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還是要事必躬親,不要當甩手掌柜
今天看到一篇報道,“親力親為不該成為奢侈品”。有感而發,想說一說刑事辯護中的一點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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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面對的是奪人自由、定人生死的事情,萬不可當成兒戲。所以,被告人及其家屬委托的律師應當親力親為,事無巨細。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事實需要審查判斷,每一個人經歷不同,認識不同,都會決定事實判斷。法律也同樣,對于法律條款的鉆研,對法理的深究都可能成為打開無罪大門的鑰匙。
作為辯護律師應當對案件事實了如指掌,最起碼要保持在庭審結束前。凡事做到心中有數,念念不忘必有回響。
很多案件都是在細節中突破,找到解決之道。
比如在照片中如何提取鑒定出來DNA,在毒品查獲和鑒定后重量一致是以何種材料為基礎進行的鑒定?立案日期晚于偵查日期,被告人與被害人描述的案件細節和順序存在無法吻合之處……
這些細節問題都會成為無罪的關鍵,如果沒有對案卷細致梳理和研究,僅憑助理整理,如何能夠發現?我們都清楚不要吃別人咀嚼過的食物,為什么要吃他人咀嚼過,根據他人思維和認識整理的案件事實呢?
有人會說,大部分案件事實,助理整理與辯護律師親自整理其實也沒有差別。刑事辯護要科學,科學就要嚴謹,你怎么知道你辦理的案件就在“大部分”之列呢?
傳統刑事辯護就是師傅帶徒弟(本質上是指導老師指導實習生工作,為形象且便于表達稱作師傅與徒弟),徒弟在實習期間實際上就是在幫師傅干活,其中就有閱卷的活。但是,此時的師傅并不是甩手掌柜,凡事都有交代,卷宗也不是不閱,而是閱卷后與徒弟的思路相互補充,提出新的問題,繼續發掘。
閱卷的過程就是辯護思路調整、完善,逐步形成的過程。有時候辯護律師連續幾天不會看卷,原因就在于有些事情還在思考。有時候又會盯著某一份文件發呆半天,也是在思考突破。
每一個人工作的方式不同,自然不拘泥于具體形式。但是,閱卷應當親力親為。
還有就是會見,會見是“活閱卷”。卷宗是死的,但是人是活的。很多信息卷宗記載與被告人講述完全是兩回事。記得有一起案件,是擾民糾紛,一審駁回,二審法官原則上也沒有必要再深究。但是,二審法官就比較認真,他親自去現場看了一下現場。
發現樓上擾民已經擾到樓下的水杯都能晃動。你說這樣的案件還需要說理嗎?其實就是法官看了一眼現場。這比法庭上如何論證更具有“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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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會見也是如此。舉個例子,比如上訴案件,很多家屬說讓看一審判決后給二審辯護意見,有沒有上訴必要或者重審、改判的可能。這種想法就與前面講的思維有點類似。一審判決既然判決有罪,自然就需要論述有罪的依據,包括事實和適用的法律。看一審判決書,在不了解案情的情況下,很容易被誤導,而且會先入為主地認為判決有罪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我想,你看到被告人或者閱卷后,會有另外一層思考和不同的結論。這就是“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典型的現實例子。
我記得有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從勞動合同上看,當事人在公司任高管,初看確實沒得跑。但是,我在會見后就確定,他不構成犯罪。原因就是他一直在處理兄弟公司的業務,而且一年中大部分時間都在兄弟公司處理業務。
為確定被告人陳述,我們從其家中找到了其工作期間的U盤,里面內容確實是關于兄弟公司的工作記錄以及文件處理材料。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向辦案機關提出不構成犯罪,以及即便需要進一步查明案情而無必要拘留的建議。
我們向承辦檢察官提出此意見,檢察官是不接受的,理由就是高管,作用不會小。我們堅持,為此還發生了一些不太愉快的溝通。但是,我們請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以便確定是否決定批準逮捕。檢察官訊問了犯罪嫌疑人,最終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這個事情,并不是說律師有多大作用,確實是檢察官認真負責,聽得進去意見。我想說的重點是,一次親力親為勝過千言萬語和萬千辯解。
我要說的是刑事辯護,親力親為很重要,包括閱卷和會見,不僅僅在法庭。因為沒有打好基礎,上層建筑也建不好。
先說到這里。以后有機會再聊聊群策群力,集思廣益這個話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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