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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情到濃時,女子向男友借款5萬元,寫下借條稱如果沒有歸還,就“以身相許”嫁給對方。幾個月后兩人因感情破裂分手,男子索要欠款遭拒,女子堅持要履行“以身相許”的約定,男子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 據紅星新聞報道,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明確“以身抵債”的約定違背公序良俗,判決女子償還全部借款。法官提醒,法律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情侶間的特殊借據,若約定以締結婚姻等人身關系作為還款前提,該約定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但不影響其對基礎借貸事實的認定。雙方分手后,債權人仍有權依據合法的債權憑證主張還款。
一張寫著“如果還不上錢就嫁給你”的欠條,沒能綁定感情,反倒成了對法律的無知寫照。感情正濃時,很多人容易模糊邊界。這張借條或許是情到深處的玩笑,也可能被當作感情的某種“保險”,但它忽視了一個基本常識:婚姻不是商品,不能用來抵債;人身關系更不能和金錢捆綁。一旦感情破裂,這種荒唐約定只會讓兩個人都陷入尷尬:一方想借此逃避還錢,另一方則不得不通過打官司來維護權益,簡單清晰的借貸,就這樣被攪成一團亂麻。
法院的判決守住了兩條底線:一是公序良俗,二是契約精神。所謂公序良俗,就是社會公認的秩序與道德準則,婚姻自由、人格獨立正是其核心。白紙黑字寫下的“以身相許”,看似自愿,實則將人當作債務的附屬品,既輕慢了感情,也觸碰了法律紅線。法律不會支持這種荒唐約定,但也不會因此否定真實的借款事實。這才是法治的清醒:保護該保護的,拒絕該拒絕的。
這起案子不僅解決了一筆欠款糾紛,更像一堂公開的法治課。它提醒我們:感情里可以談錢,但不能亂了規矩;人與人之間可以有約定,但不能越過底線。現實中,情侶、親友之間因“糊涂賬”反目的例子并不少見:有的不好意思寫借條,有的用奇怪約定試圖“綁定”關系,最終往往人財兩空,情義盡毀。
真正穩固的關系,從來不需要靠金錢或人身捆綁來維持;而受法律保護的權益,恰恰需要清晰的約定和規范的憑證來守護。尤其在感情中,涉及較大金額往來時,不妨坦誠一些、規范一些:是借款就寫明借款,是贈與就表達清楚,避免用模糊的“承諾”代替真正的約定。
一張被認定無效的“以身相許”欠條,寫著的是一些人在情感與法理之間的迷失。感情再深,也抵不了債;玩笑再真,也變不成法。在法治社會,尊重規則、明辨邊界,才是對彼此最大的尊重,也是對感情最好的保護。“以身相許”欠條,本質上來說,就是一些人法治意識淡薄的“欠賬”,一個法治時代,豈容“以身相許”欠條出來搞笑?“以身相許”需要“兩情相悅”,法律倫理不是“單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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