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8 年:一趟未完成的交易,12 公斤黃金被查扣
1998 年 9 月,馬先生(化名)的父親帶著一批總重 12538.7 克的黃金,從甘肅出發前往浙江臺州準備銷售。然而,這筆交易尚未成行,他就在大巴車上被臺州警方當場查獲,涉案黃金全部被扣押。
依據當時的 “87 公發 24 號文件”,個人倒賣黃金屬于違法行為。警方隨即出具《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行為涉嫌非法經營,作出沒收黃金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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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馬先生的父親雖被拘留,但很快取保候審,既未被起訴也未被判刑。這起案件的刑事部分始終沒有結果,也未正式銷案,卻留下了一個關鍵矛盾:黃金已被沒收,刑事責任卻未追究。當年 12 月,馬先生繳納 3 萬元保證金,將父親保釋出來。
二、法律變了:2003 年取消黃金經營審批,追討之路開啟
2003 年,國務院發布文件,正式取消個人經營黃金的行政審批 —— 這意味著,此后個人買賣黃金不再屬于非法經營行為。
馬先生認為,既然父親沒有被判刑,相關法律又已調整,當年的沒收處罰理應撤銷,黃金也該歸還。從這時起,他便踏上了漫長的追討之路。但他很快發現,核心問題不在于法律的變化,而在于行政處罰的生效屬性:
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作出(如本案中的警方),常見形式包括罰款、沒收等;
刑事處罰由法院作出,核心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
馬先生父親的案件中,刑事程序未走完,但行政處罰已生效,且黃金沒收是行政決定,不依賴法院的刑事判決。
更關鍵的是,這類行政處罰生效后,若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議或起訴,程序上就錯過了推翻的時限。2016 年,馬先生曾嘗試通過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并返還黃金,但法院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為由駁回了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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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問去向:黃金被沒收后,到底怎么處理了?
追討黃金無果,馬先生轉而追問一個核心問題:被沒收的黃金去哪了?是依法拍賣了?還是上繳國庫了?有沒有對應的處理憑證?
這些疑問,他問了無數次,卻始終沒有得到明確答復。2015 年,馬先生提起信息公開訴訟,要求警方公開黃金處理的全部流程,包括調查筆錄、財產清單、罰沒票據等。
法院最終判決,部分信息應當公開,要求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在 15 個工作日內重新答復。但結果是,馬先生只收到了一份蓋章的 “87 公發 24 號文件”,關于黃金處理的實質性信息一無所獲。
法律依據:當事人有權要求信息公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行政處罰的依據和執行結果。涉案財產的處置(如是否拍賣、是否上繳國庫)與公眾權益相關,屬于法定公開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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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先生依法有權要求警方或財政部門公開以下細節:
黃金是否依法拍賣;
是否開具罰沒財物票據;
黃金是否進入財政賬戶;
相關資金去向是否明確。
若行政機關拒絕公開或僅提供部分信息,當事人可再次提起信息公開訴訟 —— 這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利。但在馬先生提供的警方回復錄音中,工作人員僅表示 “案件合法合規”,未回應具體疑問。
四、2025 年再追問:督察部門稱 “已全部公開”,當事人不認可
2025 年 11 月 3 日,馬先生再次聯系椒江分局督察部門,得到的回應是:“信息公開請求已經在 2015 年處理過,所有該公開的內容都已公開。”
但馬先生堅持認為,這份回復遠遠不夠 —— 他至今沒有看到任何關于黃金處理的完整資料。這場跨越 27 年的追問,仍未迎來實質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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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似案例的啟發:為何吉林商人能拿回黃金?
馬先生的堅持,也源于一個相似案例的成功:2002 年,吉林商人于潤龍因涉嫌非法經營被捕,約 46384 克黃金被查扣。案件審理期間,相關法律政策發生變化,最終法院認定于潤龍無罪。2015 年,他成功申請國家賠償,吉林省公安廳決定退還全部黃金。
但馬先生的案件與于潤龍案有一個關鍵區別:
于潤龍案走完了刑事程序,有法院的無罪判決,可依據《國家賠償法》主張返還財產;
馬先生父親的案件刑事部分未進入審判階段,行政處罰已生效,只能從行政程序合規性入手,訴求信息公開。
這一程序法上的差別,導致了結果的迥然不同。
六、27 年等待:8000 萬黃金的去向,仍是謎
如今,距離黃金被沒收已過去 27 年。按 1998 年的金價計算,這批黃金當時價值數百萬元;而按現在的金價,其價值已超過 8000 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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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先生的父親年事已高、身體欠佳,始終掛念著這批黃金。作為兒子,馬先生也想幫父親再試一次 —— 要么拿回黃金,要么至少得到一份完整的信息公開回復。
10 月 31 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臺州公安局椒江分局督察大隊了解情況,但未獲答復。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馬先生父親未被起訴,2003 年相關文件發布后,依據 “從舊兼從輕” 原則,自然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罪;而馬先生要求信息公開的訴求 “非常合理”,作為案件當事人,他完全有權知曉黃金的后續處理情況。
黃金去哪了?程序是否真的合規?信息公開是否到位?這場持續 27 年的追問,還在等待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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