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幫人代取代送快遞,怎么就構成犯罪了?”2026年1月13日,新源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內,面對庭審結果,被告人許某仍難掩困惑。當日,這起由新源縣公訴機關指控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公開審理,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許某是深圳市一名順豐“同城跑腿”從業者,為拓展業務加入了多個微信“跑腿群”。2024年12月初,“同城跑腿總群”中一條特殊“業務”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有人高價委托代送電話卡、銀行卡等物品。明知這些物品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但被“輕松賺錢”誘惑的許某仍主動添加對方微信,按要求下載注冊“蝙蝠”軟件,并與昵稱為“賈布”的上線(真實姓名鄧某某,另案處理)取得聯系。
隨后,“賈布”向許某提供了一部iPhone8作為“工作手機”,通過手機內的“飛機”軟件下發代取、代送任務。從2024年12月初至2025年1月20日,許某按照上線指令,累計完成十余單“兩卡”類快遞代送業務,每單非法獲利50元,共計賺取贓款1萬余元。2025年1月20日,公安民警找到許某核實相關情況,心存畏懼的他隨即停止了相關業務,但已涉嫌違法犯罪。
公訴機關審查認為,被告人許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電話卡、銀行卡實施網絡犯罪活動,仍提供代取、代送的幫助行為,非法獲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關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許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簽字具結并認罪認罰。
2026年1月15日,新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許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作案工具蘋果手機及違法所得1萬余元依法予以沒收。
法官提醒:不少群眾存在“不直接參與詐騙就不犯罪”的認知誤區。提供技術支持、資金轉移、推廣引流、代送“兩卡”等幫助,均可能構成幫信罪。涉案人員將受刑事處罰,還會被聯合懲戒5年,受限銀行、支付及手機卡業務。切勿貪“輕松高薪”,妥善保管個人“兩卡”等信息,不出租出借出售,謹防淪為犯罪“工具人”。
(中國日報新疆記者站 編輯:毛衛華 通訊員:劉金義)
來源:中國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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