企業不僅整合合營各方的采購與生產,更能夠基于重大供應關系,對合營各方銷售施加影響,消除合營各方在佛山市南海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的獨立競爭。
(一)相關商品市場。
瓶裝液化石油氣是按照監管規范以鋼瓶承裝的液化石油氣,一般用作燃料。瓶裝液化石油氣和管道燃氣均能作為燃料使用,但是二者用戶群體、獲取難易程度、使用成本、供應商資質能力等存在差異,需求和供給替代性弱,瓶裝液化石油氣不能被管道燃氣較為緊密替代。因此,本案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為瓶裝液化石油氣。
(二)相關地域市場。
受到經營許可范圍、運輸成本等影響,佛山市南海區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充裝、銷售和采購主要在本區進行。因此,本案瓶裝液化石油氣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佛山市南海區。
四、競爭分析
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從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集中對下游用戶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項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認為此項經營者集中對佛山市南海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一)集中將顯著增強集中后實體在佛山市南海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的控制力。
一是集中將消除各合營方之間的獨立競爭。2024年,藍鳥中勝、南官燃氣、冠順燃氣、宏達、石江液化氣在佛山市南海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份額分別為30%—35%、15%—20%、5%—10%、0—5%、0—5%,合計市場份額為60%—65%。本集中設立的合營企業整合了藍鳥中勝、南官燃氣等合營各方的氣源采購、存儲與充裝,通過共同控制消除了各合營方之間的獨立競爭,實質形成市場份額超過60%的經營者。集中后實體對相關市場競爭具有顯著的市場控制力。
二是集中將顯著提高佛山市南海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集中度。集中前該市場有8家經營者,集中后僅余4家。集中前該市場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指數)為1967,已為高度集中市場,集中后HHI指數為4640,HHI指數增量為2673,該集中將顯著提升原本已經高度集中的市場集中度。
三是其他競爭者不能構成有效競爭約束。佛山市南海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產能有限,由于用地要求嚴格等原因,增加產能較為困難,其他競爭者未來產能利用率預計已超85%。若集中后實體直接或間接漲價,下游客戶難以轉向其他競爭者獲得充足供應,無法形成有效競爭約束。
四是其他方面制約力量亦十分有限。受到許可資質影響,該市場進入壁壘高,難以出現新的有效競爭者。下游客戶亦十分分散,最大客戶占集中后實體總銷量比例預計不足1%,無法構成有效買方制約。佛山市南海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實施市場調節價,集中后實體可能實施直接或間接提高相關商品價格等行為。
綜上所述,集中將顯著增強集中后實體在佛山市南海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的控制力,其他經營者難以對其實施有效競爭約束,可能損害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利益。
(二)集中使佛山市南海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更易產生協調行為。
一是佛山市南海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易于產生協調行為。該市場環境相對穩定,用戶需求剛性且種類相對單一,產品同質化程度和價格透明度高,易于產生協調行為。
二是集中將進一步惡化市場結構、提高市場透明度和對稱性,增強該市場經營者就價格、市場劃分等達成共識的能力。在市場結構上,集中整合了合營各方的瓶裝液化石油氣業務,實質形成了具有顯著市場控制力的經營者,與市場中另外兩家主要競爭者的合計市場份額將達到90%—95%。另經調查了解,該集中具有一定示范效應,市場中的其他經營者也可能效仿設立同類型合營企業,進一步惡化市場結構。同時,集中提高了該市場成本、產量、銷售狀況的透明度,并使各經營者生產成本、生產能力、產品差異化程度進一步趨同,經營者更易達成明示或默示的協調行為。
三是該市場經營者達成的共識易于維持。在該市場維持共識符合各經營者利益。其他經營者可以跟隨集中后實體定價,維持較高價格水平。該市場產能利用率超過85%,由于擴產困難,即使有經營者背離價格共識,降價搶占市場,也不具有充足產能達成真正降價的效果,因此,共識易于維持。
四是不存在其他經營者對協調行為穩定性構成威脅。該市場進入壁壘高,難以有其他新進入者,無法對協調行為的穩定性構成威脅。
綜上所述,本集中將導致集中后實體在佛山市南海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獲得市場支配地位,同時也更有利于集中后實體與其他市場參與者達成協調行為,可能直接或間接實施提高商品價格等行為,損害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利益。
五、審查決定
審查過程中,市場監管總局將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審查意見及時告知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
鑒于此項經營者集中對佛山市南海區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且未能證明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市場監管總局決定,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四條和《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禁止此項經營者集中。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表示,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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