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是指投標人為了謀取中標,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偽造文件或隱瞞真實情況,欺騙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的行為。這些行為嚴重破壞了招投標的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一、以他人名義投標(“掛靠” 行為)
使用通過受讓、租借、掛靠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本質是冒用他人名義掩蓋自身不具備投標資格或履約能力的事實。常見表現:
- 借用其他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參與投標
- 與其他單位簽訂 “掛靠協議”,以其名義編制投標文件并投標
- 投標文件中加蓋其他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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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
1. 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 偽造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ISO 認證等關鍵證件
- 篡改現有證件的許可范圍、等級、有效期限等核心信息
- 使用過期證件并修改有效期
2. 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 虛構不存在的項目業績,偽造合同、驗收報告、結算證明
- 篡改真實業績的合同金額、工期、質量等級等關鍵指標
- 提供虛假財務報表,虛增資產、利潤,隱瞞負債和虧損
- 用框架協議、意向書等非實質性合同頂替真實業績證明
3. 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 虛構人員從業經歷、職稱、注冊資格證書
- 使用非本單位人員(如其他單位員工、退休人員)的證書,偽造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
- 違規使用在建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等人員資質
4. 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 偽造銀行資信證明、信用評級報告
- 隱瞞行政處罰記錄、不良信用信息、司法糾紛等
- 提供虛假的 “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承諾函
5. 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兜底條款)
- 偽造投標保證金繳納憑證、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
- 提供虛假的檢測報告、樣品、技術方案
- 串通其他投標人虛構投標信息,或與招標人串通提供虛假材料
- 以其他方式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與事實不符的材料,企圖騙取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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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定要點與法律后果
認定標準
- 內容虛假:材料與客觀事實不符,存在偽造、篡改、虛構等情況
- 主觀故意:明知材料虛假仍提供,具有騙取中標的主觀意圖
- 實質性影響:虛假材料可能影響評標結果,足以使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履約能力產生錯誤判斷
法律后果(《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 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罰款: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未中標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嚴重的,取消 1-3 年內參加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 構成犯罪(如合同詐騙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踐中常見的弄虛作假情形補充
弄虛作假類型
典型表現
人員造假
項目經理 “掛證”,社保與注冊單位不一致;技術人員資格證書造假
業績造假
用母公司業績冒充子公司業績;夸大業績規模和技術難度
財務造假
提供虛假審計報告;隱瞞重大債務違約情況
信用造假
偽造銀行授信證明;隱瞞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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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投標人弄虛作假的本質是通過虛構或隱瞞關鍵信息,欺騙招標人獲取投標資格或中標機會,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的招投標市場秩序。招標人應加強資格審查和業績核查,評標委員會需嚴格把關,行政監督部門加大查處力度,共同遏制此類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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