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在工傷認定中,“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是一個經常扯皮的問題,作為勞動者一方肯定希望概念的外延越大越好,用人單位可能則反之(主要是沒工傷保險的情況)。到底怎么界定“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呢?今天的一個案例很能說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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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山西運城廚師長郭某連續多日出差考察,期間多次向同事訴說胸口不適,深夜歸家,幾小時后卻突發疾病不幸離世。近日,@津云新聞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工作時間”與“工作崗位”應包含職工為了單位利益在家加班的情形。在事實難以完全厘清時,工傷認定應遵循傾向性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原則,作出有利推定。法院最終認定,郭某甲在出差期間出現不適,至返回家中后病情持續發展直至死亡,過程具有連貫性,符合視同工傷的法律規定,因此判決撤銷了此前的不予認定結論。
這個段落的表述并不是很清楚,為此我去裁判文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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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法院說理: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概念應當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的情況,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應當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是否能夠認定在家加班突發疾病死亡的職工屬于工傷,關鍵是看其發病、死亡是否發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確有證據證實職工發病時與工作無關的可以不視同工傷。在職工發病和死亡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缺乏相關證據證明,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工傷認定傾向性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應當作出有利于職工的肯定性事實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實認定。
由此,二審法院認定廚師長出差回家、在家死亡的情況屬于工傷死亡。
再來細說,廚師長在外連續出差,出差算不算工作時間?算;出差回家,還在處理出差的相關事務,這算不算工作時間?算。正如工傷勞動者家屬的觀點:“其病情是從輕逐漸加重至最終搶救無效死亡的持續連貫發展過程,存在連續性和關聯性,并且從發病至搶救無效死亡未超過48小時;”由此,應當視同工傷。
為進一步理解職工出差與工傷的關系,我再來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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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職工出差期間在酒店睡覺,突發疾病后死亡認定為工傷的案例。
關某發現李某在酒店突然出現呼吸異常情形,便撥打120急救,將李某送往附近醫院救治,后李某因搶救無效死亡。醫院搶救病歷記載為:“死因不明”。后經賓館報案,當地公安分局調查后出具證明,李某死亡原因排除暴力打擊等致死。
李某家屬于是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未認定工傷。人社局辯稱,《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的三個主要條件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但李某意外死亡的狀況都不符合這三個主要條件。李某突發疾病是在旅館睡覺時,并不是在出差途中和旅途工具上。
而法院不同意人社部門的看法,法院認為,李某為履行工作職責,受單位指派離家外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在這一特定時間段和空間場所內,只要不從事與外派工作無關的行為,無論是工作時間還是合理的休息期間,均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其在當地賓館等待單位送貨后繼續從事安裝工作,屬于因工作所需涉及的工作區域。
從以上兩個案例可見,法院在認定工傷時,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比較寬泛,總體是大于人社部門的。為什么人社部門在認定工傷時會比較狹窄,或許、大概、可能是工傷保險基金系人社部門管理,公家的錢能省一點是一點。法院則沒有這個顧忌,反正工傷基金不是法院管理的,慷人社之慨了。
2024年兩高一部發布《關于共同推進社會保障領域行政爭議預防與實質化解的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座談會紀要》),對工傷認定也有新的精神。一起來學習學習。
《座談會紀要》稱:3.【工作場所】對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的合理區域。包括但不限于:(一)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二)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三)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座談會紀要》稱:6【在家突發疾病是否視同工傷的認定】職工在家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充分考慮職工的職業要求、崗位職責等因素。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且與日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狀態基本一致,明顯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的,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座談會紀要》還強調:“工傷認定應當圍繞著工作原因開展,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是工傷認定的輔助要素,在工作原因無法查明時,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可以用來推定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對于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在工作時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工傷認定。對于利用微信、電話、郵件等現代通訊方式進行簡單溝通,具有偶發性和臨時性的,不應視為工作狀態。”
歸納以上精神,足見工傷認定上更加傾向于對勞動者的保護,由此,給用人單位也敲響了警鐘,職工的工傷險一定要建立起來,職工沒工傷保險,那就是頭懸利劍,危險無時無刻不在,一個職工的工傷說不定就把一個單位搞破產了。
不管是企業,還是個體戶,都得有工傷保險、防患未然的意識,此事不可小覷,不可等閑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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