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不僅是口號,更是行車的安全底線,為切實維護冬季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出行安全,夏邑交警持續加大對酒駕、醉駕等重點交通違法的查處力度營造“生命無價、酒后禁駕”氛圍下面將曝光1月飲酒駕車人員名單以及醉駕典型案例希望廣大駕駛員朋友引以為戒。
飲酒駕駛人員名單(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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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典型案例
01、2026年1月5日22時50分,周某營酒后持C1證駕駛豫N***7U號小型普通客車G343國道沿由西向東行駛至夏邑縣華夏大道交叉路口東側時,撞上趙某明停放在路邊的冀D***12/冀D***S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造成兩車損壞,周某營受傷。事故發生后,抽取周某營靜脈血液進行鑒定,驗鑒定結果為:全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137mg/100mL,構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02、2026年01月13日22時24分許,王某成酒后駕駛車牌號浙B***66白色小型轎車在夏邑縣和諧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和諧大道與振興大道交叉口南側時,被夏邑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現場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測試其結果是207mg/100mL,后抽取王某成靜脈血液進行鑒定,驗鑒定結果為:全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179mg/100ml,構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03、2026年1月14日2時20分,胡橋派出所民警在巡邏時發現,G343國道與胡橋鄉十字路口一輛車牌號為蘇A***Z6小型汽車右前輪爆胎停在路邊,隨后聯系交警隊民警將黃某帶至交警隊經調查發現駕駛員黃某酒后駕駛蘇A***Z6小型汽車于1月13日20時25分沿G343國道行駛至胡橋鄉十字路口時車輛右前輪爆胎,隨后黃某在車內睡覺被胡橋派出所巡邏民警查獲后送至胡橋交警中隊,交警對黃某現場呼吸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41mg/100mL,后抽取黃某靜脈血液進行鑒定,驗鑒定結果為:全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48mg/100mL,構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酒駕、醉駕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喝酒開車,抱有“不會被查”的僥幸心理;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嚴重的甚至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飲酒駕駛為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一次記12分,暫扣六個月駕駛證,并處2000元罰款。
再次飲酒,吊銷駕駛證,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取駕駛證,處十五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
醉酒駕駛機動車
醉酒駕駛為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除上述處罰外,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來源:夏邑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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