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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圈內有種較為普遍的認識是:凡是課本或者法條上寫的影響定罪和量刑的要素,比如自首、累犯、初犯、偶犯等,都只在小案子當中才有用。在大要案中,這些“明晃晃”的因素都不會直接影響定罪量刑。據此,有觀點認為,大案要案因為關聯面廣,涉及的利益格局復雜,幕后因素多,所以很難做到完全依法辦。這當然有一定的道理。所以,排除幕后因素,讓明確的規定在辯護實踐中開花結果體現出來,是辯護的主要任務,也是刑辯律師一直頭疼的難題。
做到這點,既要用好程序,把辯護策略整體謀劃好,把辯護技巧細致拿捏好;更要把握好實體,把辯護意見的要點搞的“實”、“新”、“硬”。
我前段時刻在西北某地開庭,審判長法律素養很高,庭審節奏把握的很好,也很給律師面子。對律師發言,即便是再拖沓冗長或者不著重點,也不怎么打斷。第一輪辯護結束后,庭審休息時,他把十多個律師叫到一起說:“上一輪辯護是開放式的,我沒有打斷。下一輪要圍繞重點,否則我會打斷。”第二輪總結辯護要點后,仍有人不講重點,只念稿子,而且貌似慷慨激昂。
審判長打斷:“有沒有聽到剛才總結的庭審要點?圍繞要點,講些讓合議庭耳目一新的,不行嗎!不要再念了。”
“耳目一新”,這四個字,可不是簡單的要求,實際上要求很高。不僅讓合議庭,讓大家都耳目一新的辯護要點,實際上就三個方面的要求:“新”,路邊貨、大家都知道的淺顯道理,就不要重復了。“實”,講事實問題要依靠證據支撐,講依據問題要循著法條逐步推演。“硬”是更高的要求:依照法條推演的依據適用,和依托證據支撐的事實認定,沒有歧義、無懈可擊、無法反駁。
即便是對旁聽群眾,聽到讓人耳目一新的“新”、“實”、“硬”辯護,都會有發現了新大陸似的沖擊感。更何況對專業的法律從業者。
這三個要求,怎么做到?我總結了幾個辦法:小步快跑,小心求證和層層遞進。
小步快跑,主要是針對事實認定的。別一上來,就說“這不符合實際情況,那是認定錯誤”。而是要在小切口切入,從小的事實和證據認定開始,不斷滲透,逐漸勾勒出案件的整體畫像。
比如:對律師最難證明和最頭疼的“誘供”,從歷次供述的方向和細節變化上找出訊問邏輯和被告人心理狀況變化的軌跡。訊問邏輯和心理變化都是主觀的,誰的認定都不見得能作為客觀的證據使用。但如果從小的、諸多細節中總結和呈現出運動軌跡,這就實現了“主觀認識客觀化”的飛躍。因為,軌跡,是客觀的。
小心求證,主要是針對法律適用的。
對這點,我先講一個反面的例子:我看前段時間有網紅律師在視頻里講,“現在有些地方的內部規定違反法律!我們要嚴格依法,不向任何內部規定低頭!”這在很多情況下,是對我國規范體系的錯誤理解,持這種觀點很難就再俯下身子做好依據援引和使用的小心求證。并由此導致整案辯護失敗。連依據都用錯了,還談什么辯護呢?
不同部門、不同地方都會出一些操作規程性質的內部規定,但這些規定都與法律體系間存在內在的銜接關系。如果與法律體系一致,應屬于對法律的具體落實;如果不一致,應在內部規定中規定了“沖突適用條款”。逆著法律、司法解釋作內部規定,既沒人敢也出臺不了,出臺了也會被撤銷。這是違反政策的大事。
講這個例子,主要是想說,法律體系間存在很緊密的銜接關系,“法條自帶不斷遞進直至可以適用于具體個案的生命力”。關鍵是要小心求證,從此法銜接到彼法,從此條銜接到彼條,逐步推演出最適合的整個規范體系。
層層遞進,是針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兩方面的。“一口吃個大胖子”,違反了客觀規律,不可能做到;即便做到,也是“虛胖”,肯定是身體內部出了很嚴重的問題。所以,有些辯護意見,寫了很長,也寫的慷慨激昂,但放到審判桌一看,“連一句可以在判決中直接引用的話都沒有”,全篇無效。
小步快跑、小心求證和層層遞進,既是辯護技巧和方法,更是把案件真相和準確依據,精準呈現出來的過程。即便對有幕后因素的案件,做到上述三點,實際上也把幕后因素搬上了臺面。搬的過程又新又實又硬,定會無懈可擊。
因為,陽謀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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