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從串通投標罪保護法益看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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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罪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擾亂市場秩序罪。往大了說破壞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從具體法益來看是招標投標法保護的市場秩序。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本質上是通過競爭的方式確定質優價廉的商品或服務,能夠促進技術更新迭代,服務升級。這也是為什么拍賣活動不受本罪約束的主要原因,拍賣更關注的是價格。但是招標投標活動通過價格控制質量,促進技術迭代,形成經濟發展的良性循環。
實踐中,選擇某一項目或者設備服務商時,往往會有一些事前調研摸底,甚至會有一些框架協議。這種情況主要是為了實現招標目的順利實現,避免發生流標等工作事故。
試想一下,如果流標再重新招標,必然會有持續的人力、物力和財物的投入,說得更通俗一點,招標也是有成本的。為什么政府采購需要多種方式,就是因為基于對需求特殊性以及節省招投標的成本的考慮。招標投標也存在一定的數額門檻,原因也在于此。
如果采購一個碗筷都要招投標豈不是適得其反,本為了有效競爭,節省成本,但組織招標投標活動本身就會有很大的成本支出。
為什么要講這些,其實就是要講一個核心問題:并不是所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行為都按照犯罪論處。
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是本罪的情形之一,原因就是有效競爭通過有效控制價格的方式實現,既能促進技術更新,也倒逼著服務質量提升。理解招標投標背后的邏輯后,就清楚為什么在投標人之間要通過“串通投標報價”的方式實現法益保護的目的。
進一步講,“串通投標報價”是嚴重侵害招標投標活動的行為。比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的情形中,各投標人各自正常投標,只是約定無論誰中標都要分出相關工程給其他投標人施工。雖然這種方式有違招標投標的初衷,也可能面臨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但是,這種行為有沒有抬高或者壓低報價,進而損害其他投標人或者招標人利益的結果呢?顯然是沒有的。
再比如,在某一公開招標的項目中,確實存在圍標行為,但并無其他任何圍標人之外的主體參與。最終的價格也符合市場的價格,也就是沒有出現招標人多支出采購費用的情況下,就不應以串通投標罪論處。
投標人串標的情形中,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當然,不滿足全部要件的行為是否也破壞了招標投標活動呢?毋庸置疑,肯定會有破壞之處。但筆者的意見是不應當以犯罪論處。
當我們了解本罪保護的法益以及背后的邏輯后,我們就不會再機械司法,做到罪刑法定,準確掌握寬嚴相濟的政策內涵。
(完)
——劉高鋒律師
本文為作者基于實務經驗,法律規定和司法案例等所作的探討,僅代表個人觀點。基于刑事案件的特點,就個案而言仍需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和證據才能得出適用于個案的具體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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